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学李维安公司治理资料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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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治理概论

1、企业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制度是企业经济形态的法律范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通常指的是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业主制企

业:

(2)合伙制企业

(3)公司制企业

2、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典型企业(知识了解)

(1)公司在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萌生:康枚达(Commenda)、索塞特(SOCietaS)

(2)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特许公司,如1600年,特许的、专营海外贸易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第一个典型的股份公司。

(3)19世纪中期公司制的确立。

(4)公司在19世纪末的普遍发展。

3、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主题(一般了解)

第一个主题:治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营者腐败问题。(监督经营者)经理人员腐败的表现形式

1、在职消费膨胀;

2、侵占和转移企业资产;

3、信息披露不规范,报喜不报忧,对重大经营活动不做出应有的解释;

4、经营行为围绕着个人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展开;

5、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企业利润;

6、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搞“黑箱操作"?

7、置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搞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

8、抵制兼并重组。

第二个主题: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

政策层面: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研究关注的重点:

随着研究的深化,学者们的研究集中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一是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如何分配与制衡; 二是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如何处理新老“三会”的关系。

4、公司治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一般了解)公司治理学是一门通过对公司治理的综合性硏究,探讨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运作规范和方法的科学。

第二章公司治理基本框架

1、说明责任和问责制(一般了解)委托代理安排的实施,要求代理人在行使权限、履行职责时要将其行为的结果向委托人报告, 以示其行为的正当性。

说明责任和问责制,是指由于代理人利用了委托人的资源并以此获得收益,因此代理人有将自己行为的结果向委托人进行说明报告的义务。

在理解说明责任和问责制时,关键问题是理解好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划分主要是看他们是否拥有私人信息。代理人一般为信息优势者,说明责任是他与委托人交易的基础。

2、公司治理的框架(熟悉)

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博弈均衡安排及其博弈均衡路径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通过《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來实现。

“三会四权”(“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杖'指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

内部治理的特征表现为:

第一,自我实现性,主要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来实现。

第二,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博弈中,注重设计理性,即从股东角度出发设计制度安排來激励约束经营者。

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指外在市场的倒逼机制,市场的竞争压迫公司要有适应市场压力的治理制度安排。

公司的外部治理活动场所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等。

3、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知识了解)

构筑公司治理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可以对公司治理的不同类别的制度安排作出描述和分析;

第二、应能说明特定公司治理安排产生的条件;

第三、必须说明一种公司治理安排的不同构成之间的联系,它们与金融体系以及经济系统的其他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公司治理模式的类型

(1)亚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

(2)日本和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

(3)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

(1)亚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

这种模式也可称为股东决定直接主导型模式。这种家族式治理模式体现了主要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直接体现。缺点:

其缺点是很明显的,即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大量资金从家族那里是难以得到满足的。而在保持家族控制的情况下,资金必然大量来自借款,从而使企业受债务市场的彫响很大。

(2)日本和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

在日本和德国企业里,银行、供应商、客户和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公司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所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团"。

日本、德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关系和贸易关系所构成的一种内在机制对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被称为内部治理模式。

相比而言,日本公司的治理模式更体现出一种经营阶层主导型模式。

在提出情况下,经营者的决策独立性强,不仅覆盖公司的一般问题,还左右公司战略问题, 而且公司长远发展处于优先考虑地位。

而德国企业的治理模式则体现出一种共同决定主导型模式,在公司运营中,股东、经理阶层、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等。

(3)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

英美等国企业特点是股份相当分散,这样,公众公司控制权就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自然相当发达。

公开的流动性很强的股票市场、健全的经理市场等对持股企业有直接影响。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外部治理模式",也被称为“外部人系统”。

4、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熟悉)

(1)?激励相容原则

保持一个机制有效的根本原则就是激励相容,这一原则强调了机制需求者最终目的的一致性,强调了机制设计者和机制需求者最终目的的一致性。

(2)?资产专用性原则

资产专用性是指某种资产只能用于某种专门的用途,如果转移用于其他用途,则其价值大大降低,放弃其他用途构成此类专用资产的机会成本。

判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依据是资产专用性,这样资产专用性就构成了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

(3)等级分解原则

等级分解原则指使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能够克服各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就是使组织中的决策权和相应的资任进行分解,并落实到每个便于操作的基层单位,从而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

(4)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和信息不对称假设的原则效用最大化的动机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方向,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表明了行为过程中的约束。

第三章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

一、股东的概念

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二、股东权利的种类

(一)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了解)

定义: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最标准的股份。普通股股票的票面价值是股票票面表明的金额,大小通常由公司章程规定。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第一、普通股的股利收益不固定,股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该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的多寡、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2)监督决策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即不稀释控制权。(4)股票转让权

投资者购买股票成为股东后,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股票转让给他人。

(5)检查账册权

公司股东,不管持股数量多少,只要有必要,可以到股份公司检查财务、账册等状况。

(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必须了解)

优先股定义: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享受分配,通常为固定股利。优先股收益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优先股主要特征:

享受固定收益、优先获得分配、优先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无表决权。

除了这些本质特征外,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或保护普通股东的权益,对优先股附加了很多定义,如可转换概念、优先概念、累计红利概念等。

优先股的权利

(1)利益分配权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2)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但是,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

(3)管理权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如公司连续几年不支付或无力支付优先股股票的股息,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必须了解)

