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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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

那么,实践中,从哪些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或者举证,可以达到认定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目的?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确认案件争议法律关系即案由时出现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

比如,案件系合伙协议纠纷,但法院在处理时,却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又比如,案件属于物权纠纷,但是具体认定法律关系时却认为系债权关系,进而适用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与案件性质不符。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一般在合同领域较多,比如对于当事人违约后果的处理等,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法院判决时却违反意思自治,未按约定进行判决。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却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这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已经明确废止的法律,或者新法虽已颁布,但尚未施行,法官却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了。

目前由于《民法典》的实施以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践中,有不少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这里一般是指有些法律没有溯及力,但法官却引用了。

而对于一些法律有溯及力,而法官却未适用。

5. 违反法律适用原则。

这里一般是指违反了立法法中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

6.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法官裁判是一个先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的过程。

而对于法律的适用,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但都应遵循,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不能机械的照搬字面意思,应结合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取向等来理解。

7. 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即目前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作出了兜底条款,并不只有上述几种情形。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在法律领域中,准确、清晰、规范的文书写作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是律师起草合同、法官写判决书,还是法院文书员撰写裁定书,都需要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提高写作质量。

一、使用模糊的措辞法律文书应该使用明确、精确的措辞,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例如,使用“可能”、“大致”、“可能会”等词语,会给人留下解释模糊的印象。

相反,使用“将”、“应当”、“必须”等词语,能够使文书更加明确,避免歧义。

二、缺乏逻辑结构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

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先明确文书的目的和主题,然后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展开。

每个段落都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句,并与上下文相连贯。

此外,还应该使用合适的过渡词语,使文书的结构更加流畅。

三、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虽然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书中是必不可少的,但过多地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会给读者造成困扰。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

如果必须使用法律术语,应该在文中提供简短的解释,以帮助读者理解。

四、语法和拼写错误语法和拼写错误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错误之一。

这些错误会给读者留下不专业或粗心的印象。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仔细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并使用语法和拼写检查工具进行校对。

此外,还应该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以确保文意清晰。

五、过于冗长的句子和段落过于冗长的句子和段落会使文书难以理解。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过长的句子和段落。

可以通过分割长句,使用简短的句子来提高可读性。

此外,还应该注意段落的长度,每个段落应该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避免过多的内容堆砌。

六、缺乏论证和证据支持一个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包含充分的论证和证据支持。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此外,还应该对反方意见进行回应,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辩解。

七、缺乏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规范,包括页眉、页脚、标题、编号等。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错误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错误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错误一、引言在法律领域,准确、规范的文书写作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人在撰写诉讼类法律文书时常犯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旨在分析和总结这些错误,以期帮助大家避免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犯这些错误。

二、格式错误1. 文章结构混乱在撰写诉讼类法律文书时,应确保文章结构清晰有序。

引言部分应该简明扼要地概述争议的核心问题,并介绍文书的目的。

主体部分应分段论述,每段陈述一个观点或论点,并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支撑。

结尾部分应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案件的合理处理建议。

2. 缺乏必要的标题、编号诉讼类法律文书通常需要有相应的标题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归档。

在撰写文书时,必须确保正确添加文案的案号、文书名称与类别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编号。

三、文字错误1.术语使用不当在法律文书中,应避免使用不准确或错误的法律术语。

术语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与文书中的事实和论述相一致。

2. 表述含糊不清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达。

每一个观点或论述都应明确、准确地表达,以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

3. 语言冗长累赘有时,人们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可能倾向于使用过多的修辞手法,以强调自己的观点。

然而,在法律文书中,应尽量使用简练明确的语言,以准确阐述观点,避免冗长累赘的表达方式。

四、法律逻辑错误1. 事实与观点混淆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清楚区分事实和观点,并准确陈述。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观点是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评价。

混淆事实和观点可能导致论述的混乱或失真,严重影响文书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2. 缺乏证据支持诉讼类法律文书的论述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在撰写文书时,要确保对案件中的重要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论点或观点。

五、其他常见错误1. 文书格式不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标题、编号等格式错误,还可能存在文书字体、行间距、页边距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020年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2020年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8.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适用法律文书错误(2篇)

适用法律文书错误(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确适用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适用法律文书错误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适用法律文书错误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适用法律文书错误的类型1. 实体法错误实体法错误是指适用法律文书时,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如证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等。

