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局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2014)-合交办[2014]25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合交办[201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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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合交办〔2014〕179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单位:为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局的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实现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我局计划对2014年各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
现将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单位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6月30日目录1.各县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1.1 长丰县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1.2 肥东县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1.3 肥西县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1.4 巢湖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1.5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局属各单位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1市公路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2市运管处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3市地方海事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4市农村公路管理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5市交通工程质监站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6市交通技校、交通人才中心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7市运输总公司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2.8市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总站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长丰县交通运输局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1.完成合淮路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及土地报批手续,保障施工环境;开工建设水九路、合水路(下塘至朱巷段)。
(10分)2.实施县乡道升级改造工程29.9公里、农村公路提级联网延伸工程60公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合交政法〔2021〕33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局属执法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合政秘〔2021〕11号)要求,现将《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要把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动同一事项相同情形下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二、加强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部门职责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确保清单与时俱进、合法合规和管用有效。
三、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推动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要及时总结统一规范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做法,加强清单在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本目录公布后,《关于公布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合交政法〔2019〕321号)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内容即行废止。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2月8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名称1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处罚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处罚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2对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3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行政处罚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5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6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7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8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9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0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11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12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13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4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行政处罚15对项目单位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两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16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17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8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19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行政处罚20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21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2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23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行政处罚24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行政处罚25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26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27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行政处罚28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行政处罚29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行政处罚30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31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32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七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33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34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五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35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36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38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行政处罚39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4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2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44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行政处罚45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46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7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48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49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50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处罚行政处罚51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52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行政处罚53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5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行政处罚55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56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行政处罚57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58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59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行政处罚60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61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行政处罚62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行政处罚63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行政处罚6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65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行政处罚66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行政处罚67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行政处罚68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行政处罚69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行政处罚70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行政处罚71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72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行政处罚73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行政处罚74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处罚行政处罚75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行政处罚76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77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78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五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79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80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81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行政处罚82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行政处罚83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84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86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87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处罚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88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89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90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91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9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93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94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合交办〔2018〕474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交办〔2018〕474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11月8日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畅通高效运行,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12328电话系统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事等业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对12328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12328电话管理工作,成立12328电话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局属各单位及四县一市交通运输局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设立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以下简称12328服务中心),负责全市12328电话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12328电话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落实12328电话建设、人员管理和运行经费的规范使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合交安监[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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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合交安监〔2014〕74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3月3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安全生产底线和红线思维,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督查时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督查形式采用日常督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
