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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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甲供材司法鉴定案例

建设工程甲供材司法鉴定案例

建设工程甲供材司法鉴定案例案例概述:某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建设工程甲供材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为建设单位,被告为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甲供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导致材料质量出现问题。

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的甲供材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机构采用了多种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测、尺寸检测、力学性能检测等,并对检测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最终,鉴定结论为涉案的甲供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案件的鉴定费用。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建设工程甲供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根据鉴定结论,涉案的甲供材存在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方面。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甲供材,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可能会对材料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被告提供不合格材料的理由。

因此,原告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的甲供材进行质量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证据的重视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该司法鉴定案例也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结论:建设工程甲供材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涉及建设工程甲供材的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有助于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

甲供材的结算

甲供材的结算

甲供材的结算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甲供材的结算甲供材由于供应数量和实际数量不同以及供应价格和退还价格不同,在发承包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和甲供材退款时往往会产生争议。

甲供材在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数量、结算单价、退还数量和退还单价应如何界定呢1 定额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工程结算和退还甲供材的数量的确定在定额计价模式下,一般会存在甲供数量与定额含量不一致的情况。

当甲供数量大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材料浪费等情况,实际结算时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

当甲供数量小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管理水平较高、材料损耗率小,实际结算时仍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

也就是说无论甲供材的供应数量是多少,退还时都应按甲方实际供应数量为准,进入工程结算的数量与甲供材数量无关,都是按定额含量结算,无论乙方是浪费材料还是节约材料,此量差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供材计入结算的价格的确定甲供材也必须和乙方自己购买的材料一样,计入工程费用并计取各种费用、税金等,在乙方退还甲供材的价值时应在完成全部工程的含税造价中扣除应计取的采保费等内容。

甲供材计入结算的材料价格也必须符合材料单价的构成,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内容,材料费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采保费,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论甲方提供的价格是出厂价、到厂价还是其它价格,也不论甲乙双方对于采保费的分担比例,进入结算的价格都应是包括全部四部分的价格,和其他乙方自行购买的材料价格组成是一样的,不能再按该项材料在定额内的预算价格。

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省的统一规定,采保费费率为%,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

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施工单位计取60%;(3)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甲供材是否扣除管理费 司法鉴定案例

甲供材是否扣除管理费 司法鉴定案例

甲供材是否扣除管理费司法鉴定案例在司法鉴定案例中,涉及甲供材料是否扣除管理费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合同、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以下是一份关于甲供材料是否扣除管理费的司法鉴定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名称:甲供材料是否扣除管理费的司法鉴定案例内容:一、案情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使用。

在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施工进度提供所需的甲供材料,并由乙公司进行使用。

双方未在合同中对甲供材料的管理费进行具体约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认为由于需要对甲供材料进行管理、储存、搬运等工作,应当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

而甲公司则认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理费用,且甲供材料已经在合同价格中进行了充分考量,不应当再额外扣除管理费。

双方未能就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纠纷提交法院,并邀请司法鉴定专家对甲供材料是否扣除管理费一事进行鉴定。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协商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对于甲供材料是否扣除管理费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约定,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约定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对合同的履行要求额外费用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物的性质,承担额外费用。

根据案情描述,合同中未对甲供材料的管理费用进行具体约定,因此需进一步分析甲供材料是否具有“甲供”性质,以及甲供材料是否包含了管理费用。

四、现实操作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甲供材料的提供方通常会将甲供材料的价格中包含管理费用,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如果甲供材料的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管理费用,那么乙公司再次要求扣除管理费用可能属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费用要求。

五、司法鉴定结论根据法律、合同约定、实际操作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司法鉴定结论应当是:在本案中,甲供材料的管理费用应当包含在甲供材料的价格中,乙公司不应当要求额外扣除管理费用。

甲供材管理

甲供材管理

酒店公司要求水箱厚度均为3MM厚。规范对此有明
确标注:顶板1.5MM厚即可,侧板上层1.5MM后,侧 板中层2MM厚,侧板底层2.5MM厚,底板3MM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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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招标的其他想法
消防系统特殊阀门(水流指示器、信 号蝶阀、 湿式报警阀、水泵接合器、 信号蝶阀、预作用阀、末端试水)放 在消防单位采购,好处:消防系统验 收包揽所有管线、阀门、喷头、联动, 可以减少验收中因质量缺陷界定不清 造成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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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供材结算
1
• 结算资料
2
• 结算关注重点 • 结算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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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资料
几方签字、盖章对账单
汇总及明细表
签证、限价、价格审批、 工程联系单等辅助文件
结算资料 的完整性
甲供材三单
合同文件
报送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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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关注重点
盈余分析
交叉扣款
• 超供数量=领用数量-重计量数量(含损 耗)-签证变更调整数量(含损耗)-移 交商管备品数量
门、自动旋转门、豪宅洁具、燃气热水器;
直接委托:平衡阀(符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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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流程(线上选型)
招标采购子系统(内网)
设计部 成本部 拟定采购计划 成本总部
招标采购子系统(外网)
推动设计发起选型 集 中 采 发起参数选型 购 设 流 计 复 程 核
发送文档,短信通知
设计文档 参数选型 签订合同
提交参数选型结果
8)空调末端注意拆装费。
9)材料是否按期到场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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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控电缆
三表不齐全隐患案例(续):
问题: 供方请业主解决,项目公司多次协调总包,总包不予认可。 后供方起诉送货员,立案调查;在项目公司压力下,最终解决, 供方及总包各承担10万元。 分析: 1、供方送货员在未协调好退货情况下,将货物堆放路边,造 成损失; 2、供方送货员在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移交单未签确情况下,将 材料放进总包仓库,再次看到货物时货物已经被部分使用; 3、总包未签收货物,擅自使用供方货物;

