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合集下载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管理,维护医院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有关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院内部调解、应诉调解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后续处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医疗纠纷案件指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不满,引发争议的案件,包含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过失纠纷等。

2. 调解指通过协商、调查、调解等方法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实现双方互利互惠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二章调解流程第四条申请调解1. 患者申请调解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对医疗纠纷案件有调解需求时,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供应认真的纠纷描述、相关证据和要求。

2. 医院发起调解医院在发现医疗纠纷案件或接到患者投诉后,应自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并咨询患者是否乐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调解准备1. 调解构成医院应成立由律师、医疗专家、医务人员等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2. 调解料子准备调解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料子,包含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并进行审核验真。

第六条调解程序1. 调解通知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方、方式等,并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看法,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调解协议假如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将协议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协议内容包含赔偿金额、调解期限、医院改进措施等。

4. 不成功的调解假如在调解会议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或其他解决方式的权利,并停止调解程序。

第七条协议履行1. 赔偿支出医院应依照调解协议的商定,及时将赔偿款项支出给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2. 医院改进医院应诚信履行调解协议,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公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公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公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第一条背景与目的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需求的增长,医疗纠纷不行避开地会显现。

为了确保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纠纷得到及时妥当解决,订立本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本制度旨在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公立医疗机构,包含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原则和精神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调解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以公开为原则,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2.自己乐意、公正调解原则。

双方当事人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应是自己乐意的,并由公正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3.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4.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敬重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调解机构1.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由院长亲自担负主任。

2.调解委员会由专业知识丰富、业务本领强的医疗专家构成,并配备充分的秘书、法律顾问等工作人员。

第五条调解流程1.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向医院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2.受理和调查: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料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决议是否受理,并进行必需的调查,收集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证据。

3.调解会议:纠纷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双方可以叙述本身的看法和要求,并检视证据料子。

4.调解协议: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全都看法,纠纷调解委员会将订立调解协议,并进行书面记录。

5.履行和监督:各方都应严格履行调解协议,履行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个月。

若协议无法履行,则可进行仲裁或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

第六条调解结果1.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具体化,兼顾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2.调解结果一旦达成,将作为双方的最终裁决,双方应共同遵守并认可。

第七条保密和信息安全1.调解工作应对双方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必需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对象、调解程序、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等方面。

一、调解对象二、调解程序1.提交调解申请: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有关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听取双方意见: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4.协商解决: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有关部门应与双方充分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调解协议: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关部门应将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请双方签字确认。

6.履行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有关部门应监督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三、调解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知情同意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知情,并自愿参与调解。

3.和谐共赢原则:调解工作应以和谐共赢为目标,促进医患双方和解,恢复医患关系的平衡。

4.充分沟通原则:调解人员应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5.诚信守约原则: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协议内容,认真履行。

四、调解方式五、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1.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调解专业技能。

2.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

3.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患沟通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对话。

4.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保守调解秘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医疗资源的紧张状况,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工作,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包含医疗事故、患者投诉、医疗索赔等纠纷。

第三条医院建立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工作。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下:1.报案阶段:–患者或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就诊科室,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医院接到报案后,将立刻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阶段:–医院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包含调查事实经过、收集医疗记录、收集证据等;–医院将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参加调查,如需现场勘查,将布置合理时间。

3.鉴定评估阶段:–医院会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医学鉴定和损失评估,以确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责任和赔偿范围;–鉴定评估结果将面向双方进行公示,双方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4.协商调解阶段:–医院将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自动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寻求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方案;–协商调解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5.仲裁或诉讼阶段:–假如协商调解无法达成全都,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医院将搭配法律程序,供应相关证据和帮助调查。

第五条各科室应当乐观搭配医疗纠纷的调查工作,供应相关医疗记录和资料,并按要求供应专业看法。

第六条医院对医疗纠纷调查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进行保密,保护医患隐私。

第三章医院医疗纠纷调解第七条医院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如下:1.调解申请阶段:–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应包含纠纷概况、恳求调解的事项、证据料子等。

2.调解委员会受理阶段:–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调解委员会将组织专业人员对调解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

3.调解程序阶段:–医院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参加调解应供应真实、准确的情况叙述和证据;–调解委员会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调解程序,征得双方的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处和调解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发生医疗纠纷的调处和调解管理工作,包含医务人员间产生的纠纷以及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处和调解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调处第四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提出调处申请。

调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纠纷概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事由、申请恳求等。

第五条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处申请后,应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假如符合受理条件,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审核实,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参加调处会议。

第六条调处会议由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主持,邀请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调处会议应当依照程序公开进行,记录调处过程。

调处会议的程序包含:通报纠纷的起因、调查结果报告、各方看法叙述、调解看法等。

医疗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就纠纷的事实、责任、索赔等问题进行沟通和表述。

第八条调处会议结束后,医院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调处看法书,并将调处看法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第九条对于已经调处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当出具调处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履行。

如有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调处过程应当保密,不得随便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医务人员和调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调解第十一条对于未经调处或调处未成功的医疗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纠纷概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事由、申请恳求等。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启动调解程序,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

第十三条调解会议由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主持,邀请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医院良好的医疗秩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科学、公正、高效为原则,确保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和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患者间的纠纷以及其他与医疗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1.医疗纠纷:指医院内因医疗服务发生的与患者权益相关的纠纷。

2.平等自己乐意原则:指医生和患者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应遵从平等互利、自己乐意协商的原则。

3.调解:指通过非争议、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调解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该机构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调解机构职责1.组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并定期召开会议。

2.订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3.对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统计和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委员会由医院行政部门选派具有肯定医务、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构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 主任:由医院行政部门任命,负责组织和协调调解工作。

2. 医务人员代表:由医院医务部门介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医生担负。

3. 法律顾问:由医院法务部门选派从业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员担负。

4. 患者代表:由经过层层筛选和组织的患者代表担负,其代表权益不得受到干扰。

第七条调解机构工作流程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或医务人员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向患者和医务人员发出调解函。

3.调解机构依据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看法,布置调解会议,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

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

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

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

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

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

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

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医疗机构调解室所出示的调解协议一式肆份,需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四)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动联调机制。

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

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二、回访机制。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甘南州藏医医院医务科
2015年4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