开展日常工作时随时开展日常督查。
每月25日前完成一次集中督查。
三、督查内容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2.从业人员管理;3.营运车辆船舶技术管理;4.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开展;5.车站、码头、渡口安全管理;6.违法违规行为处置;7.GPS应用;8.交通建设安全监管;9.水运安全监管;10.应急体系建设;1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四、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方正杰任组长,刘明、陆敬泽、黄永宏、夏士新、黄德全同志任副组长,局工会、安全监督处、监察室、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客运管理处、综合运输处、建设管理处、综合规划处、团委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合交政法[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合交政法〔2014〕140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执法单位:为做好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法字〔2014〕6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字〔2014〕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陶润润联系电话:*************附件1: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附件2: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表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6月3日附件1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法字〔2014〕69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字〔2014〕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合交行审〔2023〕283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将《合肥市交通运输领域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9月27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着力提升为民为企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帮办代办”,为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提前解读政策、现场优化流程、主动上门服务、事后跟踪指导”全过程精细化服务,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其他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审批和监管联动闭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企业满意度。
二、工作举措(一)窗口帮办代办。
对于窗口申请办理的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受理人员负责帮办代办。
即办件由受理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并辅助申请人办理相关证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承诺件由受理人员负责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发放证件并推送信息给业务处室审核人员,业务处室审核人员负责实质性审查环节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窗口受理人员。
(二)远程帮办代办。
对于线上申请办理的事项,由线上受理人员负责帮办代办。
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要及时联系申请人,告知所需材料,并通过业务系统标注清楚后退回;对于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受理人员要及时办结并将办件结果通过邮寄、信息化手段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确保申请人及时收到办件结果;对于申请人电话咨询网上办理流程的,窗口指定人员负责远程协助网上申请,并指导完成事项办理流程。
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合交办[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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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合交办〔2009〕62号)各县(区)交通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作用,促进交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信息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政务信息网络建设1、市交通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局信息中心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网上发布,研究、开发与推广交通信息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并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2、我市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包括各县(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单位的交通政务信息网络,并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3、交通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
责任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1-2名同志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二、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程序1、信息收集: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收集,要特别重视收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性交通政务信息。
2、编辑整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按交通政务信息质量要求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编辑整理。
3、信息审核:报送和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重大信息需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4、信息报送:可以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报送,非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应优先采用“合肥交通信息上报系统”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可采用传真、文件交换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报市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的通知-合交办[20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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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的通知(合交办〔2014〕98号)机关各处室:按照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推进责任化要求,经研究确定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10项重点任务,即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改革、国省干线改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公交都市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城乡客运一体化、公路沿线环境整治、交通运输投融资、文明交通创建。
现将《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计划实施,确保重点工作有序推进。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4月23日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推进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工作任务分管领导牵头部门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重要推进节点一交通企事业改革1.推进实施市公路企业改革刘明行政审批处黄书福2014.126月份全面启动巢湖工程处改制工作。
6月底完成巢湖汽配公司改制。
4季度启动其它公路企业改制重组工作。
二国省干线改建2.完成环巢湖旅游大道工程黄永宏建设管理处张明权2014.96月底完成环巢湖旅游大道各段道路主体工程。
8月底派河大桥、白石天河大桥完工。
9月底杭埠河大桥、兆河大桥完工。
3.完成S105合马路工程黄永宏建设管理处张明权2014.84月底完成路面基层。
6月底完成道路主体工程。
8月底完成道路中的桥梁工程。
4.完成312合六路工程黄永宏建设管理处张明权2014.93月底完成官亭桥拆除,实施路幅范围内绿化工程。
5月底完成道路主体工程。
6月底完成道路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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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局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2014)
正文: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局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
(合交办〔2014〕25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局党委会议研究,现将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局党委书记、局长方正杰:主持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明:负责党建、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效能建设、计划生育、双拥、老干部、工会、共青团等工作,负责政策法规、行政审批、铁路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系统企业管理等工作。
分管局人事教育处、局政策法规处、局行政审批事务处、局监察室、局机关党委、局工会、局团委、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市运输总公司、市航运总公司、市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总站。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陆敬泽: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运输协调、交通战备、防汛救灾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分管局客运管理处、局综合运输处、局交通战备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交通人才培训中心、市交通技校。
联系市公交集团公司、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永宏: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负责区域合作、综合规划、信息科技、计划统计、节能减排、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等工作。
分管局建设管理处、局综合规划处、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学会。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夏士新:负责路政管理(超限超载治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交通工程质
量监督、招商引资、地震预防等工作。
分管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同分管局建设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德全:负责局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市长热线、议案提案办理、档案保密、安全监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机关事务等工作,负责协调服务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分管局办公室、局安监处(应急办公室)、局水运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协同分管局建设管理处。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沈满祥:市委安排赴肥东挂职,暂不分管局里工作。
局调研员罗会忠:协助陆敬泽同志负责交通战备工作,负责交通协会、编史纂鉴工作。
局调研员李祥威:协助刘明同志负责老干部工作。
局调研员徐祚青:协助刘明同志负责企业管理工作。
局调研员周仁泉:协助方正杰同志分管局计划财务处。
局调研员方世武:协助黄永宏同志负责公路建设安全质量工作。
局调研员XXX龙:协助方正杰同志负责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合肥交通》编发工作。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2月1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