(2)对案件性质认定错误:如将民事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或将刑事案件认定为民事案件。

(3)对法律适用错误:如适用法律条款错误、适用法律顺序错误等。

2. 程序法错误程序法错误是指适用法律文书时,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具体表现为:(1)违反法定管辖权:如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却进行审理。

(2)违反法定送达程序:如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

(3)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如未公开审理、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3. 文书制作错误文书制作错误是指适用法律文书时,文书内容、格式等方面存在错误。

具体表现为:(1)文书内容错误:如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

(2)文书格式错误:如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文字表达不准确等。

三、适用法律文书错误的原因分析1. 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部分法律工作者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2.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法律时难以准确把握。

3. 审判资源不足法院等审判机构人员编制有限,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4.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导致案件处理困难,增加适用法律错误的风险。

四、预防和纠正适用法律文书错误的措施1. 加强法律工作者培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其在适用法律时能够准确把握。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导言: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成果,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准确的表达要求。

然而,由于法官、领导员或法务人员在书写过程中存在的语法问题,经常导致文书的表述精确度、逻辑连贯性以及理解正确性等方面存在不少隐患。

因此,本文将对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语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问题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主谓一致问题主谓一致是语法中最基本、最常见的语法问题之一,也是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错误。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文书中的句子“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就存在主谓不一致的问题,正确的写法应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

这类错误不仅影响了文书的职能,也引起了司法解释的不一致。

二、代词引用不明确裁判文书中经常使用代词引用前面已提到的名词,但有时代词的指代关系不明确,导致读者难以理解。

例如:“根据被告自述,他认为自己无罪。

”这句话中的“自己”并没有明确指代,导致读者难以准确理解。

为避免这个问题,书写人员应该明确表达代词所指的具体名词,或者通过重复使用名词来强调其指代。

三、句子结构不平衡在裁判文书中,句子结构不平衡也是一个常见的语法问题。

这种情况下,一些句子包含了过多的子句或从句,导致句子过长、结构混乱,读者难以理解。

例如:“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时向警方报案,被告亦于第二天前往事故现场勘察,相关证据由原告提供。

”这个句子中就包含了过多的从句,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容易出现断句的问题。

四、引用错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过程中的错误也比较常见。

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被引用时,可能出现了错误的引述,导致文书的逻辑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在书写过程中,法务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引用的条文内容,确保与原文一致。

五、标点符号错误标点符号在裁判文书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句子的意思。

然而,在裁判文书中,标点符号经常被错误地使用,导致句子的意思模糊不清。

例如:“根据证据,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应该正确地写为:“根据证据,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撰写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处罚决定的非法性、不合法性,甚至引发行政争议和诉讼。

为了减少这些错误的发生,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常见的错误,并提供相应的纠正方法。

一、处罚事实不清、不准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处罚事实的描述应当准确、清晰。

然而,很多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着事实描述不清、不准确的问题。

一些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描述模糊、不具体,或者存在着矛盾之处,这样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

为避免此类错误,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搜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精确地阐述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应当准确无误。

然而,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存在着错误。

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错误、法律条款理解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

为避免此类错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当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三、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性对于其效力和执行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例如,未经充分听证、未通知当事人进行申辩等。

为避免此类错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明是否进行了合法的程序,如是否通知了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是否进行了听证等。

四、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然而,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着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也就是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处以不同、不合。

律师收藏: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

律师收藏: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

律师收藏: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作者李豆豆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怎么样才能写出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呢?”——这可能是困扰许多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在我看来,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至少要有“三美”,即观点美(观点的准确性)、逻辑美(逻辑的严谨性)和表达美(表达的精准性)。

虽然我们常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文书中如果出现60分以下的表达错误,那一定是不够“美”的了。

本文总结了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表达错误,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称谓语与裁判文书表达习惯不符法律文书中怎样使用称谓语才算是规范,这是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比如,在起诉状中,有的伙伴会习惯使用“原告”与“被告”;在答辩状中,有的伙伴也会习惯使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

但是,这种称谓语与裁判文书的表达习惯并不相符,裁判文书更习惯直接书写当事人姓名/名称。

我理解,裁判文书这样书写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诉讼主体、各方诉讼人数较多时,如果法律文书中使用“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这类的称谓语,读者需要在头脑中进行二次加工,然后才能反应出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分别都是谁,无形中增加了读者的理解成本,在书写时也容易出错。

