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一: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的定位、目标、和职责,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职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幼儿园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消防设施的设置、管理与维护、消防演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幼儿园饮食卫生、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保护和促进幼儿园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儿童的保护责任、教育和福利资源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于幼儿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权益受损者的维权渠道、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包括教育、健康、安全、监护、救助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国民教育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各级教育的管理和维护。
2.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多元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保护和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合法办学。
3.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2023修正版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1. 介绍幼儿园是指接受3至7岁幼儿入园教育的机构,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幼儿的权益和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幼儿园管理相关法律2.1 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法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设有安全的教学场地、提供符合幼儿需要的教育环境等。
2.2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近年来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条件、教职员工的资质要求、学生配备比例、教学内容和组织等方面的规定,为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3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确保幼儿园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保障幼儿行为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3. 幼儿园教育相关法律3.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幼儿园教育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社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设立幼儿园,满足幼儿入园需求。
3.2 幼儿园教育条例《幼儿园教育条例》是幼儿园教育的法规性文件。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评价等各个方面,对于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3 幼儿园实施方案幼儿园实施方案是具体落实《幼儿园教育条例》要求的重要文件。
它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主要包括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教材选用等具体内容。
4. 幼儿园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提及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与幼儿园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需要关注。
4.1 防范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主要是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校园安全,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它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加强预防措施,提供幼儿保护的具体要求。
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

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本旨在对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解读,以供幼儿园工作人员参考和遵守。
以下将具体介绍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对每个章节进行细化说明。
一、教育部规章1. 幼儿园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教学、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幼儿园的办学资质、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等。
2. 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了幼儿园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包括幼儿园的招生、记录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3. 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条例:规范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行为和教育工作要求,包括幼儿园教师的职责、素质要求等。
二、卫生部规章1. 幼儿园保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幼儿园保健工作的要求,包括幼儿园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等方面的标准。
2. 幼儿园传染病防控规定:明确了幼儿园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程序,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
三、公安部规章1.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指导。
2. 幼儿园防拐骗告诫手册:详细介绍了幼儿园如何防范幼儿被拐骗的措施和应对方法,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财政部规章1. 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保障幼儿园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明确流向。
2. 幼儿园资金建设管理制度:明确了幼儿园资金来源、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幼儿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附件:1. 幼儿园管理办法全文2. 幼儿园工作规程全文3. 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条例全文4. 幼儿园保健管理办法全文5. 幼儿园传染病防控规定全文6.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全文7. 幼儿园防拐骗告诫手册全文8. 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全文9. 幼儿园资金建设管理制度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幼儿园管理办法: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对幼儿园管理、教学等方面的法规。
2. 师德师风:指幼儿园教师的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包括教育实践中的榜样作用和教育品质。
幼儿园法律法规

幼儿园法律法规幼儿园教育是培养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为确保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规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幼儿园的办学与管理。
本文将从班级管理、教师资格、安全保障等方面介绍幼儿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
一、幼儿园班级管理幼儿园班级管理是幼儿教育的基础,也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重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按照幼儿的年龄、智力、身体、性别等特点,分班教育。
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为了确保每个班级的教学质量和教师的数量,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每个教师在幼儿园班级的人数不得超过30人。
此外,幼儿园还应当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二、幼儿园教师资格教师是幼儿园教育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教能力直接关系到幼儿教育质量的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首先,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幼儿教育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其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培训经历和教育教学能力。
最后,幼儿园教师还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教育工作。
三、幼儿园安全保障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第二个家,安全是幼儿园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幼儿在幼儿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建设、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跌落设备等。
其次,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再次,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应对。
总结:幼儿园的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幼儿园的办学与管理,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班级管理、教师资格和安全保障是幼儿园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
幼儿园应当确保班级教学质量,配备合格的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保障孩子们在园期间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育应当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法律为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提供了宏观的指导原则,强调了培养幼儿全面发展,包括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这一法律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园阶段的儿童,对幼儿园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幼儿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的安全。
《幼儿园管理条例》也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对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消毒与防病、食品安全等方面,以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幼儿园法律法规

幼儿园法律法规一、前言幼儿园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儿童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幼儿园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以加深人们对幼儿园法律法规的了解。
二、国家法律法规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
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要求幼儿园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提供儿童全面的发展环境和培养方案,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和权益。
2.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对幼儿园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出了规定。
幼儿园要按照法定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权益。
3. 《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法》是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适宜的环境,并开展儿童身心健康的培养工作。
三、地方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规范幼儿园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方法律法规:1. 北京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北京市幼儿园的设置、管理、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儿童的权益。
2.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上海市幼儿园的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要求、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发展。
3. 广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广州市幼儿园的管理要求、教育教学原则、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旨在提升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幼儿园的自律启发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幼儿园也应该注重自律和规范建设。
幼儿园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类管理责任、保障措施和奖惩机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五、幼儿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法律法规的规范对于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儿童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才能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儿童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我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对幼儿园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环境和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包括教育环境的卫生、安全设施的完备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幼儿园还须制定学习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教育质量;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教育能力;幼儿园要开展健康、安全、智力、感情和艺术等方面的综合教育。
二、儿童权益保护法我国于2016年颁布实施了《儿童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一部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益,对于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儿童权益保护法》,幼儿园应当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儿童。
对于幼儿园教师,该法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得虐待、殴打儿童。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儿童,幼儿园应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素质和教育能力,国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技能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和教育能力要求,通过评估和认证的方式,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业能力的认可和提升。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幼儿教育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案。
同时,幼儿园教师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家长和同事有效配合,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四、食品安全法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与儿童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范,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
幼儿园应根据该法规定,确保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根据《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在采购和供应食品时,应保证食品安全合格,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和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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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日期】19960309【实施日期】199606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章名】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章名】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
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