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人身权2013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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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第1单元 第1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2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高中政治第1单元 第1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2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知识点 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_社__会__评__价_。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__侮__辱___、诽谤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__荣__誉__称__号___,不得诋毁、贬损 他人的__荣__誉___。
式对乙实施了名誉侵权。
2.简述人身权的内容。 提示: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 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核心素养•提能力
议题㊀
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议题导引
杨某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某城市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 个月前她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刚刚“上 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4)依法保护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__父__母___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 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__法__律__、__法__规___的规定。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 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__姓__名__权___加以保护。
3.个人信息 (1)必要性:个人信息与__隐__私__权___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2)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_依__法____取得并确保__信__息__安__全___,不得非法以收集、 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3)保护的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 ___财__产__权__利__、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说课稿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说课稿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二)新知讲授
在新知讲授阶段,我将按照以下步骤逐步呈现知识点,引导学生深入理解:
1.通过PPT或板书,明确人身权利的概念、内容和法律保护;
2.结合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及维权途径;
3.通过小组讨论、问答等形式,让学生参与课堂,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4.梳理知识点,总结维护人身权利的方法和技巧;
5.结合实际生活,讲解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生生互动:组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活动,让学生在互动中交流观点、分享经验,提高合作能力。
3.课后实践:布置小组合作任务,如调查问卷、采访等,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促进学生的参与和合作。
4.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教学过程设计
(一)导入新课
4.小组讨论:针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人身权利问题,组织小组讨论,探讨解决方案。
(四)总结反馈
在总结反馈阶段,我将采取以下措施引导学生自我评价,并提供有效的反馈和建议:
1.让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自己在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活动中的表现;
2.鼓励学生分享学习心得和收获,发现自身在理解、应用知识方面的不足;
3.对学生的表现给予积极评价,强调优点,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
(三)教学重难点
根据对学生的了解和教学内容的分析,本节课的教学重点为:1.人身权利的概念、内容和法律保护;2.维护人身权利的方法和途径;3.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教学难点为:1.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识别和分析;2.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3.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所学知识维护人身权利。
二、学情分析导
(一)学生特点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说课稿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第一课 课时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第一课 课时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时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标要求] 1.了解各种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2.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素养目标] 1.科学精神:正确认识我们每个人的各种人身权利。

2.法治意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同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③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类型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人最基础的权利(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想一想:身体权和健康权有什么区别?提示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想一想:个人姓名都是由父母决定的吗?提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肖像权(1)肖像的含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优秀教学案例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优秀教学案例
5.注重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通过对人身权的学习,学生不仅能够掌握人身权的基本知识,还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在日常生活中依法维护自己人身权的能力。同时,学生还能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情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3.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权案例,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讲解公民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
(三)学生小组讨论
1.分配具有挑战性和实际意义的任务,让学生在小组讨论中深入探讨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
2.引导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
3.组织学生进行小组交流,促进学生之间的思维碰撞,提高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1.通过问题驱动,引导学生主动探究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
2.采用案例分析法,让学生在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权案例过程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运用小组讨论法,激发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培养与人合作的能力。
4.结合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本节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权的定义、种类及其特点;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民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在教学过程中,我将以教材为依据,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深入探讨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设计上,我将采用问题驱动、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同时,注重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发言,提高课堂互动性。在教学评价方面,将以过程性评价为主,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二)问题导向
1.设计具有启发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探讨人身权的定义、种类及其特点。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读教材·填要点]知识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人身权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知识点二某某肖像受保护1.某某权(1)某某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某某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某某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某某,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关键一点]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某某是由父母决定的。

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某某户籍管理的规定。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2.肖像权(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知识点三名誉隐私不可侵1.名誉权(1)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隐私权(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利的规定,表达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关键一点]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设计(湖南省县级优课)

《2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设计(湖南省县级优课)

课题:选修5 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设计一、本课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遵循发挥学生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让每个学生参与活动设计及具体活动,在参与过程中拓展和延伸政治学科知识,培养和锻炼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创新能力等,提高学生素质。

二、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了解人身权的意义和种类,各种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二)、能力目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对人身权制度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案列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五、课时安排:1课时六、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这节课我们就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二)新课讲授展示PPT1: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学生自主学习:(问题导学:1、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及侵权的法律责任?2、姓名权的内容及法律保护和禁止?3、肖像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和禁止?4、名誉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和禁止?5、隐私权的内容及法律保护和禁止?)教师抽查落实自主学习情况展示PPT2:1、人身权(1)含义: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类型: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其主体是自然人人)探究小游戏:按重要程度排序,并算出得分。

