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正式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保障矿井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治水管理工作,包括矿井排水、矿井防涝、废水处理等。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科学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有效运行,既要兼顾安全与效益,又要保护环境。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档案,记录工作过程、管理措施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章排水工程管理第八条煤矿排水工程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地表排水系统。
第九条煤矿排水工程应根据矿井地质、矿井布置和生产情况,科学设计、合理布置。
第十条煤矿排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必要时应进行水土保持工程。
第十一条煤矿排水工程的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排水工程的生产应按照排水计划进行,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排水工程的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煤矿排水工程的管理应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巡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防涝工程管理第十五条煤矿防涝工程的布置应满足排水和防涝的需要,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煤矿防涝工程的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防涝工程的生产应按照防涝计划进行,定期检查防涝设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煤矿防涝工程的管理应加强巡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煤矿防涝工程的报警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废水处理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废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____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____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
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
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
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5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2024年煤矿防治水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制度1、在雨季来临之前,必须对风井口、主井筒、工业广场附近排水沟进行清理,并加强排水沟的修筑,保证排水沟在雨季期间能正常排水。
2、必须派专人对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隙、有无地表蹋陷、老窖塌陷等现象,如有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填平、填实。
3、地下水是矿井水的重要水源,在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造成灾害。
4、掌握水文地质资料是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依据,必须掌握井田范围内冲积屋的含水透水情况,含水层和老空积水情况,可能出水的断层与裂隙分布位置,采动后顶板破碎及地表陷落情况,都必须进行收集和整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当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被淹井巷、断层溶洞、老空积水等地点,或遇到可疑水源以及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都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6、探水的起点,由于积水范围不可能掌握得准确,探水起点至可疑水源必须留出适当的安全距离,必须在可疑水源____米以外开始打探水钻孔。
7、钻孔深度与超前距离,采用边探边掘时,超前距离一般不小于____米。
8、在雨季来临之前,必须对风井口、主井筒、工业广场附近排水沟进行清理,并加强排水沟的修筑,保证排水沟在雨季期间能正常排水。
9、必须派专人对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隙、有无地表蹋陷、老窖塌陷等现象,如有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填平、填实。
10、地下水是矿井水的重要水源,在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造成灾害。
11、掌握水文地质资料是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依据,必须掌握井田范围内冲积屋的含水透水情况,含水层和老空积水情况,可能出水的断层与裂隙分布位置,采动后顶板破碎及地表陷落情况,都必须进行收集和整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12、当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被淹井巷、断层溶洞、老空积水等地点,或遇到可疑水源以及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都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13、探水的起点,由于积水范围不可能掌握得准确,探水起点至可疑水源必须留出适当的安全距离,必须在可疑水源____米以外开始打探水钻孔。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工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防止矿井内外水体对矿井生产和矿工安全的影响。
第五条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推进。
第六条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第二章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煤矿矿井应设立防治水工作推进机构,并明确责任人。
第八条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推进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防治水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二)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监测工作,确保矿井环境水的安全;(三)组织开展矿井内外水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四)开展矿井防治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五)指导矿井排水工作,确保矿区排水良好;(六)组织开展矿井防水技术和管理的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水平;(七)及时处理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防治水工作推进机构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
第三章煤矿矿井防治水措施第十条煤矿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治水措施:(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井开采水、煤层水和矿井底水的管理制度;(二)做好矿井附近水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矿井周边水体的变化;(三)建设并维护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内外水的正常运行和排放;(四)建设并维护矿井防水设施,确保矿井的防水安全;(五)加强矿井防水和排水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防治水的技术水平。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监测与预测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矿井水文地质监测系统,监测矿井内外水的水位、水质、流量等指标。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并完善矿井防治水预测和预报系统,预测和预报矿井内外水的变化。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包括矿井排水、封水、防渗、涌水事故应急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权责关系。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第二章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防治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防治水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2. 组织开展防治水的技术研究和应用;3. 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管理煤矿的防治水装备和设施。
第十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设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防治水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还可以成立防治水管理委员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组成。
第三章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与措施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防治水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对防治水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 确保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的完善和运行;2. 落实防治水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3. 安排防治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 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煤矿应制定防治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提出具体措施和时限。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防治水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预案,确保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涌水事故。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防治水装备的管理,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矿井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是指导和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文件,下面就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于更好地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
一、总则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编制的,旨在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
二、职责分工1.煤矿企业:(1)建立、完善和执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规范、完备和及时更新;(2)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技能和意识;(3)切实履行矿井防治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矿长负责制;(4)监督和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5)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报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2.矿长(或矿井负责人):(1)全面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2)严格按照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3)组织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方案和预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4)组织和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5)定期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矿井防治水工作相关人员:(1)履行好矿井防治水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矿井防治水工作;(2)具备良好的矿井防治水工作知识和技能,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3)发现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4)参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三、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1.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计划制定(1)根据矿井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防治水目标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2)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矿井水资源的调查分析、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工作等内容;(3)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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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
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
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
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19、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
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
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
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情况下,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20、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