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58-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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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初析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

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岛屿的权利基础和划界效力两个范畴,前者作为一个授权性问题,影响的主要是沿海国与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分配,后者影响的主要是特定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益的划分。

在两者的关系上,岛屿的权利基础是划界效力的前提。

国际法对岛屿的权利基础的规制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因而引发了诸多争端。

争端的出现带动了相应的国际实践,从而推动规则向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

国际社会应当将注意力放到真正影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法问题上来。

[关键词]岛屿;划界效力;国际海洋法万鄂湘(1956-),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商法;(北京100745);杨力(1971-),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

(湖北武汉430072)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字已届30年,生效也已过17年。

但是,以《公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

岛屿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海洋特征(maritime features),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变动和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亦即岛屿是否可以主张和享有海洋权利,岛屿针对各类不同海洋权利的权利基础(entitlement),以及岛屿在海洋权利的分配中发挥的效力(effect)或作用问题。

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解决当前国际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岛屿的法律定义、岛屿法律地位问题及其产生岛屿(island)原本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只是在现代海洋法的编纂过程中转化成为法律概念,并且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进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进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九章海洋法填空题1、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四个公约它们是(1)(2)《公海公约》(3)《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4)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年在联合国海洋法第次会议上通过,在1994年开始生效。

3、《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海里,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海里。

4、领海基线有两种,即与。

我国采用法划定领海。

5、领海与内水的主要区别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的权利。

6、《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起,毗连区的宽度不超过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超过海里。

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海里。

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航行通过制度叫做制度。

8、在群岛水域中适用两种国际航行制度,即和。

9、公海陆空指不包括国家的、、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10、《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1) 自由,(2) 自由(3) 自由(4) 自由(5) 自由和(6)科学研究自由。

11、《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任何国家不应对它主张或行使主权。

答案:填空题1、《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2、1982 / 19943、12 / 124、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5、无害通过6、24 / 200 / 2007、过境通行8、无害通过制/ 群岛海道通过制9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10、航行/ 飞越|捕鱼/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11、共同继承财产第九章海洋法一、简述海域的划分情况二、简述无害通过制和国境通行制的异同三、简述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四、简述国家在公海上的权利五、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六、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七、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八、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九、何为无害通过制度十、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调整和支配全面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规则,建立起一种全面、公平和可行的世界海洋新秩序和法律制度,是海洋法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杰出贡献。

它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

但是,由于国际法是动态的,是谈判折衷、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的产物,海洋法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

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内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

如,那些是属于新发展,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

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关键词:海洋法、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由于海洋在全球经济、社会、环境、军事和政治上的作用不断上升,世界各国,尤其是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关注与日俱增。

世界强国无一不是海上大国,这是历史的定论。

西班牙曾凭借其无敌的舰队攫取了滚滚财富;大不列颠的坚船利炮也为其打开过世界的所有门户;而今,悬挂着星条旗的舰队随时都会出现在全球任何一处与“美国利益”有关的地方。

每个有作为的民族在看到这条历史踪迹时都不应,也不会无动于衷。

马克思曾说过:不能想象一个伟大的民族能够与海洋相隔绝。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法典和海洋宪章。

它对所有海洋法问题均作了规定,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新的海洋秩序。

新的海洋秩序主要是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对占地球面积约70·78%的海洋进行了划分,确立了国家管辖范围的海1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期间的海洋政策,第2页。

域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两大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

为了总体上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公约设立了不同功能的海洋区域以及各国在各个区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的发展史(略)-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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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 位
(一)概念:是群岛国的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1、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2、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一)领海:是指作为国家
领土组成部分,曾被称为沿岸 水、沿岸海、海水带、领水等 ,自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之 后普遍称为领海。
(二)领海的范围 1、领海的宽度:从大炮射程理论 到《联合国海洋法》确立的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的宽度 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 水与领海的分界线。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海峡是处于两块陆 地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 道。构成世界性航道由国际条 约保证航行的是国际航行的海 峡。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国 际法院在1949年对“科孚海峡 案”的判决。
二、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区域同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区域之间 的海峡作不停顿的或迅速的通过, 包括航行和飞越。
2、关于民事管辖权 3、关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 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豁免
三、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
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队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 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 域。
毗连区可行使下列事项 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 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 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 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 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福建省福州第一中学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卷(含答案)

