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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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3篇)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客观性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客观、公正,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全面性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应当覆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不留死角。

(四)连续性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应当持续进行,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稳定提升。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执业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结果评定。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处。

第六条检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二)检查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三)外部专家。

三、执业质量检查内容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审计业务承接与保持情况。

(四)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与保管情况。

(六)审计报告编制与签发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遵守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四、执业质量检查程序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准备阶段:检查委员会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

(二)实施阶段: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报告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4]18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04【实施日期】2004.03.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会协[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二00四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制度2023-11-05•制度概述•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检查制度的实施•检查制度的效果与影响•检查制度的挑战与对策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展望录01制度概述定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制度。

目的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等要求,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发展。

定义与目的制度的重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高质量的审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可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提高审计质量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和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行业自律到政府监管,再到现在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演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监管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

完善制度的演变与完善02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检查标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标准,如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检查流程包括检查计划的制定、实施、报告和整改等环节,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检查标准与流程检查人员的资质与职责检查人员的资质具备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资格,并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相关知识。

检查人员的职责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并督促整改和提升执业质量。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如责令整改、暂停执业等。

结果反馈将检查结果向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反馈,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的处理与反馈VS制度遵循的法规与政策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 , 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 制度建设年” 活动 ,
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 对注册会 计师行业诚信执 业的要求越来
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 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 做好会 计师事务所执 越高 必须在加快 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 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 , 加强行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 业 质量检查制度 ( 以下简称执业 质量检查制度 ) 改革工作 ,夯实行业科学 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 量和社会公信度 , 发展 的基础 , 制定本方案 。
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 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 在巩 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 , 持续 跟进职 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
注册会计 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 发 则国际趋同成果 , 进一步 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 系统风 险检查 旨在将
展质量的系统检验 。2 0 0 4年 以来 ,中注协积极 推进执业质 量检查 制度建 事务所工作 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 , 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 设 ,对事 务所实行周期性 的全面检 查。总体上 , 业执业质 量明显提高 , 行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 要作用 。服务国家建设 ,实现行业 跨越式
( ) 二 执业质量检 查制度改革是实现 行业 跨越式发展 的有力保 障。国 三 、强化事务所系统风 险检查 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 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 ( ) 七 各匡执业实践充 分证明,事务所 的系 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 I
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事务所 ) 执业质量 实施监督检查 , 是行业 质量保证体 生死存亡 , 也关乎行业 的兴旺发达 , 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附件1: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省注协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

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

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执业质量检查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条省注协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省注协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规范好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给予公开谴责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

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分所实施惩戒。

第八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9]46号【修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7.28【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会协[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

诚信建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标准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的主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处于灭火式的被动状态。

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业内自身的力量,开展常规化、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处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和质量,提高行业信誉度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本次检查旨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并发现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程度。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本次检查的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检查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手册等;•实地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场所和工作环境;•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和解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和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三、检查时间和程序本次检查计划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分为以下程序:•筹备阶段:确定检查计划、选定检查对象、组织检查人员等。

•准备阶段:通知被检查单位、收集相关材料等。

•实地检查阶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听取其汇报和解释。

•整理报告阶段: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具体时间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检查对象是全国范围内从事审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五、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级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本次检查结果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存在问题且影响较小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存在问题且影响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收回执业证书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

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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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

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

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简称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各省级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各级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好证券所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证券所每3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每年应当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二)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三)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检查计划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五条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一)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六)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七)新批准设立的;(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九)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3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四)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咨询专家负责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

在现场检查期间,咨询专家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检查结束后,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

咨询专家应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折合为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咨询专家所在单位及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点培养,对违反检查纪律的上述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并支持其工作。

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咨询专家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六章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经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检查纪律并传达到检查人员。

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时要向被检查事务所告知检查纪律。

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检查纪律。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

在实施业务项目检查时,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执行的业务。

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执行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抽样时应当考虑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果,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

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

检查组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三)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四)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五)业务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六)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验收检查档案。

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检查组的工作结果进行论证。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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