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差错标准(201503版)
飞行严重差错标准

二、飞行严重差错标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飞行严重差错:1、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
2、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TB、Y5瞬时超转、超温除外),但未导致发动机受损。
3、航空器开车时滑动2米或方向偏转30度以上。
4、因操作不当,造成航空器起飞离地后前轮二次接地(Y5除外),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5、 5.7吨以上的航空器偏出滑行道;5.7吨以下的航空器偏出滑行道并危及安全。
6、滑行中,航空器碰坏滑行灯(边界灯),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7、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滑跑或滑行中方向急偏超过90度以上。
8、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下的航空器,在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场外接地,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损。
9、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油箱(选择开关或电门)起飞、着陆。
10、航线飞行时,空勤组航行资料不全或带过期的航行资料飞行。
11、人为原因造成空中单磁电机飞行。
12、航空器在飞行中发动机、机载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备降或紧急着陆,危机飞行安全。
13、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30-50公里。
14、航空器在飞行中与地面指挥失去联系20-30分钟。
15、航空器在飞行中,10-30分钟内不能确定其位置。
16、进近飞行中,忘调、错调或报错高度表气压刻度±400Pa至±200Pa或零点高度±30米至±20米。
17、飞行中因空勤组操纵不当,损坏机上设备、部件、附件等,影响飞行安全。
18、听错指挥指令或指挥错误,造成航空器加错航线或飞错空域。
19、因操纵不当,造成航空器飞行高度在100米以上出现失速警告。
20、高空飞行中,航空器增压舱有失压现象,但未造成紧急下降。
21、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积雨云、浓积云。
22、航空器着陆前,高度下降到150米至100(含)米未放起落架(训练课目除外)。
23、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航空器在50-60米(5.7吨以下的航空器在10-20米)高度复飞。
波罗通航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1)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返航、加降、备降。
(2)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航空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至10万元。
(3)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4)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5)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6)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7)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8)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9)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
(10)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11)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
(12)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13)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14)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
(15)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6)车辆、设备停靠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轮挡(脚撑),造成后果。
(17)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技术状况、安全性能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车辆,造成后果。
(18)驾车未按规定停靠航空器或从其机翼下穿过,造成后果。
(19)驾车未主动避让航空器或与其争道抢行,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20)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或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码、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
(21)擅自驾车进入滑行道、联络道、跑道。
(22)驾驶车辆与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争道抢行、紧随尾追或超越、穿插护卫车队,造成后果。
(23)未完成MEL/CDL保留项目相关要求,放行航空器。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新旧版本对比20190122

内容变更
(机务重点关注)
6.3
6.3
依靠非自身动力移动过程中,飞机偏出跑道、滑行道。
运行阶段飞机依靠非自身动力移动过程中,或非运行阶段,飞机偏出跑道、滑行道。
内容变更
6偏离指定航线(迹)、航路或高度。
内容变更
5.18
5.16
机组操纵不当导致无线电高度1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15度
初始爬升阶段,机组操纵不当导致无线电高度1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15度,无线电高度3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20度。
内容变更
无
5.17
无
进近阶段,机组操纵不当导致无线电高度2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20度,无线电高度100英尺(含)以下坡度超过15度。
内容变更
(运行)
内容变更
5.8
5.8
飞机起飞、着陆或复飞过程中尾撬滑块触地。
飞机起降过程中尾撬滑块触地。
内容变更
5.10
5.10
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0分钟(含)以上,且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2分钟(含)以上。
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0分钟(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2分钟(含)以上。
