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
山西省户口管理规定

山西省户口管理规定山西省户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口登记与迁移1.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属实情况应当填写真实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居民的户口迁移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迁移前应当进行注销并办理迁移手续。
3. 居民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并被剥夺政治权益的,户口暂不得迁移。
4. 具备法定或合法迁址必要条件的个人、单位,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户口证件管理1. 居民的户口簿应当妥善保管,并随时携带以备查验。
2. 居民的身份证应当及时更新,更新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3. 居民迁移户口时,应当按照规定迁移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婚育证明材料管理1. 居民结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婚姻登记证明材料。
2. 居民生育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出生证明材料。
四、户口同居管理1. 未婚居民与非户口人员同居时,应当办理同居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未满18周岁的未婚居民与非户口人员同居,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
3. 未满18周岁的未婚居民与非户口人员同居,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户口政策优惠1.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享受户口政策优惠,如子女入学、购房等。
2. 享受户口政策优惠的居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六、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处理1.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2. 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4. 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可能面临罚款、上报有关单位等处理。
总结来说,山西省户口管理规定着重强调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严禁提供虚假信息。
此外,规定了户口证件和婚育证明材料的管理,以及户口同居、户口政策优惠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双重户口管理制度

双重户口管理制度一、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1. 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双重户口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双重户口在实际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由于我国城乡间的发展不平衡及户籍政策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双重户口现象,造成了户口信息的混乱和不统一。
其次,双重户口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人口流动和资源配置。
因为双重户口使得一些城市在户口政策上限制了外来人口的进入,导致部分城市出现了人口过剩的情况,同时,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充分流动。
最后,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存在也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使得一些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无法公平合理的分配到各地区。
2. 双重户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双重户口制度使得我国人口管理变得困难和不完善。
由于双重户口使得人口信息相对混乱,政府在管理上难以将人口信息收集整合,使得人口管理上的困难增加。
其次,双重户口管理制度导致一些城市无法充分利用外来人口的劳动力资源。
由于双重户口制度的存在,让一些外来人口难以融入城市,使得城市的劳动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对城市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最后,双重户口管理制度也影响了我国各地的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由于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存在,使得一些地方无法真正享受到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导致了一些地方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了各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城乡发展。
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人口信息不统一,劳动力资源流动受限,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平等方面,并且也影响了城乡发展及社会稳定。
因此,有必要对双重户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以促进人口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双重户口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与措施1. 改革方向为了解决双重户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应建立更加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将各地的户口信息进行统一整合,提高人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024年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概述部机关集体户口旨在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提供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该户口的管理工作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络,并处理户口迁移、户口卡保管等相关业务。
所有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均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并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详述(一)基本条件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为部机关及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和子女;2. 申请人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成员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和子女;3. 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无亲属可供投靠落户;4. 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满足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适用范围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1.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须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及迁移地址详细信息:____号;2.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3. 单位出具的证明信,需经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____保卫处”公章。
具体材料要求如下:1. 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籍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入户证明;2. 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现居住情况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4. 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5. 博士后进站:入户通知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且不得市内迁移;6. 博士后出站: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表、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7. 军转干部: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和自然情况证明、入户通知单、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8. 集体户口报出生:现居住情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婴儿父母的相关证件及结婚证、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一、引言户籍管理是国家对公民身份和居住地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户籍管理的法规情况。
二、基本原则我国户籍管理法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2. 法定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3. 便民利民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法规我国户籍管理涉及多个法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该法规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础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该法规明确了户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户籍管理的各项事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法规具体规定了户口登记的程序、材料和要求,细化了户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对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为户籍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发展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城乡差异:城市和农村户籍管理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户籍更加便捷,农村户籍相对繁琐,需要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
2. 流动人口管理: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制定更加灵活、便捷的管理措施。
3. 数据共享与保护:户籍管理涉及大量个人信息,需要加强数据共享与保护,确保个人隐私安全。
五、展望与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户籍管理法规,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标准:加强城乡户籍管理的统一标准,消除差异,实现公平公正。
2. 创新管理模式: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提高户籍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3. 加强培训与宣传:加强对户籍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4. 加强数据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集体户口是指由农民、城市居民等以集体组织为依托,进行集体管理和使用的户口。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 集体户口管理机构:集体户口由村委会(农村地区)或社区居委会(城市地区)负责组织和管理。
2. 农村集体户口:农村集体户口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村民组织成员的户口。
3. 城市集体户口:城市集体户口由居委会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和集体组织成员的户口。
4. 集体户口的建立和变更:集体户口的建立和变更需要经过相关的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5. 集体户口的使用和管理:集体户口可以用于办理相关的社会福利、医疗保险、教育等公共服务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6. 集体户口的迁移:集体户口的迁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管理规定以当地法律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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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简介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居民的户籍信息,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条
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户籍管理。
目标
1. 规范居民户籍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管理流程。
2. 保障居民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促进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主要内容
1. 户籍登记
- 居民在出生、迁移、婚姻等情况下,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 户籍登记应采集居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 户籍登记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居民的真实信息,不得强制要
求提供不相关的信息。
2. 户籍管理
- 户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居民户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
的安全和可靠性。
- 居民户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
- 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或滥用居民信息。
3. 居民权益保障
- 居民在办理户籍登记和相关手续时,享有平等、便利的待遇,不得因籍贯、民族、职业等因素歧视居民。
- 居民有权申请查询、更正、补充自己的户籍信息,户籍管理
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 居民的户籍信息应用于合法、正当的用途,不得违法使用或
侵犯居民的隐私权。
