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种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素。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完全透明,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以便公民了解并参与行政决策。
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当行为的发生。
公开还有利于预防腐败,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得违法和滥用职权。
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分配资源时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利益。
公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要公平合理。
公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资源分配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避免对某一方过度偏袒,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公平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权利。
公正听证是指在行政个别案件中,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的公开听证。
公正听证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保障,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行政机关做出公正决策提供依据。
公正听证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领域广泛应用,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和贯彻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的过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正当程序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公正合法。
司考-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民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注意机构设置与编制的区别:设置,名称与职能。
编制,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3、派出所可以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财产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5、返还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该支付利息。
在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6、合法行为——补偿,违法行为-----赔偿。
7、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无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赔偿请求应单独立案,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诉讼后,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不是判决前,判决可能是择日作出)9、注意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区别。
10、注意三个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不能在自己出生的地方担任县级及以下职务)亲属回避(直系、三代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职务,或某一方担任审计、组织、财务、人事、监察、纪检)离职回避(领导3年,其他2年,在此时间内不得在辖区内相关企业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同级公务员部门处理,甚至同级工商部门没收营业所得)11、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都应当从轻。
1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以辞退。
13、职权立法——条例或规定,经授权的立法(准法律)——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14、国家局负责特定业务,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专门业务(四会、两局等)15、市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
16、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7、上下级如果是领导关系,监督机关对立法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
18、行政法规由国办在30天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由法制机构在30天内向相应机关备案。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3、行政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决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公正、中立、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决公开制度,增加裁 决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规范行政 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次演示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要 素和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和理 解。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们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 的争议,明确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帮助行政机关和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指导性案例可以监督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最后,指导性案例 还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和程序保障。
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 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1、行政许可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许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许可听证 制度,
最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考虑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法官应当对指导性 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精神和内涵,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其适用。同时, 法官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
结论
正当程序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法和诉讼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领域的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和维护 当事人权益。制定指导性案例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并且需要选定和发布 机构进行发布和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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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只有当法律程序满足其内在价值的时候, 那些受法律程序保 护的人们才能得到公正、 公平对待。无论是那种结论, 其自身都 带有一种无法弥补的弊端。 (二) 正当程序的价值判断标准 单一的价值标准来判断正当程序必然会出现偏颇和误差, 正 当程序的价值判断标准应该满足多样性和综合性等特征。 首先, 正当程序要具备一定的工具性, 但是并非必须像程序工具主义理 论那样, 夸大实体法的作用。首先, 我们要意识到程序不是为程 序而设立的, 而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 形式、 步骤和时限的, 程 序运行的目的是查明实体法的事实, 防止事实不清, 需要注意的 是, 程序自身的瑕疵, 也会影响到实体法的有效性; 另外, 正当程 序也需要具备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内在价值, 也就是说要始终满 足人们最低的公平正义标准, 保证人们基本的权益; 增强参与人 权利实现的自信心; 其次, 最大程度上, 提高行政效率, 提高行政 管理水平。 (三) 正当程序的内在价值 作为实体法施行的重要途径, 程序法具有一定的辅助性, 这 是其 “外在” 的价值。但是, 如果说程序法, 或者说正当程序仅仅 依托于实体法而存在就显得过于狭隘。程序法除去依托于实体 法所产生的价值之外, 还具有自身的价值。 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正当程序为人格尊严的获得提供 了重要途径, 其是案件定性的重要根据和过程, 是结果和内容产 生的重要方式, 只有程序正当, 其结果才会正当, 才能让当事人获 得应有的尊严和尊敬。其次, 通过程序的正当性, 当事人可以亲 自看到自己权利实现的过程, 能够让不确定的担忧和忧虑逐渐转 化成为一种确定的权利,并通过固定的结果将这种权利确定下 来。最后, 公正的程序能够让案件的诉讼过程更加高效, 能够保 证行政活动的高效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高 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才能够减少可能 存在的腐败或者资源浪费环节。正当的程序则可以让行政诉讼 具有连贯性和统一性, 能够实现便民、 公平、 高效的目的。 三、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一) 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 是正当程序设立的首要原则, 是指行使行政权力 的主体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时将相关的资料向行政客体公 开, 促使公众人员了解、 监督并且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首先相 关的行政主体要明确行政公开的内容, 行政内容公开要始终本着 “不侵犯国家、 社会以及集体利益; 不泄露国家机关机密; 不违背 上级国家机关指令” 的 “三不” 原则, 对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各种 情况以及行政主体自身的情况都要公开, 增强行政权力运行以及 行政人员的透明性。另外, 需要行政公开的目的, 在于增强民众 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激发民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和参与 度, 打造 “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 的百姓政府, 树立起行政机 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防止腐败滋生。 (二) 主持者中立 主持者, 在程序中所应该扮演的角色是不偏不倚的, 但是, 仍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的重要方面。
