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科技企业的税收监管,确保其 遵守国际税收法律;同时,企业应积极履行税收义务
,避免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
案例启示
谷歌公司的税收策略可能违反了国际税收法律原则, 如常设机构原则、转让定价规则等。
案例四:微软公司税案分析
案件背景 争议焦点 法律分析 案例启示
微软公司通过其国际子公司网络进行复杂的跨境交易,以最小 化其全球税负。
04
案例分析:国际税收法律实务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苹果公司税案分析
案件背景
争议焦点
苹果公司通过其国际子公司网络进行复杂 的跨境交易,以最小化其全球税负。
苹果公司的国际税收策略是否合法,是否 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
法律分析
案例启示
苹果公司的税收策略在某些方面可能违反 了国际税收法律原则,如常设机构原则、 转让定价规则等。
案例启示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确保其遵守 国际税收法律;同时,企业应积极履行税收义务,避免利 用税收规则进行避税。
案例三:谷歌公司税案分析
谷歌公司通过其国际子公司进行复杂的跨境交易,以 最小化其全球税负。
输入 标题
争议焦点
谷歌公司的国际税收策略是否合法,是否利用税收漏 洞进行避税。
作用
国际税收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协调 各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防 止国际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 合作与发展。
国际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纳税 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制度应便于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 提高税收效率。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应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避免歧 视和不合理差别待遇。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1章——国际税收管理

➢ 本章要点
➢ 1 国际税收协定 ➢ 2 国际反避税方法 ➢ 3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4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5 BEPS行动计划 ➢ 6 双支柱方案
C目 录 ONTENTS
11.1国际税收概述 11.2国际税收协定 11.3国际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11.4国际反避税合作
➢ 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即开始组织世界各国的经济专家和税 务专家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 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 合国范本》)相继产生,几经修改成为目前具有最广泛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 这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
11.1国际税收概述
➢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 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 象。
➢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 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的协议。跨国企业首先根据其自 身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向本国税务部门提出本企业的转让定价方 法,税务部门则对此进行审批,若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签订预约定价协 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双方都在转让定价问 题上做到了心中有数,可以稳定纳税人与主管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但 是,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没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的参与,一旦该转让定价 方法不被对方认可,很可能造成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单选题]1.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的报告是(江南博哥)()。
A.关联申报B.预约定价C.国际税收协定D.国别报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单选题]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上述两个时间分别是()。
A.15日:60日B.15日;30日C.30日;30日D.30日;60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单选题]4.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B.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C.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而非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B,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选项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而非1000万。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税收协定及范本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德国和奥地利在1899年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单项选择题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0年和1981年,随着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的涉外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
多项选择题20世纪70年代,与我国先后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国家有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C,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选项D,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典型例题】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
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第一步:抵免限额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客观题: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纳税实务》教案
《纳税实务》教案章节一:纳税基础理论1. 学习目标:使学生了解纳税的基本概念、税收的分类和特点,理解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2. 教学内容:税收的含义、税收的分类、税收的特点、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章节二:纳税义务人及税务登记1. 学习目标:使学生掌握纳税义务人的划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内容。
2. 教学内容:纳税义务人的划分、税务登记的种类、税务登记的程序。
3.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讨论法。
章节三:税收征收管理1. 学习目标:使学生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内容和方法,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
2. 教学内容: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
3.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讨论法。
章节四: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1. 学习目标:使学生掌握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
2. 教学内容: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的申报流程。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章节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1. 学习目标:使学生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
2. 教学内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章节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1. 学习目标:使学生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
2. 教学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章节七:税收筹划概述1. 学习目标:使学生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目的和原则,掌握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
2. 教学内容: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方法、税收筹划的技巧。
3.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讨论法。
章节八:税收筹划策略与应用1. 学习目标:使学生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策略,并应用于实际操作。
2022注会椰子思维导图(税法)(1)