与飞机连接的勤务设备未取下连接线或管路即移开,造成飞机插头、接口或机体损伤。
内容变更
(机务)
6.25
6.25
运行阶段,人为原因导致滑梯包脱落或助推气瓶工作;非运行阶段,人为原因导致飞机滑梯充气展开。
人为原因造成滑梯包脱落。
内容变更
(客舱)
6.42
6.42
机坪范围内载运的活体动物发生逃逸。
东航航空安全差错及事故征候标准

东航航空安全差错及事故征候标准差错标准一般差错标准1.飞行任务书或生产指令单指派的工作人员未在岗到位。
2.未按规定在机坪工作区穿反光/荧光背心,或有反光功能的工作服。
3.未按规定操纵飞机起降。
4.未携带必备的有效证件或装具,且航空器起飞。
5.滑错指定的滑行路线,需借助其他设备进行修正。
6.偏离指定航线或航路中心线5 公里,或偏离正常进离场程序/复飞程序。
7.实际加油与计划油量偏差超过机型允许误差1000 公斤(含),且未在航空器起飞前与签派进行沟通确认。
8.飞行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9.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在驾驶舱看视频、玩游戏、阅读与飞行无关的书报杂志。
10.未按规定使用EFB 设备。
11.未按规定进行模拟机训练。
12.偏离管制许可高度100 米/300 英尺(含)以上。
13.进近过程中认错跑道、滑行道或不可用跑道。
14.无线电高度5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000 英尺/分钟(含);仪表进近无线电高度1000 英尺(含)以下未建立着陆构型,或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含)。
15.触发RA 警告且升降率大于2000 英尺/分钟(含)。
16.未执行检查单或检查单执行不到位。
17.E 类跑道侵入事件。
18.未按规定使用耳机和内话,或未按程序守听应急频率。
19.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车辆、设施设备或物体碰擦。
20.运行过程中航空器未停在指定位置,或停机时超出停机线1 米(含)以上。
21.超出限定的滑行、转弯和脱离跑道速度5 海里/小时。
22.未按维修程序操作、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单卡,且航空器滑出。
23.执勤期、休息期、飞行时间超限。
24.运行经历或运行标准超限。
25.未按规定操作专用设备,导致设备受损,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万元(含)。
26.维修过程中丢失工具。
27.未对库存时控件进行时限监控,造成时控件在库房超时,且未进行隔离或被领用。
28.航空器各种盖板或机上设施在飞行中丢失,或航空器带外来物飞行,或航空器未带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飞行。
航空一般差错标准

附录17 一般差错标准17.1 飞行一般差错1.飞行人员由于未进行飞行准备、未按时进场或证照不齐等个人原因,造成机组人员临时调换或航班延误10分钟(含)以上。
2.直接准备检查接收飞机漏项,飞机发动机、设备开关等部件不在正常位。
3.航空器听错指令或未经允许进入跑道。
4.一般机场飞行未按规定落实检查单,造成后果。
5.机组执行航班未携带有效证照,或未带齐、带错资料,造成后果。
6.直接准备时,加油不当超过规定造成抽油。
7.开关、设备使用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
8.飞行实施中,机组成员将报刊、杂志带进驾驶舱阅读。
9.航空器的堵塞、管套、销子等未取而关闭舱门在开车前发现。
10.飞机减速板、缝翼、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范围滑出准备起飞。
11.航空器未按指令滑行或停错停机位。
12.飞机着陆后未按规定关闭雷达。
13.机组人为原因忘盖加油口盖或加油面板。
14.未经机务放行签字起飞(特殊情况除外)。
15.由于机组成员操作失误,致使机载设备不工作,造成滑出后滑回或返航、备降。
16.在地面错误地放出旅客氧气面罩。
17.在地面错误地放出冲压涡轮泵。
18.空中违规修改着陆重量。
19.未关好侧窗滑行而造成中断起飞。
20.人为过失,损坏航空器及部件,造成经济损失。
21.人为过失,损坏地面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
22.在停机坪区域内或当飞机在地面时在驾驶舱内或飞行关键阶段吸烟。
23.着陆后忘开反推。
24.在飞行过程中违反SOP,造成后果。
例如:超过《飞行机组操作手册》所规定的高度、速度改变构型。
25. 着陆载荷较大,达到《飞行机组操作手册》所规定的机型限制值。
26.在非I、Ⅱ类高原特殊机场仪表进近在场高1000英尺,目视进近在场高500英尺未满足以下进近条件之一且继续强行进近、着陆:(a)飞机表速大于进近速度不超过25节,小于进近速度不超过10节。
(b)飞机未处于正确的着陆构型。
(c)精密进近,下滑道、航向道偏差大于1个点。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21.6航空安全差错标准21.6.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21.6.1.1 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
21.6.1.2 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至10万元。
21.6.1.3 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21.6.1.4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21.6.1.5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6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7 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21.6.1.8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21.6.1.9 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
21.6.1.10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21.6.1.11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21.6.1.1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除计划内)。
21.6.1.13 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14 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21.6.1.15 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
21.6.1.16 航空器上人员行李、邮件、货物等的重量、装载位置与舱单或平衡图不符(超过最后一分钟修正限值),航空器起飞。
21.6.1.17 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航空器起飞(错乘除外)。
21.6.1.18 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21.6.1.19 车辆、设备停靠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轮挡(脚撑),造成后果。
21.6.1.20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技术状况、安全性能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车辆,造成后果。
