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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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强化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破产倒闭企业 , 少数是企业辞退 、 开除或辞职的。在一般 档案 , 等过几天安顿下来 , 再来查找档案就不好办 了, 因 人 想转的转不出 , 收的收不着 。 想 情况下 , 他们的档案首先在原企业 , 办完 离厂手续后 , 就 为物 是人非 , 去楼空 ,
转 到失业保险科 , 失业 保险科根据其档案上的参加工 作 例如 :何女士 19 94年 6月招工进 了某厂 ,当时 档案 齐
的作用越来越 重要 ,因为这些待遇的有无 和多少 ,都要 重 , 缺页 、 断行 、 前后衔接不上 。 , 如 听说 特殊工种 能提前 以职工档案为惟一依据 。 在职职工的档案已经由各企业 退休 , 某个不足百人 的破产企业 ,一年 之内报 出了十几 负责 ,纳入了金保工程管理 ,并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和规 个特殊工种 , 纷纷要求提前退休 , 不但增加 了审查的难
撒了一地 , 的坏 , 坏 丢的丢 , 一塌糊涂。 ( ) 二 科学鉴定 规范转接
( 管护不规范 , 三) 差错率高。企业破产 , 职工档案也
为争取主动 , 在企业宣布破产之前 , 要提前介入 , 首
和人一样处于一种失控状态,谁都 可以提取 , 谁都有权 先封 存并保护好职工档案 ,避免任何人 ,任何单位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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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在 劳动和社 会保 障事 业 的发 展 中发挥着 熏要 的档 案前后时 间冲突, 错误酉出 ; 的出生年月 日 有 和参
作用 , 尤其是职工档案 : 在养老 、 失业 、 伤 、 工 医疗等方面 加工作 时间模糊不清 、 似是而非、 相矛盾 ; 的破损严 自 有
浪费 。
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查 阅,如果确因工作需要 ,摘录或
( ) 二 缺少专管人 员, 保管条件差。由于原企业破产 复制档案 ,必须 由专业人员操作 , 需要带 出档案室 的材 倒闭 , 原来 的档案管理人员也会 随之失业 , 职工档案不 料 ,必须 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严格履行手

对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探究

对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探究

对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探究【摘要】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完整、管理混乱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发布和更新、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等。

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有效管理和利用档案信息,才能更好地帮助失业人员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不可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关键词】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重要性、问题、现状分析、影响因素、建议、措施、加强、必要性、结论1. 引言1.1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在当前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而言,档案管理不仅是记录个人信息和经历的手段,更是一种权利保障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通过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可以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包括享有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等权利。

档案管理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就业方向和发展路径。

档案管理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有序的就业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实现就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稳定发展。

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不仅符合个人的利益需求,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信息不完整。

由于下岗失业人员涉及到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其档案信息往往分散在各个单位的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部门,缺乏整合和共享。

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完整,无法全面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和需求。

二是管理体制不健全。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涉及到人事、社保、劳动局等多个部门,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了管理体制不健全,难以形成整体管理和服务体系。

档案管理制度失业职工

档案管理制度失业职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失业现象日益突出,失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档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意义1. 维护失业职工合法权益。

失业职工档案记录了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家庭状况等,为失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提供了依据。

2. 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通过对失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可以全面了解失业职工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3.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失业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规依据原则。

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全面性原则。

失业职工档案应涵盖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家庭状况等方面,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3. 实用性原则。

失业职工档案应具有实用性,便于查阅、利用和统计。

4. 保密性原则。

失业职工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5. 规范性原则。

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三、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档案收集。

档案收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应全面收集失业职工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2. 档案整理。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完整性。

3. 档案保管。

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利用。

4. 档案查阅。

明确档案查阅权限,规范查阅程序,确保档案查阅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5. 档案利用。

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6. 档案信息化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5篇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5篇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5篇篇1一、背景概述本年度,失业保险管理科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为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通过全体科室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在保障失业人员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效1. 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与落实(1)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普及失业保险知识,提高广大民众对失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

