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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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一:1.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原则2.1 守法合规原则2.2 先环评后建设原则2.3 防控优先原则2.4 整体协调原则3.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程序3.1 环保审批程序3.2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3 环境监测程序3.4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程序3.5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程序4.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4.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4.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要求4.3 化工项目要求4.4 电力项目要求4.5 建材项目要求4.6 水泥项目要求4.7 冶炼项目要求4.8 化纤项目要求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措施5.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措施5.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措施5.3 化工项目措施5.4 电力项目措施5.5 建材项目措施5.6 水泥项目措施5.7 冶炼项目措施5.8 化纤项目措施6、其他事项附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表注释:1. 环保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2. 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3.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和环境质量的达标。

4.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烟气净化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用于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

5. 全文结束。

范本二:1.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概述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法律法规原则2.2 先评估后建设原则2.3 预防为主原则2.4 综合协调原则3.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程序3.1 环境审批程序3.2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3 环境监测程序3.4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程序3.5 环境保护设施运维程序4.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4.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4.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要求4.3 化工项目要求4.4 电力项目要求4.5 建材项目要求4.6 水泥项目要求4.7 冶炼项目要求4.8 化纤项目要求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措施5.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措施5.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措施5.3 化工项目措施5.4 电力项目措施5.5 建材项目措施5.6 水泥项目措施5.7 冶炼项目措施5.8 化纤项目措施6、其他事项附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表注释:1. 环境审批: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建设。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四条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管理第七条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第八条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九条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 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两类责任主体(企业-政府)
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
2.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 目“三同时”
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 法。
生产、储存项目; 取得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 长输送管道。
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 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 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 一项许可制度: ➢ 三个阶段: ➢ 四项审批: ➢ 五项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七、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 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进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环评报告提交与审批: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时,需同时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同步进行审批程序。

2.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3. 环保设施验收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需同步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设施顺利交付使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同步配备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

2. 运行参数监测与数据记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记录运行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四、环境监测设施运行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监测设施建设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监测设施,并确保设施建设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

2.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送:监测设施运行期间,监测人员应监测各项指标,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应对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1. 环评报告模板2. 监测数据报告表格3. 环保设施设计规范4. 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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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
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四条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九条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
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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