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1.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竞赛是检验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各院系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当作展示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训练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不包括大学生科技竞赛、科技创新、科技文化节、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级别为国家级、省级、校(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
1.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2.国家级、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和行指委(教指委)举办的竞赛;3.国家级、省级三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六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开封市教育局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2.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第一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教学院系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集训工作。
第二条教务处作为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活动;2.负责审核或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校级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3.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技能竞赛的教学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在学校组织下确定校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组织竞赛活动;2.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3.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时,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4.负责确定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竞赛指导教师开展赛前集训;5.负责本部门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技能竞赛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学生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教师及参赛
学生。
第三条学生技能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积极
参与,提倡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竞赛类别与项目
第六条竞赛分为专业技能竞赛和综合技能竞赛两大类,具体项目由管
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七条参赛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学生通过所在院系报名,由院系审核后统一提交至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竞赛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竞赛规则应提前公布,确保所有参赛者都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十条竞赛程序包括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安排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奖励与激励
第十一条对于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评优、奖学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于指导教师和组织工作突出的院系,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学校的具体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学校技能大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技能大赛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能力、提升素质的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所有技能大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能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具体工作,包括报名、评审、奖项设置、后勤保障等。
第三章报名与选拔第六条报名对象:在校全体学生。
第七条报名方式:学生通过班级推荐或个人申请,向组委会办公室报名。
第八条选拔程序:1. 报名学生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作品或实践成果等。
2. 办公室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参赛资格。
3. 通过初步审核的学生进行技能测试或作品评审,选拔出优秀选手。
第四章比赛内容与形式第九条比赛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和技能要求,设置相应的比赛项目。
第十条比赛形式:1. 理论知识竞赛:通过笔试或口试形式,考察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 技能操作竞赛:通过实际操作,考察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3. 创新设计竞赛:鼓励学生发挥创意,设计创新作品。
第五章评审与奖项设置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教师组成,负责比赛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标准:1. 知识掌握程度:考察参赛者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技能操作水平:考察参赛者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熟练程度。
3. 创新设计能力:考察参赛者的创意思维和设计水平。
第十三条奖项设置:1. 一等奖:授予成绩最优秀的学生。
2. 二等奖:授予成绩较好的学生。
3. 三等奖:授予成绩较好的学生。
4. 优秀奖:授予有特色或创新性的参赛作品。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技能大赛专项经费,用于比赛的组织、实施和奖励。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或浪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学院实践教学水平,激发师生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积极性,突出学生技能训练。
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原则,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任副组长,教务处、各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类技能竞赛的领导、审批、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
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竞赛准备工作的审批。
除由学院统一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各级技能竞赛外,各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参加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需由各院(系部)事前办理竞赛审批立项手续。
经院(系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初审,经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
参赛指导教师提交参赛计划书,经院(系部)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参赛计划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院(系部)主要承担组织监督职责,教务处依据参赛计划书不定时抽查。
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参赛计划书通过审批后,应严格执行。
确需变动的须由教务处备案,如有较大变动的须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竞赛活结束后,获奖指导教师应由所在院(系部)初审后,将其上报至教务处汇总备案。
由教务处统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奖励。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奖项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奖项人数设置视决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设定,其中一等奖不超10%,二等奖不超20%,三等奖不超30%。
第二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如有未尽事宜,请按补充条款执行。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努力实现我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推荐优秀选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项目级别1、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2、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3、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4、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国家各部、办、委,国家级学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三、竞赛的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实训中心、学生处和各系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我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领导。
2、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组织技能竞赛申报项目审核,整理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员由教务处实训中心和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
3、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应竞赛筹备、组织和实施,制定相应的竞赛实施方案。
竞赛组织委员会由各系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组成。
4、职业技能竞赛按职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相关教学系部负责选定和指派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制定和实施培训辅导计划、组织和监控竞赛准备以及实施过程。
四、竞赛的管理1、技能竞赛的开展以立项的方式进行。
由各系部根据竞赛通知或拟立竞赛项目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报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
2、经审批立项的竞赛项目,立项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赛项目、组织机构、参赛人员及培训指导教师、培训辅导计划、经费预算等。
3、各立项部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校层层筛选和选拔,确保参赛学生和竞赛的质量,并组织好学生赛前培训。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中职学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部门向教务科申报,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科、各教学部负责人组成。
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各类技能竞赛的整体规划和总体指导,统一协调、领导、组织、审批、监督各类技能竞赛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组织开展学校及各级技能竞赛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科、各教学部、学生科、总务科、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办公室、教研室、医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科。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一)教务科职责在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收集、公布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信息;初审各部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立项申请;做好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报名工作;组织学校技能大赛,承办各级各类学生技能竞赛,提交技能竞赛相关经费预算;落实获奖学生的奖励、加分及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的颁发,组织各类技能竞赛的总结交流与表彰;做好技能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二)申报部门职责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技能培养的需要,制定技能大赛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办法或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培训指导计划或方案,并报教务科审核;根据竞赛项目的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前做好参赛学生的选拔,并组织、督促指导教师组织好赛前的强化训练;落实训练场地、设备;收集参赛学生的报名资料,提交学生培养经费预算;对训练过程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本部门参赛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广泛收集竞赛的有关信息,与组织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教务科组织学校技能大赛及承办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做好本部门竞赛资料的数据统计、档案整理、存档及上报等工作。