总结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居民户籍信息,保障居
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户籍登记、户籍管理和居民权益保障等
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居民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一、前言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一直以来都是人口流动的热点地区。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人口,江苏省在2024年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公民提供权威、专业的指导。
二、户籍管理制度概述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1.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鼓励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2. 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强化信息管理,提高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推进户籍与身份证制度一体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 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户口迁移政策3.1 城市落户限制放宽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江苏省在2024年全面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具体措施如下:1. 取消原有的大城市、中小城市落户区别,实行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2. 降低落户门槛,对于具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均可申请落户。
3. 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扶持力度,为高技能、高学历人才提供优先落户服务。
3.2 农村户口迁移江苏省在2024年对农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农民合理流动,具体措施如下:1. 农民在城市购房、就业或创业满一定年限,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城市。
2. 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可自愿选择保留农村户口或迁移至城市。
四、户口登记制度4.1 信息管理江苏省强化户口登记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全省户口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2. 加强户口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加大对户口登记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2 户口登记办理江苏省简化户口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 推行网上预约、快递寄送等便民服务,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永清户籍管理制度
永清户籍管理制度一、户籍登记1.1 户籍登记范围永清县户籍登记范围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常住人口是指在永清县内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口,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外地户籍人口。
暂住人口是指在永清县内临时居住不满6个月的人口,包括来自外地的旅游人口、商务人口等。
1.2 户口登记管理机构永清县户籍登记管理机构由民政局组织负责,设立户籍登记中心,负责常住人口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同时,在街道(乡镇)设立户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常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1.3 户口登记程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登记:居民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提交户口登记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核实:户籍登记中心对居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确认其身份和住所信息。
(3)登记录入:将审核通过的居民信息录入户籍系统,并发放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审核复核:户籍登记中心定期对户口信息进行审核复核,防止虚假户籍登记。
(5)异动处理:对户籍信息有异动的居民,如迁移、死亡等情况,需及时办理户籍异动手续。
1.4 户口证件管理户口证件包括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是居民户籍登记的主要证明材料,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等。
居民身份证是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户籍登记管理机构应妥善管理户口证件,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迁移管理2.1 户口迁移户口迁移是指居民户籍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过程。
永清县对户口迁移设定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迁移范围:居民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户口迁移到永清县内的其他地区或外地。
(2)迁移手续:户口迁移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核实后办理迁移手续。
(3)迁移记录:户籍登记管理机构需及时将户口迁移信息录入户籍系统,保证信息及时准确。
(4)异地迁移:外地户籍人口来永清县居住需办理异地迁移手续,持有永清县居住证明。
户口本管理制度
户口本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流动性增加,户口本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口本,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各地纷纷实行了户口本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户口本的定义、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实施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户口本的定义户口本,即常住人口户口簿,是公民个人身份的法定证明,记录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人口统计数据。
它是衔接个人和国家的纽带,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每个公民在出生后都会按照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并领取户口本,作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身份证明材料。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实施措施1. 目的户口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户口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防止户口本被冒用、伪造或篡改,减少人口统计数据的失真,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2. 实施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各地普遍采取了以下措施:(1)严格的办理程序:申请人需要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本的申领、变更、补办等业务。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等,以确保户口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公安部门建立了户籍信息系统,实现了户口本的信息共享和联网查询。
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可以更加方便地核实和比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减少申请过程中的人为疏漏和错误。
(3)加强监督和执法:相关政府部门对户口本的申领、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提高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尽管户口本管理制度在确保户口本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数据不一致:由于户籍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完全的互联互通,户口本上的信息有时与其他证件上的信息不一致,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改进方法:加强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建立完善的统一信息平台,确保不同证件上的信息一致性。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范户口迁移和户籍业务办理,保障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户口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户口管理工作的程序、条件、结果等应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三)便民利民原则:简化户口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设立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户口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办理单位员工的户口迁移手续,包括户口迁入、迁出、变更等。
2. 负责办理员工户口相关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等。
3. 负责办理员工户口的注销手续。
4. 负责办理员工户口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5. 负责办理员工户口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员工职责:1. 主动配合户口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管好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防止遗失、损坏。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户口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后,户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员工领取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章户籍业务办理第八条员工办理户口相关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应向户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户口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员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应向户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户口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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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
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
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
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
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
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
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
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
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
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
无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
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5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
投资30万元、在本市市辖县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
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2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
固定住所的投资者、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
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
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
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
孤儿证明;
(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
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
成年子女;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三)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
成年子女。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
料:
(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
料:
(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二)配偶无工作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条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小城镇户籍
改革的原则,逐步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郊区和市辖县的农业户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可采取
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迁入户口按原相关户口
迁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原《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4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