福建省福州第一中学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卷(含答案)

福州一中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学段模块考试高二历史半期考试卷(完卷75分钟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本大题共有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答题卷上。

)1.商朝的外服方国要定期向商缴纳贡物,所贡多是象、犀、虎、贝玉、卜龟等珍禽异兽和珍稀之物。

一些方国也进贡谷物和牲畜,多用于祭祀,而不是供商人日常食用。

由此可知A.商与方国财政关系紧密 B.商朝贵族日常生活腐化C.贡纳关系昭示政治姿态 D.祭祀体现商王权力集中2.表1关于“杯酒释兵权”故事的不同记载,对此合理解释是表1记载来源作者经历重大事件故事演变情况丁谓(966—1037年)《丁晋公谈录》赵光义北伐失败赵普奏“石守信、王审琦皆不可令主兵”,太祖悟而从之。

王曾(978—1038年)《王文正公笔录》杨家将北伐失败,澶渊之盟太祖召“守信等曲宴”,提出“莫若各守外藩”“优游卒岁”“守信等咸顿首称谢”。

司马光(1019—1086年)《涑水记闻》宋夏庆历和议,王安石变法若身临其境,对酒宴和“屏左右”后君臣对话、动作描写细致入微。

后人常引用此版本,并评曰:“宋之弱,由削节镇之权故。

”A.个人记载具有较强主观性,可信度差B.司马光的记载最为详细,可信度最高C.三则史料记载的内容一致,可靠性大D.故事演变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变化3.表2所示为明代内阁首辅中加官概况(部分)。

据此可知,明代表2时间首辅官衔官品正统年间曹鼐侍郎低于正二品天顺年间徐有贞、许彬、李贤翰林学士正二品及以上成化年间陈文、商辂大学士正二品及以上A.封建官僚体系日益完备 B.内阁的地位得到提升C.内阁辅政逐渐趋向合法 D.内阁的决策权力增强4.1934年11月,中央红军到达广西北部瑶、苗少数民族地区,面对复杂的民族问题,红军颁发了《关于瑶苗民族中工作的原则指示》:我们对瑶民(或苗民)的基本主张,是反对一切汉族压迫与剥削、汉民与瑶民的民族平等、给瑶民彻底的自决权。

试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妥协性

试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妥协性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 历史性权利;妥协性
一、前言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 洋法会议,以及 1982 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公约于 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于 1994 年 11 月 16 日起正式 生效,至今已获 150 多个国家批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 最为完整、也最具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随着海洋在人类的社 会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该公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和未来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按照《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全世界要划出的海洋大陆架、专属经济 区、领海的总面积达到 1.3 亿平方千米,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 35.8%。这个数字意味着:1、世界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2、 本来属于人类共有的海洋之上和海洋之下的有形资源,又要经 历一次大规模的重新分割。对此,有海洋法专家指出,自联合 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后,由会议桌引发的海洋权益大战序幕实 际上已经正式拉开,并且逐渐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妥协性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在 60 份批准书或加 入书交存之后一年起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到 1993 年 11 月 16 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 60 个国家批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 1994 年 11 月 16 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批准,是 世界上第 93 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 我国批准该公约是附条件的。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0 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决定 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大会的目的“一是解决深海洋底 的资源问题,二是广泛讨论各种相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 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3 年后,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次会议开幕时,世界各国仅对于 领海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持有截然不同的主张,存在自 3 海 里至 200 海里共 12 种观点。对于领海的定义,最直接、最深刻 地反映出了世界各国对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美苏等海洋大国 由于拥有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技实力,庞大的商船和渔业船队, 从而试图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而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自 身利益和国防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范围。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过程就是一个妥 协的过程,同时也是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支撑下的超级大 国对获取更多海洋利益的野心,与发展中国家对争取自身利益 的斗争之间的博弈。 三、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的妥协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广阔的海洋被分为九 个部分:1、内水;2、领海;3、毗邻区;4、专属经济区;5、 大陆架;6、公海;7、国际海底区域;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9、群岛水域。在以上九种海域里,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属于 国家区域的水上组成部分,沿海各国或群岛国依法享有无需宣 告的主权。其中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与该国陆地领

