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沪司规[20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司规[2011]2号)各区县司法局、卫生局:《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7日召开的市司法局专题会议、2011年7月19日召开的市卫生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对涉及本区县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三)其他适合医调委进行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区县医调委可对本辖区内下列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患纠纷(患者为军人的除外)进行调解:(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二)区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四)对社会开放的军队医院;(五)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应当推进区县医调委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且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二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第八条各区县医调委是由所在区县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并且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应当注重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二、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第五条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医患纠纷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和调解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担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客观分析事实,公正进行调解。
三、调解程序第八条医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调解组织受理医患纠纷后,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了解纠纷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出具调解书。
第十四条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实、调解结果等内容,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工作规范与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篇一: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申诉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南古中心卫生院为了充分发挥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价格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百姓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现代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法律援助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负责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组组长医疗纠纷司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县疾控中心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诉讼案激化;(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三)在调解中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程序;(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不怎么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不许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融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平安医院•【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苏平医协办[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苏平医协办〔2011〕13号)各市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卫生局,省管各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5月全国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电视电话会议、2011年4月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加快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通知》(卫医管医疗便函〔2011〕165号)精神,有效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用,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司法、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切实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按照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苏司通〔121〕号)要求,对现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认真疏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按照“主动调解、方便群众”的要求,在医患纠纷发生较为频繁的医院,专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防止医患纠纷升级和激化。
在有条件的医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展调解联络员、调解信息员,加强与医院联系和纠纷引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医患纠纷调处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在全省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精于沟通、善于调解的调解专家,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要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大力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调解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调解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方案一、调解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应确保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地评估纠纷的责任和损失。
2、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应自愿参与调解,尊重其自主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
3、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以保护医患双方的隐私和声誉。
4、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应迅速启动,尽量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少纠纷对医患双方的影响,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调解机构及人员1、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学专家、社会人士等组成,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调解员的选拔与培训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知识和医学常识。
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调解流程1、纠纷受理患者或医疗机构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2、立案审查调解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不符合,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查核实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病历、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患者、听取证人证言等,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和双方的诉求。
4、调解会议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会议,调解员向双方介绍调解原则和流程,听取双方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理性沟通和协商。
5、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双方的意见,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包括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后续治疗等方面的内容。
6、调解协议的达成医患双方对调解方案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7、回访与监督对调解结果进行回访,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四、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1、责任认定依据法律法规、医学规范和专家意见,对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区分医疗机构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情况。
2、赔偿标准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结合患者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医疗纠纷法律意见书

医疗纠纷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您的医疗纠纷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该问题给予了如下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应先由医疗机构和患者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时,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协商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您可以书面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和要求,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据及解释。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行为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
因此,如果您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您的损害,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医嘱、检查报告等,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并与您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同时,您需要计算出您因该次医疗纠纷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并向医疗机构提出相应的经济赔偿要求。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承担责任,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鉴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复杂,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意见并进行相关法律动作。
医疗纠纷案件需要充分了解医学和法律知识,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对您医疗纠纷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进一步详细咨询或法律代理,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务人员、患者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这样的机构能够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大部分的医患纠纷。
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让医生和医院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
此外,医院和医生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生的资质和执业情况,让患者选择医生和医院更加明确和便捷。
三、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启动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尽早解决,避免情绪激化和进一步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中立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训和引导相关人员,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数据库管理,为今后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加强医生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
医生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医德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医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医调委实施意见

关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意见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医患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传统的化解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矛盾,但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很难化解,影响了医疗纠纷的调解效果。
为了更好的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建立医调委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可由司法局、卫生局、法院、或其他相关专家组成,属人民调解专业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调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从事纠纷调解工作,在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调解需要协助工作。
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
医学专家可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由司法局推荐法律人才组成。
二、工作流程医调委办公地点为了方便群众、便利工作,可设在卫生局或大型医院。
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接待、受理、鉴定、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应该按照受理、调解等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乡镇司法所调解:发生医疗纠纷时,各乡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可立即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由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乡镇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
(二)医调委立案:对情况复杂、各司法所不能控制和调解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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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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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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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
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xx〕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
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
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
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