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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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前,对项目的环保、安全、质量等问题进行评估和管理,要求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三同时”达到要求,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密切相关。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前,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阶段都要遵循适应环境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保护环境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障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关键机制。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起到了引导和指导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这就促使了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运营阶段都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这种监督机制有助于保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防止项目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的敷衍态度,确保项目在全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的协同发展也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社会效益。

而“三同时”制度则更加重视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职业卫生问题。

这两个制度的有机融合,使得项目建设不仅要满足环保要求,还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协同发展。

通过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对环境进行评估和管理,与“三同时”制度相结合,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协调环境和经济的关系,推动绿色发展。

综上所述,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关系。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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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 环保“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4. 责任和权限
安环部:是环境影响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初步判定、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及资料对接,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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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应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
3. 术语定义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3章开发建设“三同时”管理3.1 “三同时”制度3。

1.1 “三同时”制度的产生及含义“三同时”管理,是从宏观上、整体上、规划上去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三统一的有力措施。

通常所说的“三同时”管理则是针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即“三同步”方针中规定的“同步实施”这一关键要求去监督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管理是国务院在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对建设项目首先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则。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一、三同时制度1. 概述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运营阶段,必须同时满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安全可靠、质量优良,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考虑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1)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设计方案应经专业机构评审,确保符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3. 施工阶段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加强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可控。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合理使用施工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4. 投产运营阶段在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持续运行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运营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2)加强运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意识。

(3)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制度1. 概述环境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系统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2)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3)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

3.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是对企业和个人排放污染物进行控制的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相辅相成,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现在“三同时”制度已广泛用于一些主体工程和配套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现在验收多于投产)。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就提到了“三同时”制度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 )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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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篇一: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二、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响评价制度就是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是在考虑项目怎么做的时候,考虑一下项目对环境或环境对项目有什么影响;就是在项目还在文件中、纸头中的时候就将项目能不能符合环保要求分析并得出结论。

分析后可以做的项目就做,不可以做得项目就不要做。

能做的项目怎么做等等都明确下来。

因此是彻底的从源头上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

五、三同时制度是已经明确项目要上了,怎么更好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一种方式。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环评是多方面的论证项目在环保上可不可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污染控制是环评中的主要论证内容之一。

三同时制度是环评中明确下来的污染控制手段,使其能够彻底落实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环评重点在科学论证,三同时重点在落实。

六、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指在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三同时制度: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

4、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篇二: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

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棉纺场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三、答: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无。

结合案情。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

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

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梁志勇案一、思考题: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2、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

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处罚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3、《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简答题1、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国际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2、损害者付费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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