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基础项+扣分项+加分项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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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
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说明:
一、企业初始分值为12分,封顶14分。
二、企业因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种(含)以上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扣分事项的,按照扣分最多的种类记分。
例如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同时又因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则按照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记分。
三、企业因两个(含)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四、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
五、“罚款”类前4项的罚款金额不包含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包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七、记载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行政决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 10 —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下情况之一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5
ISO14000认证
通过ISO14000认证
提供证书复印件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6
按期缴纳排污费
一年中有70%以上月份(季度)的排污费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其余月份(季度)的排污费在两个月内缴纳
7
按期进行
排污申报
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时上报总量控制月报表
8
排污口整治
规范化
(1)对已下达整治任务企业的排放口应“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以通过验收为准
(2)对未下达排污口整治任务的企业暂按已规范化处理
9
实行“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规定程序
(1)立项阶段按时完成环保预审
(2)可行性阶段完成环评审批
(3)项目建设阶段“三同时”
(4)按规定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达到规定要求
10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1)有专管和兼管的环保机构
(2)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3)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2004年07月12日
序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最新版】目录1.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2.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流程3.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影响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我国实施了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本文将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标准和流程以及作用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企业的环保行为和绩效,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的一种管理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流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2.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3.企业环保投入和科技创新情况;4.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5.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和公众评价情况。
评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自查自评,提交相关材料;2.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4.环保部门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企业环保信用等级;5.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三、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影响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具有以下作用和影响:1.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从而激励企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
2.提高环保监管效率。
通过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环保部门可以更加精准地监管企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环保部门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3.引导社会绿色消费。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有助于引导公众选择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绿色消费。
4.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促使企业加强环保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有利于企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草案)

北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草案)备注:1、分值范围为0-100分,基准分为80分,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守法指标、管理指标为扣分项,鼓励指标和信用累积指标为加分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计为0分,有“-55分”情形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使用加分项。
2、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其中: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30分(含)-6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3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三)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十三)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十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辐射事故;(十五)市政府橙色预警指令发布后超过24小时,或者红色预警指令超过12小时,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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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参评范围
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
(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
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
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
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 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
(10分)
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
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
(20分)
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
(三)缴纳排污费。
(20分)
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五)信访投诉。
(15分)
无投诉记录(15分);每1次群众有效投诉,环保部信访扣4分、省级信访扣3分、市级信访扣2分、县级信访扣1分;发生越级访和重复的酌情加重扣分。
(六)环保机构和管理。
(10分)
有专管的环保机构和专职人员(2分);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的相应制度,具体包括企业环境善年报制度、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及台帐(4分),其中缺1项管理制度和相应台帐扣1分;排污口设置规范、标志清晰(4分)。
(七)危险废物管理。
(5分)
处理处置率达到100%(5分),否则不得分。
(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I)情况。
(5分)
Ⅰ≥95%(5分);I≥90%(3分)、I≥85%(2分);I≥80%(1分)。
(九)参加环保会议与培训情况。
(5分)
按时按要求参加(5分);按时参加,但未完全按要求(3分);
不参加不得分。
四、结果运用
(一)环境保护友好企业和环境保护A级信用企业可优先享受环保部门的优惠政策。
可优先安排各级环保专项资金、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以及其它事项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环保部门可简化核查手续。
(二)对环境保护B级信用企业,环境部门督促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指标,直至达到A级标准。
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环境保护C级信用企业。
一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适当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三是严格控制扩大生产规模;四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五是一年内停止申报环保资金扶持项目;六是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以及其它事项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环保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七是将评价结果通报人行、金融、工商、国土、发展计划、经贸、税务等部门,作为企业参加各种资信评定的依据之一。
(四)对环境保护D级信用企业。
一是依据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二是建议县政府取消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三是加强监管措施,实行重点监督、挂牌督办;四是企业新扩建项目实行“企业限批”;五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跟踪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六是将评价结果通报人行、金融、工商、国土、发展计划、经贸、税务等部门,建议相关部门严格监管;七是2年内停止申报环保资金扶持项目。
五、评定办法和时间安排
(一)由县环保局根据企业的环境情况,确定参评企业,并汇总参评企业的相关资料,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库。
(二)参评企业依照分级标准,向县环保信用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申报,由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本着客观、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
(三)由领导小组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评审,确定企业
环保信用的等级。
(四)参评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申报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将在次年1月份进行评审工作。
六、企业环境保护信用公开
由县领导小组将评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报给各企业。
同时在我县有关新闻媒体和惠民环境网上向社会公布。
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性质、法人代表和环保信用等级。
七、组织领导
在县环保局成立全县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评审。
对于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实行黑名单制度,对相应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加强监管,列入重点监管单位,直至违法行为改正为止。
同时,对新扩建项目实行限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