(E用数字“1”表示,其它用数字“0”表示,按排序算分,不是加法)板书:A名誉B友亲C美貌D地位E生命健康F亲情G金钱H能力I成绩学生算分,教师提问:1、0在前还是1在前?1在前意味着什么?1在后意味着什么?2、说明了什么?结论:生命健康权对于我们很重要,只有生命健康我们才有可能拥有一切,生命健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

《第一课 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作业设计方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作业设计方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作业设计方案(第一课时)一、作业目标通过本次作业,学生应明确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维护人身权利的方法和途径,培养积极维护自身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意识。

二、作业内容1. 课堂笔记整理:回顾人身权利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整理重点概念和知识点。

2. 案例分析:选取一至两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分析主人公在维护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 小组讨论:围绕“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展开讨论,每个小组选择一个主题,如“在校园暴力中如何保护自己”、“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等,搜集资料,撰写讨论报告。

4. 实践作业:要求学生回家后,观察并记录家庭成员或身边亲友在日常生活中维护人身权利的情况,总结经验,撰写一篇短文。

三、作业要求1. 笔记整理要求条理清晰、表述准确,能够全面反映人身权利的相关知识。

2. 案例分析要真实可信,分析透彻,提出合理建议。

3. 小组讨论主题应具有现实意义,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字数不少于300字。

4. 实践作业要真实记录,总结经验,字数不少于500字,并拍照或录像附上图片资料。

四、作业评价1. 评价标准:评价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包括笔记的完整性、准确性,案例分析的合理性和深度,小组讨论的参与度、主题选择和报告质量,实践作业的真实性和总结情况。

2. 评价方式: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针对每个学生的作业情况给予评分或评语。

3. 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指出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鼓励学生在今后学习中更加重视人身权利的相关知识。

五、作业反馈1. 学生可利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途径,向教师反馈作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寻求帮助和支持。

2. 教师根据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教学策略,优化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3. 鼓励学生之间互相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共同进步。

通过本次作业,学生将进一步巩固人身权利的相关知识,提高维护自身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格尊严如同空气一般,看不见摸不着,却又至关重要。

它是我们作为人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我们内在精神世界的外在体现。

然而,现实中,人格尊严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因此,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捍卫人格尊严,成为了我们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格尊严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指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的个体所应享有的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这包括了我们的名誉、荣誉、隐私、肖像等多个方面。

当我们的名誉受到诋毁,荣誉被无端剥夺,隐私被肆意泄露,肖像被未经许可使用时,我们的人格尊严就受到了侵犯。

先来说说名誉权。

名誉是对一个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一个良好的名誉是我们在社会中立足的重要资本。

然而,有些人却出于嫉妒、恶意或者其他不良动机,故意散布虚假的信息,对他人的名誉进行损害。

比如,在网络上恶意造谣,污蔑他人的品行;在工作场所中,故意传播不实的谣言,破坏他人的声誉。

这些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心理上的痛苦,还可能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生活和社交。

荣誉权同样不容忽视。

荣誉是对个人在特定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认可和表彰。

当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荣誉,这是我们应得的尊重和肯定。

但如果有人恶意剥夺或者诋毁我们的荣誉,那就是对我们人格尊严的极大伤害。

比如,在评选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失去应得的荣誉;或者在获得荣誉后,被他人恶意诽谤,称其荣誉来路不正。

隐私,是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一片净土。

它涵盖了我们个人的私密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在如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隐私泄露的问题日益严重。

比如,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被非法获取和贩卖;网络摄像头被黑客入侵,私人生活被曝光;甚至在一些公共场合,个人的私密行为被偷拍并传播。