另一方面,这种表达方式其实是混淆了“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关系,用“诉讼地位”直接代替了“当事人姓名/名称”。

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

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进一步的明确规范,例如《黑龙江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指出,为行文方便,每自然段第一次叙述当事人时,当事人称谓与当事人名称并用,以后即直书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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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种情形
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
40种情形
一、首部易出错情形
1. 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
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 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 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 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
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仁"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11 •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写明原审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及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基本情况。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未作表述。

二、事实构成部分易出错情形
12.裁判文书归纳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过于冗长、用语用词不准确,有土语、俚语或污辱性语言,不加以整理和删节,照抄原文,
13•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和理由随意增减或流露法官主观意向,不能结合庭审陈述.书面答辩意见,客观、完整、简洁的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1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車、放弃诉讼请求,法律文书未对当事人最终的诉讼请求逬行准确归纳;二审不将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写入二审法律文书中,也没有在适当位置表述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

15•归纳争议焦点过于抽象、宏观或者繁琐,不能做到客观、具体、准确、突出。

16•法律文书归纳的争议焦点与当事人诉讼请求联系不紧密,偏离诉辩意见指向
对象,不是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核心。

17•裁判文书不能客观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情况,仅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简单罗列。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完整,对证据的认证不分析、不说理。

裁判文书中引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庭审质证;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委托审计、鉴定的结论不经质证、认证直接采信;对不予采信的证据没有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说明。

19•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能做到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结合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及司法认知的一般规律,就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证据论证和事实认定,归纳出法院认知的事实。

20•二审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不逬行分析和认定。

对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在二审文书中未进行分析认定,即以"二审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或〃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等表述一笔带过。

三、裁判理由部分易出错情形
21. 裁判说理不充分,未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认定事实有机结合起来分析认 ^定。

22. 裁判说理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全面。

不能做到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出正面论证和回答,对争议焦点不能逐一阐述,对法律性质、责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不作具体说明。

23. 裁判说理逻辑混乱。

不能做到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逐层递进式的分析和论证。

24. 对于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没有将给付数额的确认依据和计算方法在裁判理由中叙明。

25. 引用法条不规范,存在错弓I、漏弓I、多引法律条文的问题。

如不公开开庭、缺席判决的案件,只引用实体法,忘记引用程序法。

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用程序法, 忘记引用实体法。

26. 引用法律条文顺序不符合要求。

不能做到:(1)引用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 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司法解释;(2)对同一问题有多个法条可以适用的,引用与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律条文;(3)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4)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引用的,先引用程序法。

27. 引用法律规范错误。

当事人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引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参照行政规章裁判案件的,未写明“参照”字样;直接引用地方政策性规定、地方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以及各级法院制定的意见或讨论纪要。

28. 在多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裁判文书不能予以取舍。

效力层次不同的法条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未按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引用;对同一何题有不同的规定时,未能引用效力层次高的法律。

29. 对同一问题有很多法条可以适用的,不能引用与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
接近的法典法条。

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不列特别法规定而引用普通法规定。

30. 对某一法律关系有具体法律规定,不引用法律规范而直接引用某一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判决主文易出错情形
31. 判决主文对当事人的称谓使用简称,使判决内容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明。

32. 判决主文缺项,不完整。

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与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以
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对应。

当事人有数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几项不支持的,不能做到在判决主文中明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列为判决主文的最后一项。

33. 判决主文内容不准确。

实体性案件写成“判决驳回起诉”,程序性案件写成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34. 判决主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未能写明给付标的物的种类或名称、型号、数量、给付时间;对不同责任性质的措辞不准确;给付款项的性质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如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35. 判决主文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超出司法管辖范围。

36. 案件涉及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不规范。

五、文书尾部易出错情形
37.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遗漏相关事项。

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间、提供上诉副本份数、上诉法院的名称、交纳上诉费用的期间和逾期交纳的后果;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和逾期申请的后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院印;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等。

38. 审判程序中发生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情况时,法律文书最后署名的合议庭人员同变更后的合议庭人员或最后一次开庭宣布的合议庭人员不一致。

39. 在判决主文部分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之间漏写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滞纳金的内容。

40. 诉讼费用负担未能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负担方式确定,遗漏涉及鉴定、保全、公告等费用的确定;有多个被告时,诉讼费的负担未能明确具体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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