21.6.1.21 驾车未按规定停靠航空器或从其翼下穿过,造成后果。
东航美心安全征候、差错标准

东航美心安全征候、事故差错标准1、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规章意识,减少或杜绝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司各类安全征候、事故差错的标准,为发现安全征候、发生安全事故等各类差错的划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原则3.1本标准是东航美心确定事故征候、事故和差错标准的依据。
除执行局方和板块安全标准外,还应执行东航美心相关标准的适用条款。
当公司与板块相关标准不一致时,一律按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3.2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对事故、差错的发生进行核查原因及后果,落实相关责任人,并发布相关通报。
4、附则4.1本标准不可能涉及所有差错,对没有涉及的其它不安全事件的性质认定,由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事件的情况确定其性质。
5、术语和定义5.1地面严重差错在地面运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人员受轻伤、车辆、设备、设施等受损,或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事件。
5.2地面一般差错在地面运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人员受轻伤、车辆、设备、设施等受损,或影响生产安全的事件,程度在地面严重差错标准以下。
5.3直接经济损失车辆、设备及设施修复费用,其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5.4 人员死亡自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亡。
5.5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在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日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b) 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d) 涉及内脏器管受伤;e)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5.6人员轻伤指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观察48小时之内,或造成手指足趾、鼻部单纯折断等、烧伤全身面积5%以下。
5.7 安全征候安全事故的先期症状、苗子和隐患。
5.8车辆、设备、设施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公司在册的车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航空安全差错标准1.目的为进一步对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管理从细、从严原则,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对企业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类人为责任原因安全差错进行定性。
2.依据《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以及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3.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航系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以及所管辖的单位和人员。
4.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航空安全差错在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质和程度尚未构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
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航空安全差错划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个等级。
4.2机坪在机场上划定的一块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的场地。
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臵和设施。
4.3运转区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4.4机场活动区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4.5机库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臵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4.6直接经济损失指飞机、车辆、设备及设施的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4.7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在舱单结算完毕后,飞机油量、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装载数据发生变化,需配载平衡人员决定是否重新制作舱单的机型限制数据值(LMC)。
若装载变更情况未超出机型操作标准的最后一分钟修正值,则可以在机型剩余载量与重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一分钟修正。
具体执行标准见《载重平衡手册》。
4.8跑道侵入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A类:间隔减小以至于双方必需采取极度措施,勉强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B类:间隔缩小至存在显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关键时刻采取纠正或避让措施才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C类:有充足的时间或距离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发生的跑道侵入;—D类:符合跑道侵入的定义但不会立即产生安全后果的跑道侵入;—E类:信息不足无法做出结论,或证据矛盾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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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差错标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二〇一五年十月目录第一部分:飞行安全差错标准 (1)第二部分:机务安全差错标准 (6)第三部分:运控安全差错标准 (10)第四部分:客舱安全差错标准 (13)第五部分:空防和地面(含车辆)安全差错标准 (16)第六部分:航卫安全差错标准 (23)第七部分:名词解释 (25)第一部分:飞行安全差错标准一、严重差错1. 未满足运行资质要求实施飞行。
2. 未获得航医批准或违规服用药物实施飞行。