CPA税法目录○◇第一章:税法总论..............................................................................1-2○◇第二章:增值税法...........................................................................3-18○◇第三章:消费税法.........................................................................19-22○◇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23-30○◇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31-42○◇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43)○◇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44-48○◇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49-52○◇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53-54○◇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55-60○◇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61-6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65-70○◇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71-76○◇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77-78○◇附录:要背的税率.........................................................................79-80更多资料+V:mengdodo123。
CPA税法记忆口诀
税法快乐记忆口诀2020CPA税法快乐记忆口诀01第一章税法总论1.税法基本原则:公基法效课。
(公鸡罚翘课)法定原则(核心)、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税法适用原则:四“优于”二“溯及”法律优位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2.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提审过公第二章增值税法1.光干司令高出租。
光租、干租(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与程租、期租、湿租(交通运输服务9%)2.增值税视同销售移代投分送非个福,外购:投分送,视同销售交税务,进项税额可扣除。
外购:非个福,不用做销售,进项要转出。
3.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一般销货十三爷,生活必需品优惠。
开着跑车寄情书,打着电话修别墅,出售房屋和卖地,以上几项按九计。
各类服务百分六,出境运输和设计。
电影软件和信息,国家扶持零税率。
4.征收率5% 劳务人力和房地,桥闸公路一二级,个人租房一点五,其它都按5 来计。
归类法记忆,5%共有14 个,前12 项与不动产相关,第13、14项为人力资源类。
5.路桥税率:高三,桥闸一二五6.按差额确定销售额金融卖两房,成本扣除忙;经航运旅建派,代收扣出来谐音:经航运旅(客)建派(煎牛排),代收扣出来7.加计抵减邮电先(现)生可加抵,各类出口抛出去,出口兼营比例计8.不得抵扣项目居里(娱)夫(福)人简免贷餐费(非)9.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自建好记无差额,全额预缴全额报;非自建来分两类,简易:差额预缴差额报一般:差额预缴全额报。
10.一般:建筑2%;出租3%;转让5%(建 2 租3 转5)。
简易:建筑3%;出租5%;转让5%(建 3 租5 转5)。
11.增值税即征即退租动软管超 3 退,谐音:猪动软管朝山退。
第三章消费税法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首饰,金银铂钻零售征2.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消费税目十五类,烟酒一向是大头,化妆不含卸妆油,1015 新征收,鞭炮不含发令枪,汽柴石溶航煤油,航空煤油暂缓收,电池涂料污环境,有限资源要征收,小车只在23 下,雪地卡丁都不加,素板实木和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浪费木材要征收,游艇手表高尔夫,劫富济贫不含糊。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6-8分。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世界最早协定: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影响最大:《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4.《经合组织范本》: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提示】“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提示1】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
【提示2】重要利益中心: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等因素综合评判。
其中特别注重参考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提示3】习惯性居处: (1)使用情形: ①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 ②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2)判断依据:上述①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上述②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提示4】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典型例题·2021】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略 (二)★常设机构(去年新增) 1.概念: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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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解释】《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
易被经济发达国家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例题·单选题】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B.BEPS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D.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答案】A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中央政府还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因为我国对外所签订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基本一致,教材此部分主要基于《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选取“税收居民”和“劳务所得”两个条款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税收居民【提示】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我国国内税法对我国的居民企业、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可按照教材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和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判定标准把握。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
按照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判定标准,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协定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B.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C.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答案】A(二)劳务所得【解释】解决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的哪一方有权征税的问题。
1.独立个人劳务(1)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①职业证明。
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2.非独立个人劳务(1)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外),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
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提示】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例题·多选题】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关于对真实雇主为中国企业的判定可参考的因素有()。
A.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B.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境外中介机构控制或负责C.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D.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中介机构确定【答案】AC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一)受益所有人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规定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该合伙企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报送的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其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新增)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四)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力等级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
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二)其他税种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