241999_甲供材扣除案例

241999_甲供材扣除案例

241999_甲供材扣除案例由于甲供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和提供的,因此,在最后的工程结算中,应将该部分材料费从工程造价中扣除退还给甲方,对于应以什么价格扣除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

国家标准GB50500-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由施工单位承包管理的单位建筑工程,甲方提供部分材料,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后,从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定额材料费。

案例:基本案情是,发包方建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建源公司)与承包方新月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将住宅楼建筑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新月公司将工程交由下属的新月建筑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具体施工。

四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个人崔某。

建源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关甲供材料的约定是:甲供材料平进平出,不计取任何费用。

四分公司与个人崔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是:服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约定,还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但是,崔某在工程施工当中使用了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否定了包工包料的合同约定,同时,崔某从建设单位的材料仓库领用甲供材料时,建设单位为了便于统计和管理,在出库凭证上填写了材料的数量及入库时的单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进行了工程造价的结算审定,造价咨询部门在审定过程中,按照双方约定的2000版《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对甲供材料按定额的相关规定以材料预算价格计入,并按计算程序对甲供材料计取了相应的税费,在审定报告中专门作出了说明。

对于审定报告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都没有异议,甚至崔某本人对工程总造价也没有异议,表示认同。

建设单位按计算出的结果从工程造价中扣除了甲供材料费用,但是崔某在认可工程总造价结果的同时,却不认可对甲供材料的计算以及扣减数额,认为甲供材料应当按照材料出库单上的单价予以扣减,对于因甲供材料而计取的税费认为是建设方和承包方加大利润而计入的,应当归崔某所有,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甲供材料范文

甲供材料范文

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甲供材料范文第1篇关键词:甲供材料涉税在实际工作中,建设方一般会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工程开发成本,没有计算相应税金,对这部分甲供材料也不会通过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也就不含甲供材料部分相应税金。

如果建设方不与施工方签订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合同,那么施工方就不会缴纳甲供材料的税金,那么只有建设方自己去缴税,带来的后果:因为是替施工方缴纳,税务为避免重复开具含甲供材料金额发票,出具给建设方的只是施工方缴款凭证,不会收到甲供材料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即使有合同规定由建设方负担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金建设方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应如何避免此种状况出现?首先分清建设方、施工方哪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般来说,施工方应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合同上不写明有甲供材料,工程造价也没包含相应的税金,事后也没有协商谁是甲供材料税金的纳税人,最后,甲供材料的那部分税金,仍会转嫁到建设方来,因此,从合同的签订开始就应明确各自职责。

甲供材料一般需要由施工方缴纳营业税。

施工方在与建设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金考虑在工程造价中。

如工程造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施工方在编制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料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造价中。

其次,分清甲供材料和甲供供设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设备部分价款不需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相应发票即可,只有甲供材料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因此,需依据浙地税函[2004]436号要区分什么是甲供材料和设备,剔除了甲供设备,可以降低建设方的开发成本。

为了减少对甲供材料理解上的差异,需跟税务部门多沟通,什么样的方式下才是甲供材料而不是甲供设备。

甲供材施工合同

甲供材施工合同

甲供材施工合同XXX:新版施工合同解读之(四)关于甲供材料与设备解读之(四)——关于甲供材料与设备一、材料与设备的含义本文所述材料与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

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机械设备如:吊机、挖土机、垂直运输机等。

材料和设备,可以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也可以由发包人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设备,称“甲供材料”。

对于甲供材料与设备,进场时应由承包方和发包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

由于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由承包人负责,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设备也将影响到工程的工期和质量。

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承、发包人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甲供材料与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约定,并须附有详细的甲供材料与设备清单。

二、13版合同《通用条目》中对材料与设备的划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商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应提早24小时以书面形式告诉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盘点、检验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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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财税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

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借:工程物资XX万元贷:银行存款XX万元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

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方式一:(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XX万元贷:预收账款XX万元(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

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

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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