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章程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操作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以上条例和办法对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作出以下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三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____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____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____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____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运输第一类易____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____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第一类易____化学品自销售之日起____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类、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在销售之日起____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许可、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____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和进出口情况。
6、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如遇易____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二)第一章引言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是指在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滥用、非法生产和交易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的一项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文(三篇)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减少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的可能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制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告备案义务1.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应当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2. 报告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信息。
3. 报告备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四、报告备案流程1. 单位和个人须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开始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备案申请。
2. 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备案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给予报告备案编号。
3.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4. 报告备案未通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认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并进行整改或停止相关活动。
五、报告备案记录和管理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记录报告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其仍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和核查,防止违法使用和传播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六、违规处罚1. 对于未进行报告备案或报告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 对于涉嫌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七、附则1.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单位和个人公布。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文(二)【标题】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一、背景】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减少其被非法使用的风险和危害,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控制,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与流转。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以上条例和办法对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作出以下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本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报告备案等环节。
三、责任与义务1. 管理员应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2. 员工应当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如发现他人私自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3. 管理员应当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环境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使用、盗窃或泄露。
4. 员工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操作规程。
四、采购与存储1.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单位管理员的审批,并保存相应的采购记录。
2.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包括存放在专门的化学品储存室,定期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和数量,防止毒化学品过期或缺少。
五、报告备案1. 本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2. 如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泄露、失窃等情况,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六、处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2. 对于积极配合报告备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嘉奖。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管理员所有,如有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员工应当学习和遵守本制度,如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咨询。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追究相应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旨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并防止其被非法使用或用于制毒行为。
根据该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需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备案,以确保其使用目的和合法性。
具体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告备案范围: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且易制毒化学品含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部门将建立配套的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系统,供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登记。
2. 报告备案内容:申请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使用目的、合法来源以及处置措施等。
3. 审核审批程序:报告备案信息将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
4. 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符合备案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5. 备案信息共享: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信息库,供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使用,以增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整体监管。
实施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有助于提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效果,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办理易制毒备案登记用样本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办理易制毒备案登记用****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登记备案证明用)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或被挪用于制造毒品,维护公司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制公司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为:了解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批准实施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保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的内容真实;检查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情况;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工作。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学习并组织本企业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和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部门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组织从生产(或采购)、储存到销售(或自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清查工作,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信息化工作,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组织编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等资料。
销售负责人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
销售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程序及管理制度并监督销售人员严格遵守,组织建立健全销售台账、档案及销售信息系统,检查台账记录和档案整理情况,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销售盘点,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模版(二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模版天长市人民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修订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____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严禁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储存、提供、持有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加强本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相关行为,确保医疗科研需求的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宣传教育1. 由医务部门组织举办培训班,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本院关于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参与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
2. 结合科室业务学习和个人自学,全面掌握相关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
3. 科室需开展多样化的禁毒教育工作,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
4. 将禁毒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核心内容。
二、采购1.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本院采购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持有相关证件进行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3. 购买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持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
4.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在购买前向当地公安局备案所需购买的品种和数量。
5.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应商需审核其资质,并向供应商出具本院购买证明。
6. 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7. 采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保存至少两年备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保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保存。
8. 各采购部门应在每年规定日期前向许可或备案的公安机关及市卫生局报告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情况,并尽可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交流相关信息。
9. 要求供应商将货物送至本院指定的验收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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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二、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全队全面工作,并对全队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
其中: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分管局领导、禁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四、申办条件
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
受理,承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
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办人。
(二)审查
由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分管队领导复审。
5、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人或受理窗口。
(三)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作出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管理的批复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单位或
受理窗口。
(四)送达与公告
1、对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有关程序在湘警网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范畴发布。
七、办理期限
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申请当日内,做出对购买许可或备案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行政许可制度,禁毒部门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禁毒部门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自检自
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公安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对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易制毒单位违规通过审核。
十一、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单位进行公示。
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