国际法自考题-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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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自考题-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曾论证沿海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的是______• A.巴尔多鲁• B.格老秀斯• C.宾刻舒克• D.加利安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在古代,海洋和空气一样,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处于共同使用的状态。

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曾论证沿海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

答案为A。

2.提出3海里为领海宽度的人是______• A.巴尔多鲁• B.格老秀斯• C.宾刻舒克• D.加利安尼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18世纪,许多国际法学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场。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根据当时的大炮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答案为D。

3.下列公约不属于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中通过的是______•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B.《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C.《公海公约》• D.《大陆架公约》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解析] 第一次国际海洋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四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

答案为A。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日期是______•**年12月16日•**年12月10日•**年11月16日**年11月16日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12月10日召开,在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有一百多个联合国成员国在《海洋法公约》上签字。

标志着新的海洋国际秩序的建立。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

答案为D。

5.下列水域中,不属于内水的是______• A.内陆水• B.内海湾• C.内海峡• D.领海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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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1958-1982)
联合国曾分别于1958、1960和1973-1982年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旨在编纂国际海洋法,确定海洋各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从事各种海洋活动的关系。

作为当时最强大的海洋大国,美国推动和参加了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

本文利用美国政府文件,并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追踪1958-1982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的发展脉络和演变历程,考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决策机制,探究美国海洋法利益,探讨和分析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原因、得失与影响,揭示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影响,以及作为双向互动的结果,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又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会议的进程。

本文内容一共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追溯了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后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最后阐明本文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些法律概念,并阐释本文的题目。

第一章考察了战后初期和第一、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杜鲁门公告》和大陆架立场是战后初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主要内容。

3海里和6海里领海宽度与9海里或6海里附有不同历史捕鱼权利的毗连渔区是美国
在第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要政策。

《杜鲁门公告》的出台凸显了美国决策的不周,领海宽度和毗连渔区政策反映了美国以国家安全利益为先的理念。

第二章考察了1960-1973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肯尼迪—约翰逊政府拒绝谈判多边协定,在应对马耳他提案过程中形成了初步的海底立场,并在与苏联举行的海洋法谈判中制定了12海里领海、自由通过和飞越国际海峡以及承认沿海国享有12海里领海之外的优惠渔权三项政策。

尼克松政府时期确定了大陆架和海底政策、继承了约翰逊政府的领海和国际海峡政策,修改了渔业政策,出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科学研究政策。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议上,除了12海里领海之外,美国的其他海洋法问题政策均未获得多数支持。

在谈判过程中,美国日益倾向支持200海里专属资源区,这是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影响和国际压力双重作用的结果。

第三章考察了1973-1976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以及政策的谈判情况。

1975年,美国实现了领海和国际海峡方面的谈判目标,到了1976年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渔业和海洋环境方面的谈判目标,大陆边缘外部界限的谈判趋势符合美国的立场,而海洋科学研究谈判则制定了同意制度条款,美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政策未能取得突破。

这一时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一是同意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是针对深海底采矿作出巨大让步,只是美国的让步收效甚微,深海底采矿谈判陷入僵局。

深海底采矿让步反映了海洋法谈判对美国深海底采矿政策的影响,亦反映了美国对早日达成海洋法条约的渴望。

第四章考察了1977-1980
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1977年海洋法会议产生了美国不接受的非正式综合谈判案文,促使美国政府调整谈判策略:对外寻求海洋法条约替代选择,对内支持国会进行深海底采矿立法。

谈判程序改进后,美国重返“妥协”立场,继续参加海洋法谈判,谋求修改非正式谈判案文,并继续作出了一些深海底采矿让步,进而促成了为美国接受的198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

第五章考察了1981-1982年最后两期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美国关于海
洋法问题的政策,概述了1982-1994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阐述了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原因、得失与影响。

结语部分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对美国关于海洋问题的政策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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