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全文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全文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生猪产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猪价格波动较大,市场供应不稳定,给养殖户和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强政府引导,引导农民科学养殖,提高生猪养殖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
三、主要内容。
1.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养殖标准。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生猪养殖的政策引导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农民科学养殖,提高生猪养殖的标准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养殖环境的卫生标准,保证生猪的健康生长。
2.优化养殖结构,提高养殖效益。
针对当前生猪产能过剩的问题,要引导养殖户优化养殖结构,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提高养殖效益。
同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生猪的出栏率和肉质品质。
3.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屠宰和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生猪价格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价格。
4.加大对养殖户的扶持力度。
为了鼓励农民科学养殖,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养殖户的扶持力度,提供技术培训和财政补贴,帮助养殖户提高养殖水平,增加收入。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结语。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养殖户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共同促进我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的通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3.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的通告
为落实《湖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和规模猪场数量,通过养殖业主自愿申报和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上报,经审核,现将湖北金林原种畜牧有限公司、武汉江夏区金龙畜禽有限责任公司原种场等374家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以及湖北宇晨农牧有限公司、大冶市汇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90家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予以通告,有效期为通告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附件: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
2.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4日附件1
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
附件2
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生猪屠宰”是指生产经营的杀猪行为或活动,中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这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国家层面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了促进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10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地方层面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如2020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规划:到2025年,全省猪肉、禽肉产量分别保持在245万吨以上、140万吨以上,禽蛋产量达到40万吨以上,生猪出栏量保持在3300万头以上、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家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建设一批全产业链现代化企业,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区,构建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生猪、家禽产业体系,实现“四个转型”。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农业的兴起,猪肉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猪肉的生产和供应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生猪产能过度扩张,导致市场供过于求,价格波动较大,给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为了实现生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对生猪产能进行合理调控。
本文将提出一份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以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一些可参考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总体目标:通过减少生猪产量,提高生猪养殖效益和质量,促进生猪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生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1.调控政策应坚持市场导向,依靠市场机制调节产销平衡。
2.调控政策应坚持协商共治,各方应积极参与并共同管理、监测和评估调控效果。
3.调控政策应坚持科学有效,采取符合行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生猪产业优化升级的手段。
二、调控措施和具体政策1. 减少生猪养殖场规模:目前许多地区的生猪养殖场规模庞大,产能过剩。
应该通过减少生猪养殖场规模来降低生猪产能。
具体实施方式如下:(1)采取闲置耕地出租或者流转的方式,限制猪场占地面积。
(2)鼓励生猪养殖场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降低生猪养殖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2. 繁育限制措施:由于繁育产生的新生猪数量巨大,增加了生育母猪饲养的成本和精神压力,因此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生育母猪的繁殖。
措施如下:(1)对生育母猪的数量和品种实行限制,规范猪场运营。
(2)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生猪繁殖效率和品种质量。
3. 技术支撑措施:技术进步是促进生猪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应通过技术支撑措施来提高养殖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如下:(1)鼓励生猪养殖业者选择科学、规范、高效的养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2)加强生猪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和实践,确保生猪健康生产。
4. 养殖资金支持措施:物质财政对生猪养殖场的运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通过养殖资金的支持,能够提高养殖场的承受能力,也可以引导养殖场实现规范化的开展。
非洲猪瘟对我国生猪市场的影响

China Swine Industry收稿日期:2021-10-26作者简介:岳永成(1991-),男,汉族,辽宁阜新人,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非洲猪瘟对我国生猪市场的影响岳永成(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阜新123000)摘要: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持续蔓延,给我国生猪养殖业造成巨大损失,使我国生猪的产能急剧下降,我国生猪市场发生巨大变化。
通过多方的努力使非洲猪瘟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非洲猪瘟也在我国“扎下了根”,非洲猪瘟防控成为了持久战。
文章回顾了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产业的影响,总结分析了2020年至今我国生猪生产与价格走向,从生猪市场与现状探讨我国养猪业的发展,对当前形势下恢复生猪生产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洲猪瘟;生猪市场;生产现状中图分类号:S828;[S8-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645(2021)06-0027-03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扫一扫,了解文章更多内容非洲猪瘟(ASF )在非洲、欧洲、亚洲等地的多个国家蔓延,给养猪业带来巨大影响,使人们更加认识到这种毁灭性疾病对全球养猪业和粮食安全的威胁。
猪肉是高质量蛋白质的重要来源,预计未来生猪产量会继续增加,以满足全球对肉类不断增长的需求。
但是,猪肉的供应易受到传染病的威胁,以非洲猪瘟最为显著。
非洲猪瘟病毒从发现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一直是生猪养殖业的最大威胁,中国生猪占全球生猪数量的一半,是生猪养殖大国,也是猪肉消费大国,非洲猪瘟于2018年在我国被发现并迅速传播以来,我国扑杀生猪200余万头,直接导致生猪存栏量明显下降,使得生猪价格飞速上涨,这更加证实了非洲猪瘟病毒对我国养猪业的巨大威胁[1]。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生猪产能持续下降,经过多方的努力,疫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疫情防控成果显著;但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养猪业也产生了巨大冲击,猪肉短缺、能繁母猪存栏量急剧下降、仔猪来源不足等问题随之而来,导致猪价攀升,挺过疫情威胁的养殖场(户)迎来了养猪业的“春天”。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鄂农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厅直各单位:现将《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履职尽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8日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使命光荣、意义重大。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守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大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的良好局面,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抓好粮油和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一)坚持不懈稳定粮食生产。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始终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筑牢农业基本盘。
落实粮食面积。
将粮食生产面积、总产量等指标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三农”资金安排挂钩。
聚焦粮食面积7029万亩、大豆面积335.7万亩的底线目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责任压实到地方党委政府,把面积落实到户到田。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
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0.09
•【文号】农牧发〔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
疫规程》的通知
农牧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中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中附件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2018年10月9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农办牧〔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一)建立专家队伍。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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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9.19
•【文号】农牧发〔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
通知
农牧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我部制定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更
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
2009年以来,我国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共发生4次较大波动(平均3年一次),价格大幅上涨的起因均为前期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到正常水平的95%以下。
因此,从生产环节着手,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目标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划定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对于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益复杂的新挑战、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十分必要。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1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700万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能繁母
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农牧发〔2020〕11号)中各省份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
各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
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
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
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
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预警函。
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能繁母猪存栏
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
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
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
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
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五”期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
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根
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国及各省份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
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
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
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
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数据。
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
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
各省份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1年1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业农村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各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
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省份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由各省份自行确定标准并监测,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