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摘要:一、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自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我国制定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及毛条等10 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国内粮食安全的同时,适度地引进国外优质农产品,以优化国内粮食供应结构。
二、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我国每年粮食进口量将近粮食产量的四分之一,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防止过度进口对国内粮食市场造成冲击,我国对三大主粮(小麦、玉米、大米)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在这一制度下,我国对粮食进口设定了年度总量限制,并对不同品种的粮食设定了不同的配额比例。
此外,我国还对粮食进口关税进行了区分,设置了较低的优惠关税和较高的普通关税,以鼓励进口有益于国内粮食供应的农产品。
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对于粮食进口商而言,要进口粮食需先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
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具体流程如下:1.粮食进口商需在每年的10 月15 日至30 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国内粮食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3.申请成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在下一年的1 月1 日前发放配额证书。
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的意义和影响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对于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国内粮食安全,避免过度依赖国外粮食市场。
另一方面,通过适度引进国外优质农产品,可以优化国内粮食供应结构,提高国内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这一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国内农民利益,减轻国内农业生产压力。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附件1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0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2—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获得2020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2、2019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玉米1、获得2020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3、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1、获得2020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19年大米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申请表及税目表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申请表及税目表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现公告如下:一、关税配额总量和种类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以下三种关税配额:(1)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3)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必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若国营贸易企业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则获得配额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或委托其他企业进口。
二、申请条件有资格获得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必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在2019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获得2019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的企业;二)2018年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或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食糖生产企业;三)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分配原则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在上一年度所获得的配额量内的进口量。
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及销售额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如获得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其应受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罚则的处理。
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8号

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8号)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一、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
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4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3年及2004年有关资料);2002至2004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2003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附: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一、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
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7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6年及2007年有关资料);2005至 2007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2006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国营贸易企业;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3、2007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5、2007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1、国营贸易企业;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3、2007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6、2007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深圳市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模板)【模板】

附件2**市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模板)申请单位:(字体为仿宋,小二,加盖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2019年XX月XX日(提示:请按此模版要求制作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打印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时,请删除此项提示。
申请材料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
纸质版材料制作完备后统一彩色扫描并制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PDF文件,然后刻录于光盘中作为电子版申报材料。
PDF文件名称命名格式为:XXX公司2020年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材料。
)目录一、202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关于申请202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请示二、202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长粒米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短粒米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小麦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玉米2020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纳税证明**市税务局纳税证明(2018、2019年)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六、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七、承诺函八、法人授权委托书九、其他必要文件关于申请202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名字)成立于XXXX年XX月,位于**市公司地址。
注册资金:XXXX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XXXXXXXXXXXX。
企业所获荣誉相关概述。
2019年,我司持有农产品进口配额稻谷大米(长粒米)XXX吨,稻谷大米(中短粒米)XXX吨/小麦XXX吨/棉花申请报告时,请删除此项提示。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2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改委2019年第9号公告)要求,现向贵委申请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长粒米XXXX吨,中短粒米XXXX吨,小麦XXXX吨,玉米XXXX 吨,棉花XXXX吨。
专此请示。
企业名字(加盖企业公章)2019年XX月XX日(提示:《关于申请202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请示》为申请材料的第一项内容,制作申请材料时,请按模板填写。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制暂行办法》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农产品_进口_关税.doc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农产品_进口_关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
进口经营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7号--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7号--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附: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一、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
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0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9年及2010年有关资料);2008至 2010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9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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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现公告如下。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
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
有资格获得2020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19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有资格获得2020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获得2019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
2、2018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玉米
1、获得2019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18年玉米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3、2018年玉米年加工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获得2019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18年大米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
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2020年,国营贸易配额分配将考虑申请企业2019年的进口实绩以及2018年生产加工能力。
部分国营贸易配额将分配给
具有生产加工能力,且此前未获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的企业。
(四)2020年及2020年后,如获得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四、申请时限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地方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申请企业于2019年10月15日—10月30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提交申请表。
《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二)委托机构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所有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的申请表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报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
逾期不再受理。
五、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
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所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
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
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六、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表: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表
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单位:吨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在“申请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配额,或者国营贸易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
3.企业根据申请的粮食配额品种,填写对应的“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包括:(1)对作为加工原料的粮食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用量。
(2)对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