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让我们感到不安和恐惧。

肖像权也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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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案中陈琪是否侵 害了齐玉的人身权?如果 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 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假冒。“
注:如果是仅仅侵犯姓名权, 对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 依照目前的法律,权利人无法 你认为应当出和处理? 获得经济赔偿。
2、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
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 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 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案例分析: 想一想: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如果是,谁是侵犯人?
一台艺术展引发的一场官司……
案例描述:2007年,某美术馆举办“油画人体艺术展” ,众多女模特写实裸体作品被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全 国有多家出版社印刷出售大展裸体画册、明信片、幻灯 片等。女模特林某等被展出裸体肖像后,受到社会和亲 友们的白眼、嘲讽、辱骂。其丈夫要与她离婚。因而正 常的工作、家庭关系受到影响,造成林某精神上与肉体 上的痛苦,为此,林某等原告投诉到法院。认为被告( 人体艺术大展主办单位、某些画家、某些出版单位)未 经过原告的同意就展出原告的裸体作品,侵犯了公民的 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侵犯者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 被告则辩称:大展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油画不 过的画家的艺术再构,渗入了画家的主观感情,因而不 是肖像,更谈不上侵犯肖像权。
2、隐私权
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 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 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甲租用新婚夫妇乙丙的一间空闲房间居住,甲出 于好奇及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用摄像机摄下 乙丙夫妇二人的亲昵行为。甲的行为被发现后, 妻子丙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从此对夫妻生活失 去了兴趣。丈夫乙气愤至极,将甲告上法庭,诉 请精神赔偿10万元。 • 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什么权利?
实例分析:苍南中学高二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得 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 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再改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 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 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 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 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 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健康权: ——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 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 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费。”
【例1】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剑把高手乙逼 下悬崖,致其身亡。 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 【例2】两少林高僧嵩山比武,僧甲猛击僧乙左耳,致 乙左耳失聪。 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
评析: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 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 经他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并不是说不以营利 为目的就可以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画的所有权属于作者, 但公开展览时必须征得模特的同意;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 意而展出其肖像,尤其是裸体肖像,就不仅侵犯了肖像权, 同时也侵犯了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本案例中,主办单位及出版社在展出和出版前未正式 征得模特的同意,而且,该大展具有营利性:收取门票, 在大展期间发行上大量印有模特肖像的油画、明信片及幻 灯片、出版画册。因而是对林某等肖像权的严重侵害,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林某等 因为精神与肉体的痛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 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 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名权的侵犯 ,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 则不仅有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
【例3】刁家与马家世邻,素交恶,刁家祖父 名刁德一,马家近得一孙或一宠物狗,亦取名 (马)德一。问:是否侵犯姓名权?
• 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 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 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 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 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 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 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 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 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 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 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 护人负责赔偿。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 民事权利。
人身权
1、含义: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不直接 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内容 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 A、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 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 权﹑肖像权。 (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 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父母对未成 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如保护教养)、配偶权(指在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 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爱、帮助)、亲属权。
•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 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 婚事时,王大山无偿提供帮工,在燃放爆竹时,因缺乏应 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飞溅 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
• [判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 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原告所 造成的伤害,应由被告王小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 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 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盗用、假冒。” 在本 例中,被告郑某在做人工流产时,故意盗用陈 某的姓名,且造成了陈某被打,受指责和精神 上的痛苦。本例被告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侵害 姓名权的要件。 • 同时还在厂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侵害了陈某 的名誉权。因而被告郑某不仅要公开向陈某赠 礼道歉,恢复陈某的名誉,而且要赔偿陈某一 定的精神损失费 。
问题:用明星的照片ຫໍສະໝຸດ 论坛、QQ头像或类 似的一些软件的头像,是不是侵犯了他们 的肖像权呢?
解释: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权利也是受到 限制的,只要你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 丑化他们,那就不能算侵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案例分析: 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案件中这些 人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1、名誉权
对于人格的这种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案例一: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 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 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 手挠骨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 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 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 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 损失的民事责任?
• 例:“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 16岁的少女王A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 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A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 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 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 深渊。 • 苏某发现王A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 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 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A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 ,不敢和她说话。王A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 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 孤立的痛苦,王A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 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A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 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 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A将 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 歉。 •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A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 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应向王A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被告郑某未婚先孕,到市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产 。她怕此事张扬出去,便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原 告陈某的名字。陈的男朋友于某是市医学院学生,到 市妇产科医院实习时,意外发现了这一情况,他非常 生气,当天下午找到女友陈某,狠狠的打了她两耳光 ,并骂她不要脸。陈某感到莫名其妙,待问清情况后 ,陈某发誓决无此事,并表示要和于某断绝恋爱关系 ,后经调查和笔迹鉴定才使真相大白。不久陈某向法 院起诉,认为被告郑某做人工流产时写自己的姓名, 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名誉权利,在厂里造成了很坏 的影响,并且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要求 法院制裁这种侵权行为。被告郑某则称自己的行为虽 属于错误,但不构成违法,愿意向陈某赔礼道歉,但 拒绝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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