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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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讨论稿)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推动和规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二、规范与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既是住户追求更高服务质量,也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推进高层二次供水的建设、改造、接收、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浙江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规定。

收取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核定。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七、各地应高度重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加快规范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对已开工项目的高层二次供水设施要督促房产开发企业严格按要求整改;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建设部门应积极组织供水企业按要求整改,尽快接收。

供水部门在改造、接收高层二次供水设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地政府财政和供水企业共同分担。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卫生、稳定,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用水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小区二次供水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制定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更新;(3)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4)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水质检测;(5)负责二次供水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具备一定的供水设施管理经验;(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泵房等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堆放杂物。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泵房等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泵房等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余氯等。

第十三条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二次供水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二次供水设施损坏、水质污染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物业二次供水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住户正常生活用水,提供良好的水质和水压,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物业公司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泵、水箱、管道等。

2. 按照水质检测结果,定期进行水质消毒和水箱清洗,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3. 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巡检,检查水泵工作是否正常,水箱水位是否达标等。

三、供水管理流程1. 住户申请二次供水,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物业公司。

2. 物业公司审核申请资料,确保住户符合二次供水条件。

3. 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定二次供水设备安装位置和施工方式。

4. 施工完成后,物业公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的验收,并与住户签订二次供水协议。

5. 物业公司定期收取二次供水费用,用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住户的义务1. 住户应合法使用二次供水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拆除设备。

2. 住户应按时缴纳二次供水费用,不得拖欠。

3. 住户应定期清洗自家水龙头和过滤器,保证用水安全。

4. 发现供水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并配合维修工作。

五、违规处理1. 住户私自更改或拆除二次供水设备的,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恢复原状,并予以罚款。

2. 住户未按时缴纳二次供水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况进行追缴费用。

3. 住户违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物业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应急处理措施1. 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供水故障、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处理措施。

2. 物业公司应建立紧急联系方式,及时响应住户的紧急供水需求。

以上是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能够有效保障住户的正常用水需求,并确保供水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7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1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

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

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

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

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

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责任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责任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2一目的1、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2、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3、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4、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内容5、二次供水管理要求:(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

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居民安全用水,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

第三条二次供水工程包括供水管网、水箱、水泵等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合格;(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施设备的选择和布置,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三)对供水管网、水箱和水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在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改建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保和生态安全;第九条建设和改建二次供水工程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建设和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包括供水计划、供水调度、供水管网的监测等。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水质问题。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监测和控制供水的水质,确保供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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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兰溪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新建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建设的项目,同时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兰溪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米以上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四)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五)兰溪市供水企业负责全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
(六)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维管理费,办理相关移交工作,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后的运维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兰溪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要求。

经供水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供水企业制订供水设施设备品牌推荐名录库,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选择名录库中品牌。

三、资金筹措
(七)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列入房产开发成本,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

四、运维管理
(八)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修、保养、更新;
.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九)二次供水水费实行同网同价,日常运行电费统一由供水企业支付,并实行居民电价。

(十)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十一)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
和时间。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运行维护管理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十四)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应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五、其他
(十五)其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待具备条件时再逐步实施。

(十六)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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