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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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班收费通知短信

舞蹈班收费通知短信

舞蹈班收费通知短信
亲爱的家长,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舞蹈班的支持和关注。

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我们决定对舞蹈班的收费进行一些调整,并向您发出通知。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学员们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舞蹈教学。

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的稳定,我们需要对收费进行适度调整。

新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调整
1. 幼儿舞蹈班:每学期收费3000元,共16次课程。

2. 少儿舞蹈班:每学期收费3500元,共16次课程。

3. 青少年舞蹈班:每学期收费4000元,共16次课程。

4. 成人舞蹈班:每学期收费4500元,共16次课程。

二、收费方式调整
1. 学费采用一次性缴清的方式,缴费截止日期为开课前一周。

2.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一次性缴清学费的家长,请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协商解决方式。

三、优惠政策
为了回馈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我们制定了以下优惠政策:
1. 学员家庭有两人及以上报名,每人可享受5%的学费优惠。

2. 长期学习的学员,每连续学习一年,下一学年学费可享受5%的优惠。

3. 优秀学员可免费参加舞蹈比赛或演出,相关费用由舞蹈班承担。

最后,我们郑重承诺,无论是收费调整还是教学质量,我们始终以学员的成长和进步为首要目标。

我们将继续努力提升教学水平,为每一位学员打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如果您对以上调整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舞蹈班的支持,祝愿您和您的孩子在舞蹈的世界里收获更多的快乐和成长!
谢谢!
舞蹈班收费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教高[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

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

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2000年7月27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来《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请示》(黔价呈(2000)2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一)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一般文史类:本科1800-2000元,专科1600-1800元;2、财经类:本科2000-2500元,专科1800-2200元;3、理科:本科2000-2500元,专科1800-2200元;4、工科:本科2500-3000元,专科(含高职)2200-2500;5、医、药类:本科3000-3500元,专科2500-3000元;6、农林类:本科1200-1700元,专科1000-1500元;7、体育、艺术类:本(专)科3000-4000元,体育专业可下限至2000元。

(二)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文史类:本科900-1000元,专科800-900元;2、财经类:本科1000-1250元,专科900-1100元;3、理科:本科1000-1250元,专科900-1100元;4、工科:本科1250元-1500元,专科1100-1250元;5、医、药类:本科1500-1750元,专科1250-1500元;6、体育、艺术类:本(专)科1500-2000元。

(三)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夜大(业余)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文史类:本科1200-1400元,专科1100-1250元;2、财经类:本科1400-1750元,专科1200-1550元;3、理科:本科1400-1750元,专科1200-1550元;4、工科:本科1700-2100元,专科1500-1750元;5、医、药类:本科2100-2450元,专科1700-2100元;6、体育、艺术类:本(专)科2100-2800元。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二00二年八月五日)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鉴于我省高校现执行的是1999年的收费标准,整体偏低,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并参照全国各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定适当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学费标准1、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

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

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规定执行,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兰州铁道学院成人教育函授、夜大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兰州铁道学院成人教育函授、夜大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兰州铁道学院成人教育函授、夜大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12.20
•【字号】甘价费[2002]368号
•【施行日期】200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兰州铁道学院
成人教育函授.夜大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2]368号2002年12月20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报兰州铁道学院<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2]13号)收悉。

鉴于兰州铁道学院划归我省管理后,铁道部取消了对办学费用的补贴和一些优惠政策,加之学院依据铁路职工的特点,所办成人函授,夜大教育的教学点大多在省外,需教师外出到教学点授课,办学成本费用较高,铁道部96年制定的收费标准相对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兰州铁道学院成人教育函授、夜大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需教师外出到省外教学点授课的学费收费标准:函授每人每学年1600元,夜大每人每学年1800元。

2、校内函授、夜大学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上述校外办学的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兰州铁道学院。

三、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价费[1999]179号文执行。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两年,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2002年以前在校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

关于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关于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关于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尊敬的教育部领导:我写此信来探讨一项日益重要的议题: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

近年来,随着职业竞争的加剧和终身学习的重要性的日益凸显,成人学历教育已经成为提升个人职业能力和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

然而,当前成人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却普遍存在不合理和过高的问题,给很多有意愿学习的成年人带来了经济压力和难以承受的负担。

我认为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是必要和紧迫的。

让我从宏观角度谈谈成人学历教育对个体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技能的更新和专业知识的扩展变得关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进步。

然而,很多成年人因为家庭和工作的原因,无法参加全日制的大学教育,导致他们无法获取所需的学历证书。

成人学历教育填补了这一需求的空白,使得这些人有机会通过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成人学历教育可以改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整体劳动力素质,增加社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然而,当前的学费标准却让很多成年人望而却步。

学费普遍过高,与成年学生的经济实力、职业收入和家庭财务状况不适应。

很多成年人已经承担着家庭的生活费用,难以负担昂贵的学费开支。

一些成人学历教育学校更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学术垄断,故意提高学费,使得学习成为极大的经济负担。

这种不合理的学费收费方式不仅伤害了学员的切身利益,也违背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我建议教育部应该积极推动调整成人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

合理确定学费的标准和范围。

学费应该根据学校的地理位置、教学条件和教师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并与学员的经济实力相适应。

鼓励公立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在成人学历教育领域开展更多的教学工作。

这样一来,可以通过公立学校的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势,降低学费,提高学习的可及性和质量。

我认为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进一步降低学费负担和提高成人学历教育的吸引力。

可以建立成人学历教育专项奖学金制度,为有经济困难但有学习潜力和意愿的成年学生提供经济支持。

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0年)

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0年)
择校费
省级重点高中
18000元/生/3年
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监 察 厅
市级重点高中
12000元/生/3年
一般高中
7000元/生/3年
郑州市外国语学校中学择校费
21000元/生/3年
河南省发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计算机等级考试费1-3级
80元/生
4级
140元/生
全国公共英语等考试费1-2级
80元/生
3-4级
100元/生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120元/生/级
中美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
85元/生/科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70元/生/模块
研究生(无财政拨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研究生课程班
不超过8000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
不超过7000元/生/年
博士研究生
不超过10000元/生/年
2
住宿费
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400元/生/年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32号、豫教财字[2000]49号、豫财预外字[2000]19号) 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21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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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63号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成人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2020年)》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的学生学费标准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二、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艺术类的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当期应承担的以下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或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

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和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调整为: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基准价(合实验实习费)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8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2000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他类专业基准价,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3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1800元。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申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成人教育收费调整后,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五、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实行后勤改革的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311号)执行。

六、成人中专和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七、各学校应按规定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制定和调整工作程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管理。

收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按照《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浙教计(20000165号)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上述规定自200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2000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至毕业。

附表: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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