(2)制定并下发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

2. 失业人员登记与管理工作(1)优化失业人员登记流程,实现信息化登记管理,提高登记效率。

(2)建立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完善个人信息档案,实现动态管理,确保不漏登、不重登。

3. 失业保险金发放与监管(1)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冒领、漏发等现象。

4. 促进再就业工作(1)开展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2)与劳动就业部门协作,组织专场招聘会,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3)建立再就业信息跟踪制度,对再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

5.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1)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2)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工作亮点与特色1. 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政策普及率。

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多渠道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制作并发放宣传手册,使政策宣传更加贴近民众。

2. 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实现失业登记、保险金申领等业务的“一网通办”,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3. 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建立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4. 深化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失业档案管理制度

失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业档案管理,保障失业人员权益,提高失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失业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失业人员登记、调查、培训、就业援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第三条失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完整: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三)安全保密:加强对档案的保密管理,防止档案泄露、丢失、损坏。

(四)科学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失业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二)失业登记档案:包括失业登记表、失业人员调查表、失业登记证明等。

(三)就业援助档案:包括就业援助记录、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补贴发放记录等。

(四)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培训证书、培训补贴发放记录等。

(五)其他相关档案:包括劳动仲裁、诉讼、投诉等档案。

第五条失业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三)对档案进行编目,包括档案名称、档案编号、档案类别、档案内容等。

(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失业档案的保管:(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档案损坏。

(四)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七条失业档案的利用:(一)档案查阅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查阅档案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三)查阅档案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失业保险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失业保险业务的所有档案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服务业务:以服务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为宗旨,确保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财务报表;(三)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业务档案;(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档案;(五)其他与失业保险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分别进行整理;(二)编目归档:对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三)装订规范:按照档案装订标准,对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归档时间:档案应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归档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符合国家档案安全标准的库房内,防止档案受到损坏、丢失、泄露等风险;(二)温度、湿度控制: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档案霉变、虫蛀等;(三)防火、防盗、防潮:加强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潮湿等事故发生;(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合法利用;(二)服务业务:以服务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为宗旨,确保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四)查阅手续:查阅档案需经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企业等单位,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条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公开透明:档案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失业人员及其代理人查阅档案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与保密,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露。

(四)及时更新:根据失业人员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失业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

(二)就业经历: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职务、工作业绩、离职原因等。

(三)培训经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果、培训单位等。

(四)社会保障情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参保情况。

(五)求职登记信息:求职意向、求职渠道、求职结果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荣誉证书、技能证书、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失业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保管、整理、检索等技能。

(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七条档案管理流程:(一)收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企业等单位,应及时收集失业人员档案资料。

(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三)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四)查阅:失业人员及其代理人可按照规定查阅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便利。

(五)转递:失业人员变动就业单位或社会保障关系时,应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失业保险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失业保险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失业保险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四)高效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为失业保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失业保险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参保信息: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

(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信息:待遇领取时间、待遇金额、待遇发放方式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求职登记表、职业培训证明等。

第五条档案收集与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在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时,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二)准确记录: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性质、时间等分类整理。

(四)编号归档: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并按编号归档。

三、档案保管与使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存放:选择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存放档案。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三)保密措施: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

(四)技术保护:采用防潮、防虫、防霉等手段,保护档案资料。

第七条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使用:在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时,依法使用档案资料。

(二)合理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为失业保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限制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档案资料。

四、档案销毁与移交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销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失业人员的权益,促进就业服务的精细化管理而制定的。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政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供精准的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求职保障和就业机会,同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失业人员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失业人员,确保他们获得公正的就业机会,并在求职过程中不受歧视。

2.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失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精细化原则: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精准的就业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

4.信息共享原则:政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失业人员信息的快速流转和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5.运行规范原则: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档案登记与归档:政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系统,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2.档案管理与维护: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维护,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更新和归档存储等工作。

3.信息采集与录入:通过个人面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全面收集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就业需求,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档案查询与共享:建立信息查询和共享机制,使政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能够共享失业人员档案信息,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5.档案审批与使用:建立档案审批制度,确保档案的使用程序规范和合法性,避免滥用档案信息。