3. 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0.02克/210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4.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5.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6.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送上航空器。
7. 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资料、文件、证照,航空器起飞。
8. 未按规定锁闭驾驶舱门或违反进出驾驶舱程序,造成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9. 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造成影响。
10. 未按无过站放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造成影响。
11. 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起飞。
12. 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未取下,航空器起飞。
13.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名词解释:留院治疗)。
14. 加注被污染或错误型号的燃油或其它必要液/气体。
15. 机组必需成员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起飞。
16. 人为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
17. 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器地面除/防冰程序。
18. 航空器滑行中偏出或滑出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道面。
19. 航空器滑行中与航空器或障碍物发生刮蹭、重叠。
20. C类跑道侵入。
21. 未获得指令航空器起飞或着陆,造成影响。
22. 飞错或偏离指定的进离场程序或航线/路,造成影响。
23. 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错调高度表气压刻度,造成后果。
24. 人为原因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造成航空器损坏。
25. 飞行中违反除/防冰使用程序,造成航空器损坏。
26. 未按规定操作,航空器被雷击、电击或雹击,造成航空器或部件损坏。
27. 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进入最低油量状况。
28. 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拉升警告,但未达到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的情况。
29. 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着陆形态。
30. 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发生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
31. 抹除舱音记录器(CV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或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等数据。
32. 人为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10分钟,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2分钟。
33.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局方、公司的安全运行监察人员正常监察、检查。
34. 其他同类性质的事件。
二、一般差错1. 未满足运行限制(如:英语等级、医学限制等)要求实施运行。
2. 酒精测试呈阳性。
3. 未满足(公司)运行规范或(特殊)限制要求实施飞行。
4. 操作不当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5.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
6. 将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送上航空器。
7. 伪造任务书、公务乘机通行证明试图登机。
8. 同意手续、证件不全人员加入机组。
9. 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资料、文件、证照。
10. 未按规定进行机组协作,造成后果。
11. 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12. 未按规定对驾驶舱清舱,航空器起飞。
13. 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
14. 未按无过站放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15.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
16. 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滑出。
17. 未按规定确认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已取下,航空器滑出。
18. 未按程序操作,造成滑梯、救生筏充放或散包,飞机减载或调机。
19. 机组必需成员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滑出。
20. 人为原因偏离计划加油,造成航空器抽油、滑回补油或造成其他影响。
21. 航空器未按指令路线滑行,造成避让。
22. D类跑道侵入。
23. 未获得指令航空器开车、滑行、起飞或落地。
24. 飞错或偏离指定的进离场程序或航线/路。
25. 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错调高度表气压刻度。
26. 在无线电通话中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
27. 未按规定监听121.5MHZ 频率。
28. 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瞬间和特殊情况除外)。
29. 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警告。
30. 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航道或五边向台飞行。
31. 执行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1000英尺以下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32. 执行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的进近或盘旋进近阶段的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500 英尺或最低下降高度(高)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33. 未按规定处置风切变(WINDSHEAR)警告。
34. 进近阶段,场面高度500 英尺以下,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持续时间≥3秒)或坡度大于25 度。
35. 无线电高度50英尺至接地时间≤2.5秒,或飞机坡度≥10 度(持续超过1秒)。
