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锻炼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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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人事部关于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10•【文号】人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的通知(人发〔2000〕105号)培养适应新世纪要求的中青年公务员,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中青年公务员,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开拓进取精神,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受了锻炼,得到了提高。

但是也有相当部分中青年公务员,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简单,缺少基层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薄弱。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利用不同形式,在实践中锻炼公务员,积累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改进锻炼的方法,提高锻炼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监察部、国家行政学院以及公务员锻炼所在的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等省进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试点。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部公务员管理司。

附件: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方式试点方案2000年11月10日附件: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试点方案一、试点目的组织公务员深入基层进行锻炼,是使公务员接触实际,联系群众,经受磨练,增长才干的好形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基层锻炼的实际效果,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改变目前存在的上面管不着,地方不敢管、不愿管和要求锻炼人员跑资金、跑项目等现象,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

二、指导思想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坚持公务员锻炼所在单位和原单位共同负责相结合;坚持组织培养为主和导师配合相结合;坚持锻炼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和导师积极指导相结合,在基层实践锻炼中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拟选择监察部、国家行政学院为第一批试点单位。

试点对象:监察部2001年安排到河南省进行基层扶贫锻炼的公务员20名左右;国家行政学院2000年10月派往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进行基层锻炼的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30名。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皖发[2001]8号),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现将《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皖发[2001]8号),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保障新聘用人员基本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适用对象为拟应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届、历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由用人单位考核后,可免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章考试考核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的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人社部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津人[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2]37号)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接触实际,联系群众,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凡录用不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

基层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选定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基地,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机关的对口锻炼基地。

对从事计算机、翻译工作及职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新录用人员。

可由录用机关自行确定基层单位进行锻炼。

第五条新录用人员的基层锻炼工作由录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录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的对口锻炼基地联系,分期分批安排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到基层锻炼。

第六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管理,由录用机关和对口锻炼基地共同负责。

录用机关要明确专人随时了解和掌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七条基层单位要做好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做出相应安排。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人[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73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方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1日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

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公务员实践锻炼方案范文

公务员实践锻炼方案范文

公务员实践锻炼方案范文一、锻炼目标。

1. 让公务员们跳出办公室的小天地,到基层和实际工作场景中去“摸爬滚打”,就像超级马里奥去各个关卡冒险一样,全面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增进公务员对不同部门工作的了解,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使大家成为啥都懂一点的“万事通”,方便以后工作中的协作沟通。

3. 增强公务员与群众的联系,真正理解群众的需求和痛点,做群众的知心人,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

二、锻炼对象。

本单位所有在职公务员,特别是那些在办公室待久了,对基层工作缺乏直观认识的小伙伴们。

三、锻炼内容与方式。

# (一)基层挂职锻炼。

1. 农村基层挂职。

选派公务员到本地的农村地区挂职,担任村主任助理之类的职位。

在这里,他们要参与村里的大小事务,从农作物种植规划(可不能把小麦当成韭菜哦)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像修路、建文化广场等。

协助处理农村矛盾纠纷,这就像是在做“农村居委会大妈”的工作,要耐心倾听村民的抱怨,巧妙化解邻里之间的小摩擦,例如因为一只鸡跑到别人家院子里而引发的争吵。

参与农村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工作,想办法帮村民找致富路子,发展特色农业,比如把村里的土蜂蜜推广出去,让全世界都知道咱村的蜂蜜甜得像初恋。

2. 社区基层挂职。

到城市社区挂职,做社区工作者的小帮手。

要深入社区居民家中,了解居民的生活需求,比如小区的垃圾处理问题(可别小看这个,垃圾分不对那可是会有大麻烦的),老旧小区的电梯安装问题(这可涉及到居民上下楼的幸福指数呢)。

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像举办邻里节,让居民们走出家门,增进邻里感情。

这就像是给社区居民办一场欢乐大派对,让大家在城市的高楼大厦里也能感受到浓浓的人情味。

# (二)跨部门轮岗锻炼。

1. 业务部门轮岗。

让在行政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到业务部门轮岗,比如从人事部门到业务核心部门。

在业务部门,他们要学习业务知识,参与项目策划、执行和评估。

如果是在科技项目部门,就得跟着学习怎么评估那些高科技项目,可不能被那些复杂的科技名词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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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岗位锻炼试行办法
为加强年轻干部实践锻炼,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锻炼目的
通过岗位锻炼,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了解基层,贴近群众,磨练意志,增长才干,提高综合素质,为全面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表现提供依据。

二、锻炼的对象、时间
1、对象: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2、时间:锻炼时间一般为半年。

三、锻炼的形式
由局人教科统一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到镇(街道)、住建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局属有关单位进行岗位锻炼。

四、考核
1、依据锻炼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围绕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2、锻炼期满后,个人要写出锻炼总结,并填写《海盐县住建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岗位锻炼鉴定表》,由接收锻炼单位根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对被考核人进行
全面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后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工作安排和任用的依据。

3、局人教科及时将《海盐县住建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岗位锻炼鉴定表》反馈给录用单位。

录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与新录用工作人员进行反馈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五、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在锻炼期间的管理,由住建局和接收锻炼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锻炼单位管理为主。

接收锻炼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作为锻炼干部的培养责任人,适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要为锻炼干部安心工作和在本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2、新录用人员岗位锻炼期间不转组织、行政、工资等关系,执行录用单位的工资,并享受录用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锻炼期满后回录用单位工作。

3、新录用人员要珍惜机会,服从安排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向接收和录用单位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

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实施
局人教科是负责组织实施的主管科室,负责对全局新录用人员岗位锻炼工作的指导、实施、监督和协调工作。

各有
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派出、接收安排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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