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
新农合谋变带来新挑战

新农合谋变带来新挑战——河南省滑县医改调查报告来源:健康报作为一种保障和支付手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县域内医疗服务体系变化的主要推动力。
今年5月1日,河南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探索按病种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严格限制费用增长。
这项改革的实施,带来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
医生不适应“算账生活”在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做了几十年医生,刘顺海对现在工作模式的变化有些不适应。
河南省规定,自5月1日起,县级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和平均床日费用的增长幅度均不得超过8%,预付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
该县卫生局将这些控制指标核算成各家医院必须控制的具体金额,医院再将这些数字分解到各科室。
卫生局对滑县人民医院的费用指标控制在每人3400元左右,由于每个科室面对的病人不同,医院会在内部做适当的调整。
该院肿瘤科因为收治的大多是危重症病人,其分配的指标是平均费用不能超过6000元,床日费用不能超过400元,对药占比更是有严格的限制。
作为该院肿瘤科主任,刘顺海现在不得不对收治的每一位病人的费用严加控制。
“药占比指标为56.85%,超过一个点,科室绩效奖金就要扣掉10%。
”刘顺海说,县城里的医生以前看病哪用考虑那么多?把病看好就是了,现在医生处方前要先算一遍费用,以确保不超标。
记者在新滑医院听到的抱怨更多一些。
由于定位于收治疑难重症,这家医院的平均费用要高出县级公立医院的一倍,因此费用控制的压力更大。
“现在医生就跟会计差不多。
”提到费用指标,新滑医院介入科医生张铭秋说。
医院给介入科的均次费用封顶线是7211元,不过张铭秋一般都会努力控制在6800元。
其余400元,是给可能出现的重症病人留着的。
“比如做一个主动脉夹层手术,一般费用在1.5万元左右,费用就超了8000元,我再收20个一般的病人才能补得回来。
”张铭秋说,治疗危重病人是医生成就感的重要来源,但在费用限额的指标下,现在危重病人的到来多少有些意味着“运气不好”。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7919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22.png)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要求,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 2012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现将新增县(市、区)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狠抓落实。
今年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务必于2012年7月全部启动;已经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方案,总结经验,确保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2012年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新增县(市、区)名单石家庄市元氏县、平山县、赵县、栾城县、新乐市灵寿县、无极县、深泽县、高邑县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张家口市怀安县、阳原县、宣化县、赤城县、康保县、沽源县、桥西区、桥东区、下花园区秦皇岛市昌黎县、抚宁县、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迁西县、遵化市、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廊坊市永清县、固安县、大城县、安次区、广阳区保定市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定兴县、唐县容城县、涞源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高碑店市沧州市任丘市、泊头市、吴桥县、海兴县、盐山县东光县、孟村县、新华区、运河区衡水市武邑县、枣强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景县邢台市南和县、新河县、南宫市、广宗县、任县柏乡县、平乡县、临西县、沙河市、桥东区、桥西区邯郸市魏县、大名县、肥乡县、馆陶县、临漳县武安市、邯郸县、永年县、邯山区——结束——。
威合医办发〔2015〕4号=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相关事宜的(盖章)

威合医办发…2015‟4号威宁自治县合医办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相关事宜的通知各医改定点医疗机构、各股室:按照《国家发改委-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卫发(2012)113号)、《贵州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黔合医办发(2013)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支付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项目方案》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4)5号)等上级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威宁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行单病种“总额限制、包干付费”报销标准。
附件1二、威宁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日付费标准。
附件2三、威宁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床日定额付费疾病分类标准。
附件3四、疾病分类标准。
附件4五、超床日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月住院床日核定:月住院床日=核定床位数×当月天数。
人均住院天数: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6天(单病种包干限额除外),原定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7天,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不超过8天,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超过10天。
对超过住院床日10%以上的,扣除超出部分的住院报销金额。
六、日药品限价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用药规范,实行梯度用药。
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不超过60%,门诊不超过20%。
住院期间,同一天之内多处方治疗(抢救病人除外,抢救病人控制在3天内,3天以上报县合医办备案)累计药品金额超过标准的按大处方处理:1.西药+中药。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取得二级甲等医院资格的每日药品限价按200元以内的标准执行;取得二级乙等医院资格的每日药品限价按160元以内的标准执行;取得一甲医院资格的每日药品限价按120元以内的标准执行,原定为县级医疗机构的按一甲医院标准执行;未创建等级乡(镇)卫生院及乡级民营医疗机构每日按100元以内标准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冀卫农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冀卫农基﹝2012﹞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十二五”医改规划,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
面对当前医疗费用上涨、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新农合基金支付压力加大的现状,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机构自我控费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对保障新农合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村居民受益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10【实施日期】2007.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31•【文号】财社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规程,简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下达速度,确保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安排到位,经研究,现将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有县(市、区)和新增县(市、区)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
每年3月底以前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将经专员办审核后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其中: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填报附件1、附表3);新增县(市、区)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数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填报附件2、附件3)。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审核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后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核实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等情况,严禁发生垫付、代缴等违反规定的情况。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f7adc008a1284ac8504322.png)
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 办公室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高效运行,现就商业保险机构受政府委托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
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工合作。
各地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综合考虑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新农合制度顺畅运转。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二)规范运作、持续发展。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要严格执行各项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要不断探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改进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改善经办服务质量。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卫农卫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总的看,试点进展顺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2005年,审计署组织对15个省份的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结果显示,有些地区还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
如一些地区在试点初期违反规定下任务、定指标,垫付参合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些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资料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参合农民基本信息不完整;一些地区补偿方案不尽合理,医药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影响农民受益程度;个别地区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未按要求储存,个别地区出现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