学校技能竞赛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技能竞赛的管理,提高竞赛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学校技能竞赛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旨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专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竞赛方案的制定、评审标准的制定、竞赛的宣传与报名、赛场布置与监督等。
第六条竞赛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竞赛组织经验,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竞赛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竞赛内容应与专业课程紧密结合,体现专业技能的实践性和创新性。
第八条竞赛形式分为个人赛和团队赛,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竞赛项目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设置多样化、有挑战性的竞赛项目。
第四章报名与选拔第十条竞赛报名采取自愿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赛项目。
第十一条报名参赛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竞赛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淘汰。
第五章竞赛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竞赛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竞赛规则,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竞赛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竞赛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竞赛办公室对竞赛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表彰第十七条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颁发荣誉证书、奖品、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旨在规范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提高竞赛质量,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学生实践创新平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规范学生技能竞赛组织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与项目学生技能竞赛分为校级技能竞赛、省级技能竞赛和国家级技能竞赛。
1.校级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技能竞赛。
2.省级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全国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竞赛。
3.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技能竞赛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1.教务处教务处的职责有:(I)根据技能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负责单位;(2)负责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的联系;(3)筹措竞赛所需经费;(4)协助制定竞赛规程、确定场地和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和通知的发布、竞赛结果公布等工作;(5)核实指导教师的辅导、培训工作量;(6)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7)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8)做好竞赛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2.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承办或负责实施竞赛活动,应指定一位单位领导负责技能竞赛的总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等工作。
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参赛队设1-2名,要以学生技能竞赛为契机,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具体工作职责有:(1)教学单位负责技能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训练计划;(2)拟定竞赛通知,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动员、报名、培训、选拔工作,指定竞赛指导教师(教练),组织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试题和作品等;(3)制定校内竞赛章程,负责校内竞赛的命题、试卷的保密、阅卷工作,做好竞赛的评审与颁奖工作;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负责竞赛指导教师的选拔和指导,保证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6)做好竞赛总结与交流工作,赛后向教务处提供训练计划、竞赛结果和竞赛总结;3、做好竞赛的成绩及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职业技能竞赛是检验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各院系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当作展示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训练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不包括大学生科技竞赛、科技创新、科技文化节、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级别为国家级、省级、校(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
1.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
2.国家级、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和行指委(教指委)举办的竞赛;
3.国家级、省级三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六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开封市教育局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2.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教学院系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集训工作。
第二条教务处作为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活动;
2.负责审核或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校级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技能竞赛的教学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在学校组织下确定校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组织竞赛活动;
2.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时,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4.负责确定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竞赛指导教师开展赛前集训;
5.负责本部门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参加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和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2.参加国家级、省级二类及以下职业技能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由相关院系部提出参赛申请,提交竞赛文件(通知)、参赛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院系部自行组织参赛。
3.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参赛队应在竞赛结束后编写竞赛总结;竞赛总结、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的扫描件、复印件经所在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由教务处牵头,每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并冠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年职业技能竞赛”;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将根据竞赛成绩作为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候选选手。
2.校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由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按照专业情况确定承办院系部,承办院系部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费用由学校统一安排。
3.为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院系部须根据专业特色确定若干项院系部技能竞赛赛项。
竞赛前,由所在院系部提出竞赛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学校根据竞赛规模和组织情况,酌情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由院系部提出参赛申请,教务处备案,院系部自行组织参赛。
第七条各级竞赛结束后,参赛院系部应及时将竞赛结果及竞赛的相关图文资料、获奖通知、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参赛总结等材料的电子稿和复印件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各院系部每学期出应根据专业情况制订参加竞赛活动的计划,竞赛
内容应与教学计划中所列专业技能训练和人才培养方向一致。
当年所参加竞赛项目,应在计划所列范围内。
3.参加技能竞赛支出报销办法
第一条差旅费及参赛费
1.由学校统一组队参加竞赛活动时,参赛队的差旅费及参赛费由学校承担;
2.由院系部自行参赛的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级一类竞赛,由学校根据预算和院系部参赛情况酌情解决往来赛场的单趟往返交通费、差旅费;
3.上述未列竞赛的参赛费、差旅费、培训费、餐饮费等费用,由参赛队所在院系部承担;
4.院系部参加竞赛前,须向教务处报送竞赛文件、参赛计划和训练方案;竞赛结束后,需要向教务处报送参赛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赛场照片等材料;
5.未经学校审批参加竞赛活动的,其所有费用由所在院系部承担。
第二条仪器设备及耗材
省级以上一类竞赛确需学校协助购置仪器设备及耗材的,由参赛院系部根据竞赛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及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条餐饮及相关费用
非学校统一组队参加技能竞赛时,餐饮及相关费用由各参赛队所在院系部承担。
第四条参赛外出培训
仅报销由主办方认可的省级以上一类竞赛的往返交通、住宿、培训费。
4.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及奖励专项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根据获奖名次和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条奖励范围及对象
1.奖励范围为在学校综合职业技能竞赛和省级、国家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参赛队及所在院系部;
2.对获奖参赛院系部给予集体奖,对获奖参赛学生给予个人奖,
3.对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参赛院系部集体奖奖励标准详见表一,参赛学生个人奖奖励标准详见表二。
表一参赛院系部集体奖奖励标准
表二参赛学生个人奖奖励标准
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个人奖名次以团体奖名次计;
3.若竞赛同一赛项设多项个人奖,则只颁发综合奖,或酌情颁发最高奖;
4.院系部选派多支参赛队参加同一赛项竞赛时,团体奖以最高名次计;
5.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依次顺延;
6.对参赛只获得优秀奖和参赛只获得个人奖的参赛院系部颁发团体组织奖。
7.对于获得省级一类及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团体优秀组织奖的奖励标准,与集体奖的奖励标准一致。
第四条奖励发放办法
1.学生个人奖经院系部发给学生本人,院系部集体奖由所在院系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2.每学期末,学校教务处根据本学期各院系部参加技能竞赛情况,按本制度相关标准核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