6.档案销毁与移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及时销毁和移交,保护失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失业保险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失业保险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失业保险科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 失业保险科各项业务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数据等。

3. 失业保险科内部管理、决策、协调、服务等各类活动产生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失业保险科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

3. 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目录等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防止档案损坏和丢失。

2. 档案查阅:严格按照档案查阅规定,为内部人员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3. 档案复制:根据需要,可提供档案复制服务,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核,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2. 档案销毁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资料不被泄露。

七、档案信息化管理1.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2.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八、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失业保险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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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汇报做好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就业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使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通过做好失业人员的档案保管及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保管档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退休等各项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切实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部门按照《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禁职工个人保管档案”,“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区就业服务局于2000年始,建立失业人员档案库,成立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开展接收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开展相关的服务工作。

二、失业人员寄存档案的程序和办法1、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寄存个人档案应由原工作单位或其本人持档案到辖区内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档案保管部门办理寄存档案手续。

2、存档人员和档案保管部门签定《劳动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明确存档人员和档案保管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到档案保管部门寄存档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办理《存档手册》。

档案保管部门为存档人员提供下列服务:1、代管人事档案;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工作;3、负责出具有关证明材料;4、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5、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三、失业管理(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强化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各部门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从2008年年初开始,我市开展了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

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促进了我市城区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的就业。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2008年1月市劳动、民政、财政、社保等四个部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长劳社[2008]2号),在方案中明确了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共同对就业转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实施从失业到就业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通过采取“失业准入”、“失业保险”、“转业培训”、“生产自救”、“介绍就业”等措施,帮助这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召开了全市城区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会议。

各城区、开发区的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和全市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会议的部署,投入力量,积极开展工作。

各区都相继召开了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就业服务局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联席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期间,组织街(镇)乡和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各社区都分别建立了《失业人员登记名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灵活就业人员名册》、《享受低保家庭人员名册》、《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名册》等台账。

享受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填写了《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登记表》。

通过调查摸底,做到了社区辖区内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底数清;是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人员的情况明。

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全部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我市城区建立了有效的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登记造册,每月在规定的时限内通报就业服务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其特长、技能、年龄等情况,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对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已重新就业的,就业服务部门及时将名单反馈给民政部门,避免了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

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长期性的工作。

不仅涉及到失业保险、低保、再就业等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还涉及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民生问题。

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失业管理就业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动态管理,以有效掌握失业动态、就业资源,为就业服务提供基础工作。

四、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4.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新成长劳动力(初次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岁,有劳动能力,从未从事较为固定收入的工作,当前有就业可能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参军、被国家统一分配或单位录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及其他初次失业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

是指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员;也就是在失业人员中,指原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又失去工作,目前正在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三)其它失业人员是未包括在上述两类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主要指驻长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经部队和本市民政部门同意的,要求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农转非人员;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统计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数与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控制失业率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

五、失业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市政府关于实行就业登录的通告(长府通告〔2001〕22号)精神,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长春市就业登录暂行办法》(长劳〔2001〕29号)。

办法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毕(结)业证(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两张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24周岁以下)应在毕业6个月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结)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2.有就业经历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30日内,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其中,有《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失业就业登录证》上做本次失业登记。

3.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4.农村及外来人员持本人身分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暂住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录证》。

5.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将失业人员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信息登录到“中国长春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的“人力资源库”。

6.失业人员持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区就业服务局验印。

7.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名册,填写《长春市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同时每周一次,将《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移交失业人员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按照《人力资源流程图》分类建档并建立登记名册。

8.持证人员入伍、升学、死亡或户口迁移外地,《失业就业登录证》由原登记机构收回。

《失业就业登录证》遗失应及时到原登记机构补办。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加强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是失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工作是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至2008年,长春市城区共为万名失业人员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下列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两次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的;8、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9、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八、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和办法1、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

执原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三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1)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应在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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