36. 监控参数以接地前2 秒至接地后5 秒内的垂直过载值≥2.0 G。
37. 对于短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跑道可用着陆距离的一半;对于其它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1400米。
(参考《飞行运行手册》各机型的短跑道定义)。
38. 未按程序操作刹爆轮胎。
39. 因雷击、电击或雹击造成航空器损坏。
40. 其他同类性质的事件。
第二部分:机务安全差错标准一、严重差错1.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返航、加降、备降、航班取消或停场维修。
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3. 涉及维修单位的C类跑道侵入。
4. 未按规定安排跟机人员或跟机人员未携带有效证照登机,航空器起飞。
5.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6.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7. 未按规定锁闭驾驶舱门或违反进出驾驶舱程序,造成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8. 航空器非正常移动,导致航空器、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9. 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撑杆未取下,航空器滑出。
10. 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未取下,航空器起飞。
11. 未关好、紧固好各舱门、油箱堵盖、整流罩等,航空器起飞。
12. 飞行中航空器勤务、维护盖板或部件脱落。
13. 工具或其他物品遗漏在航空器发动机、起落架舱、操纵系统及驾驶舱和电子设备舱内,航空器起飞。
14. 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单卡,航空器起飞。
15. 未完成MEL/CDL等保留项目相关要求,放行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16. 未按程序放行或授权放行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17.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18. 航空器加注错误或被污染的油料、气体。
19. 人为原因造成导航数据库或地形数据库无法正常使用,航空器起飞。
20. 未按规定程序牵引航空器,导致航空器及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轮胎损伤、拖把剪切销折断除外)。
21. 未拔电源插头、空调、气源管线等地面保障设备接头,移动连接设备,导致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22. 试车工作中导致的人员受伤或航空器、地面设施设备损坏。
23. 发动机孔探或磁堵检查未发现内部缺陷,导致停场维修或换发等后果。
24. 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运行过程中轮胎爆破或脱层。
25. 未按规定运输航材危险品物资,造成后果。
26. 未按运行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或机上应急设备过期、失效,航空器起飞。
27. 航空器上使用无效或“三证”不全(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运行。
28. 航空器上未带或错带飞行记录本飞行。
29.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民航当局下发的适航指令。
30. 航空器或部件超过维修间隔时限检修。
31. 未经民航当局批准,擅自在已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上进行加、改装工作。
32. 航空器上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代用品。
33. 擅自抹除或损毁舱音记录器(CV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等事件调查需要的数据。
34. 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0.02克/210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35.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局方、公司的安全运行监察人员正常监察、检查。
36. 其它同类性质的不安全事件。
二、一般差错1. 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至5万元。
2. 工具或设备等刮碰航空器,不影响放行。
(蒙皮漆层脱落和机身留下橡胶印痕的情况除外)3. 涉及维修单位的D类跑道侵入。
4. 酒精测试呈阳性。
5. 未关好、紧固好各舱门、盖板、油箱堵盖、整流罩、部件等,航空器滑出。
6. 未取下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勤务耳机、前轮转弯释压销或其它维护测试用锁销等,航空器滑出。
7. 未按规定安排跟机人员或跟机人员未携带有效证照登机,航空器滑出。
8. 维修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人员轻微伤。
9. 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项目,未影响适航放行。
10.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机上救生筏、滑梯、浮筒等设备充放。
11. 维修中丢失工具。
12. 维修中使用失效或过期的工具、设备、计量器具或航材化工品。
13. 未按程序牵引、指挥引导飞机,影响航空器地面运行。
14. 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影响航空器运行。
15. 未按规定通知有关部门调试航空器通信设施等机载设备,对飞行造成影响。
16. 未按程序放行或授权放行航空器,航空器滑出。
17.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抽油或滑回补油。
18. 航空器发生非正常移动。
19. 人为原因造成导航数据库或地形数据库无法正常使用,航空器未起飞。
20. 未接好搭地线,航空器加/放燃油或进行维修活动时引起静电跳火。
21. 未按运行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或机上应急设备过期、失效,航空器放行。
22. 将不合格航材作为可用件接收入库。
23. 其它同类性质的不安全事件。
第三部分:运控安全差错标准一、严重差错1. 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返航、复飞、备降、加降、取消。
3. C类跑道侵入。
4.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数据库、设备、设施、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5. 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进入最低油量状况。
6. 违反人员资质上岗工作。
7. 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0.02克/210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8.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送上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