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四庭,第三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破产审判庭),各区法院民二庭及上铁法院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和管辖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高院民二庭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印发,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二庭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1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充分听取全市法院商事(破产)审判庭意见的基础上,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标准应如何把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申请人向债务人注册地(登记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注册地(登记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登记地)不一致,并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二、在审查已编立“破申”案号的申请中,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如何处理?在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的,原则上不应移送;如由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确实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经沟通协商后可以移送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立案审查。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01.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04.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02.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三)行政管辖案件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行辖
行政管辖上诉案件03.
行辖终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01.行政赔偿指定管辖案件行政赔偿管辖协商案件02.
赔辖
03.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
赔辖终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一审案件
刑初
(二)刑事二审案件
刑终
(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01.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行赔初
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行赔终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监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申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抗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行赔再
(二)司法赔偿案件
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法赔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委赔
民特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民特监
(六)催告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一)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台
03.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4.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港
05.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6.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澳
07.认可与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八)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民破
(九)强制清算案件
民算
(十)其他民事案件
民他
四、行政案件
(一)行政一审案件
行初
(二)行政二审案件
行终
(三)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一、前言(一)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目标和定位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共同使用的规则,指导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特编制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简称“法标”)。
(二)法标修订回顾与本次修订重点内容全国法院信息化快速发展,新的时期,面临新的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应当满足新时期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需求.1.2002版法标2002版法标定位于审判业务应用的建设,指导各地筹建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是用于规范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数据交互的标准。
2.2005版法标2005版法标提出了数据中心的概念,也树立了实体化管理的思想,明确了数据交换的地位,扩充了标准范围,涵盖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重点描述了审判业务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
3.2009版法标2009版法标进一步完善法标体系结构,适应业务发展,扩展应用领域。
重点完善和扩充审判业务应用建设规范,突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
4.本次法标修订本次法标修订建立了完善的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覆盖法院信息化数据、应用、安全、基础设施、运维等各项业务,建立了规范的标准编制过程,持续开展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简介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由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组成,标准体系见图1所示。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共包含标准127项,其中,采用国家标准27项,采用其他行业标准3项,最高法院组织编制的法院行业标准97项。
本次拟发布标准30项,16年计划完成32项,17年计划完成35项。
具体标准及各标准的编制状态见附录。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标准化工作管理标准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信息资源交换标准数据治理技术要求一般技术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非涉密网技术标准涉密网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运维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网络标准云计算建设标准图1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1)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术语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涉及的术语,包括术语标准的编写原则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常用的信息技术术语和法院业务术语等.主题词标准规定主题词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及规范化的法院主题词表,适用于法院信息资源的标引和检索。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裁判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原审裁定并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而是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裁判规则4:若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未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缺乏依据而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九)其他刑事案件
刑他
三、民事案件
(一)民事一审案件
民初
(二)民事二审案件
民终
(三)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民监
02.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民申
03.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民抗
04.民事再审案件
民再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民撤
(五)特别程序案件
01.选民资格案件
0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02.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港调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澳调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1.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监
02.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申
03.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抗
04.行政再审案件
行再
(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0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附件: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见后)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