从投资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流通股。

(1)国有股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属于国有股权的范畴。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

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国有法人股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2)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2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

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法人股流动的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3)流通股

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 NET 上流通的股票。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人股、8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三、普通股东大会程序

普通股东会议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此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有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

股东年会的议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公布股息;

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

重新任命监事,讨论决定监事的年薪;

补充或罢免董事等

四、表决制度(必须熟悉)

第一:举手表决

不论股本持有量是多少,一律一人一票。

举手表决制度将股权的多少与议案的表决割裂开来,弱化了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加之受从众心里的影响,其表决结果有悖于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原则;也未必比能准确地反映广大股东们的真正意愿。第二: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可细划为两种:法定表决制度;累加表决制度

(1)法定表决制度

法定表决制度,是指当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力时,必须将与持有股份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的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

譬如,某股东持股量为100股,表决议题是选举五个董事。

法定表决制度规定,一股股票享有一票表决权,有效表决票数等于持股数目与法定董事人选的乘积,即该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数等于500 (100×5)o 该股东必须将有效表决总票数(500)分为五份等额地投向他所选定的每一董事,即他所选定的每一董事都从他那里获得100张选票。

法定表决制度,对控股的大股东绝对有利。

头号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一旦超过50%,便可以绝对操纵董事人选,绝对控制某项议案的通过和否决。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持股不超过50%大股东也有控股优势。

(2)累加表决制度

与法定表决制度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规定:一股股票享有一票表决权;有效表决总票数等于持股数目与法定董事人数的乘积。

不同者是,在累加制中,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总票数以任何组合方式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

与法定表决制度相比,累加表决制度既可充分调动中小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积极性,也可以降低大股东的控股优势,弱化其在股东会议表决过程中的控制和干预作用。

第三:代理投票制

这是现代股份公司会议表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代理制貌似民主、公允,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存在许多欺诈现象;另一方面,也强化董事会的独裁作用。

采用双项选择制,既可赞成也可反对。

五、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基本措施必须熟悉)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

1、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二是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有两种情况:第一,除非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第二,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不采用。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2、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1)请求权的强化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读后感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的启发 杜茜(2007110039) 参考了南开大学李维安老师《公司治理学》的课件第六章:《高层管理者:激励与约束》,结合自己的想法,对如何在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一些建议。我的建议是: 第一,建立企业家市场,到市场上选老总。如果管理者是通过行政任命的,这不仅有可能使企业得不到合适的管理者,而且在这个前提下,若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制定一个较高的工资标准,则有可能是滋生新的平均主义的温床,培养出一个高薪管理者阶层,而体现不出不同能力的经营者价值的差异性,使一些很有作为的企业家得不到真正的激励。所以管理者要真正各得其所,并与企业真正生死与共,应以老总的选拔市场化为前提条件。 第二,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给他们期权。在这方面,除了推行年薪制、继续注重精神奖励外,还要积极探索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其中一种较好的方式就是给高层管理人员以股票期权,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时期内(一般3-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出售。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渠道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的新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根据我国企业的情况,其具体作法是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报酬中的一部分,无偿但有条件地分配或奖励给公司高管人员。这种激励制度将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与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的资本升值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得以很好地结合,不仅有利于激发高管人员经营管理的能动性,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素质。 第三,建立风险机制,给他们风险。管理者承担的风险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经济上的风险和职业上的风险。只有奖励没有风险的机制,则管理者可能会为得到奖励而使企业冒较高的风险。成功了,管理者获得巨奖;失败了,没有多大损失。尤其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不强的时候,更容易发生这方面的冒险行为,从而增加企业的风险。所以一种好的分配制度,既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又要尽可能防范风险。经济风险可以采取管理者奖金与企业业绩挂钩的形式,公司业绩不好,管理者不仅股权受损失,奖金也得不到分文。相反,如果管理者经营业绩优良,股权收益、奖金就会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职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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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治理概论 1、企业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制度是企业经济形态的法律范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通常指的是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业主制企 业: (2)合伙制企业 (3)公司制企业 2、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典型企业(知识了解) (1)公司在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萌生:康枚达(Commenda)、索塞特(SOCietaS) (2)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特许公司,如1600年,特许的、专营海外贸易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第一个典型的股份公司。 (3)19世纪中期公司制的确立。 (4)公司在19世纪末的普遍发展。 3、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主题(一般了解) 第一个主题:治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营者腐败问题。(监督经营者)经理人员腐败的表现形式 1、在职消费膨胀; 2、侵占和转移企业资产; 3、信息披露不规范,报喜不报忧,对重大经营活动不做出应有的解释; 4、经营行为围绕着个人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展开; 5、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企业利润; 6、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搞“黑箱操作"? 7、置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搞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 8、抵制兼并重组。 第二个主题: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 政策层面: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研究关注的重点: 随着研究的深化,学者们的研究集中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一是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如何分配与制衡; 二是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如何处理新老“三会”的关系。 4、公司治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一般了解)公司治理学是一门通过对公司治理的综合性硏究,探讨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运作规范和方法的科学。 第二章公司治理基本框架 1、说明责任和问责制(一般了解)委托代理安排的实施,要求代理人在行使权限、履行职责时要将其行为的结果向委托人报告, 以示其行为的正当性。 说明责任和问责制,是指由于代理人利用了委托人的资源并以此获得收益,因此代理人有将自己行为的结果向委托人进行说明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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