不断的规范程序正当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要素以及规范程序正当原则的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当原则。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
[1]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
[2]所谓程序正当,蕴涵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从程序正当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指出如果程序不能满足“某种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
[3]“最低限度的公正”体现着一种理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不可放弃的。
否则不论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 对于行政程序具体来讲,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避免偏私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程序中立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中立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决。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即是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的行政行为。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在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单方面的接触。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出现了单方面接触,这种接触的内容必须被制作为听证记录的一部分,并且行政官员可能因此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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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
(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
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法史上发挥重大作用,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
美国宪法正是运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条、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
三.我国在落实程序正当原则中的现状与问题
因受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们普遍地认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实体上是合法的,符合实体正义,就是合法的,程序是不重要的,程序上有点出入是可以不考虑的。
经常出现的一句话是:“虽然程序有违法之处,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这话其实是不正确的,它把程序违法与公正对立起来了。
比如某人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及用地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就建起了房屋,这显然是违法建筑,按法可以责令拆除。
但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在不作任何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就直接去强行拆除该违章建筑,我们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就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定程序。
这时,如果相对人阻挠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是没有合法依据来对抗的。
虽然从实体法律上讲,它确属于应当强制拆除的,但我们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因而是错误的。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
美国法院最终在刑事上判辛普森无罪但在民事上去判他赔偿。
在刑事上判他无罪的根本原因是警方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被证明是实验室的产物),而除了这双袜子之外,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
这样的结果对于我们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是在中国,辛普森无疑是有罪的。
这虽不是行政法上的案例,但却足以用来说明程序的重要价值。
让我们再来看一个南京的案例:2003年6月8日晚,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丹凤街派出所民警盛林和丹凤街派出所原教导员马斌以及同事共7人,下班后来到一家餐厅聚餐。
大约当晚10时左右,众人散去各自回家。
当晚11时许,盛林因颈椎“落枕”,走进了离所住小区10多米远的、一家名为“蓝梦”的足疗休闲中心,想“按摩按摩”。
先是一位在该店烧饭的年约30岁出头的姓朱的按摩女接待了他,并将他带进了包间里。
之后,她又叫来一位姓戚的按摩女。
他叫按摩女按摩颈部。
不久,盛林就被警察抓住了,押上了警车。
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他被扣押、审讯了8天。
其间,办案人员提取了他的唾液进行化验,但始终未出示鉴定结论,他也始终否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2003年6月16日,下关公安分局向盛林宣布了一个处罚决定:由于他嫖娼,给予其行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盛林于2003年6月27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要求撤销下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下关公安分局对盛林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维持了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这个复议结果,盛林于2003年9月8日,向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盛林提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而被告下关公安认定盛林嫖娼事实成立,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消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盛林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3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实体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了如指掌,说出来是如数家珍,但对程序法律规范却不怎么熟悉或是不愿意去了解,这是很不恰当的,也是我们在行政执法中产生差错的主要原因。
行政程序从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对我们执法行政机关来说,当然就是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
其中,在行政处罚程序上,我们所出现的错误或不当是最多的。
行政处罚程序,简单地说包括四步:立案、取证、告知、做出并送达处罚决定。
在这里,我们最容易出错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漏掉或颠倒了程序。
在漏掉程序方面,最多的是漏掉了告知这一程序,有的是漏掉了立案这一程序。
在颠倒程序方面,往往是先取证后立案。
二是没有违反程序,但就是没有留下证据。
如有的明明是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但却没有让相对人签写送达回证。
三是个别程序有违法之处。
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同一个执法人员同时对两个人进行取证,或同时在不同的地点取证(从调查笔录上反映出来的),或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的调查取证(如协管员取证)。
四.改善方法
要想克服上述错误,我认为,我们可以把办案程序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印制成统一的格式,不同的案件只要把案件的内容往里填写就可以了;然后再印制一个办案流程表,一案一份,由执法人员填写。
这样做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程序上出现错误。
五.总结
我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法治法发展的历史告诫我们,忽视法律程序不仅难以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且常常导致为了追求实体结果破坏法治发展,践踏人权。
这不仅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而且将最终导致程序的萎缩直至彻底摒弃程序这种工具。
但是,若是片面强调程序的重要作用,认为公正的程序直接决定了结果的公正性,而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建立在正确的事实之上。
由此便会导致程序与结果完全混为一谈——程序正义的价值完全取代了结果正义的价值,最终也将导致结果正义不复存在。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评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