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骆马湖捕捞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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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苏高法〔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19〕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11号《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部分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环境资源法庭1.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2.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3.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4.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5.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6.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7.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8.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9.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上述环境资源法庭均以在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或者派出人民法庭挂牌的方式设立,具体以省委编办批准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内容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宿政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8日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推进我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稳妥有序做好渔民转产安置,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扎实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确保打赢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禁全禁,应退全退。

全面对标对表国家和省要求,逐船逐户核查底数,精准建档立卡,全面落实禁捕退捕任务,做到禁得到位、退得彻底稳妥。

——坚持属地负责,统筹推进。

坚持市级统筹、县区主体,压紧县区人民政府禁捕退捕和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督查问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公开透明,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解决退捕渔民的生计保障问题。

认真落实国家、省退捕补助政策,强化社会保障兜底,确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骆马湖保护和管理,决定建立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骆马湖是1958年建成的常年性蓄水水库,地跨宿迁、徐州两市,承泄上中游地区5.12万平方公里的来水,正常蓄水水位23米时,总面积375平方公里,其中宿迁市境内222平方公里。

近年来,骆马湖总体水质可稳定达到Ⅲ类标准,绝大多数指标优于Ⅱ类水质标准。

但总体而言,骆马湖水质有逐年下降趋势。

主要表现在:氨氮浓度有上升趋势,水域透明度持续下降,水体总磷含量逐年攀升,潜在的富营养化加重趋势明显。

目前,骆马湖主要由省渔管会、淮委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省骆运管理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沿湖乡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管理,各自为政,形成了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局面,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协同机制。

建立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增强管理合力,实现长效管理。

一、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田洪副市长常务召集人:倪锡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农科院党委书记成员:市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海事局、骆运管理处、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渔管会、宿豫区政府、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二、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联络员市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海事局、骆运管理处、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渔管会、宿豫区政府、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各安排1名科级干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2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在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区域,以及井头乡、皂河镇、晓店镇、黄墩镇、祥和社区、嶂山林场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意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原由宿迁市及所辖区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1633项(详见附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执法职权(一)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55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市场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规〔2016〕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规〔2016〕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规〔2016〕1号徐州、淮安、宿迁市水利(务)局,新沂、邳州、洪泽、泗洪、泗阳县(市)水利局: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要求,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洪泽湖、骆马湖水域属于采砂禁采期、禁采区。

在禁采期、禁采区实施的经营性非法采砂,属于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即按照法定罚款幅度70%以上至法定幅度的上限罚款,具体罚款标准为14万元至20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采砂,属于违法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处20万元的罚款。

(1)在汛期实施非法采砂的;(2)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实施非法采砂的;(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非法采砂的;(4)因违法采砂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5)擅自转移、隐匿、损毁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6)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扰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的;(7)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水利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苏两法衔接办〔2015〕3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渔[200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海渔〔2007〕3号 2007年2月5日)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管委办公室:《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是我省重要的内陆湖泊。

它们不仅是工业、农业、交通、旅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些湖泊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是经济水生动植物的重要种质资源库,历来是我省渔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长期以来,省属四大湖泊在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大力发展湖泊网围养殖,实现了由以捕为主到养捕结合的产业转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与环境压力不断增加,湖泊多种功能逐步完善,湖泊渔业面临新的制约与挑战。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要求,特制定《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省属上述四大湖泊渔业养殖5年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湖泊渔业养殖证制度为目标,统筹兼顾湖泊渔业与其他各业的关系,突出水域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湖区养殖布局、养殖结构和养捕比例,提高养殖效益,改善湖区生态,建设质量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湖泊渔业,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作贡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苏水移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21号徐州、淮安、宿迁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7号)精神和各地报送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的《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安置区2013-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现将2014年度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

审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是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政策落实的基础工作,要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扶持项目的实施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政策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3〕29号)规定,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计划详见各市、县(市、区)扶持项目审批表。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5月12日。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8月5日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修复第四章水环境监管第五章区域协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骆马湖水环境,防治骆马湖水环境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骆马湖区域),包括骆马湖湖区(含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堤地)以及邳州市、新沂市区域内入湖河流上溯十公里范围内汇水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划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协同治理的原则,预防、减少骆马湖水环境污染,促进骆马湖水环境质量改善。

第四条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骆马湖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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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收回骆马湖捕捞权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保护骆马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收回骆马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现公告如下:
一、在骆马湖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应当于2020年10月10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二、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骆马湖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签订协议、相关证书交接、渔船渔具交接和安置等工作,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部署的相关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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