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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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完整版)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完整版)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完整版)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自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成为了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主体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

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环境质量制定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评定城市各项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根据完成的情况给予奖惩.
6。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

7.限期治理制度: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8.污染集中控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不同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别以集中治理为主,以求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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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一、三同时制度1.背景介绍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等阶段,要求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三同时制度的要求(1)同步设计: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设计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同步施工:在项目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必须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够及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3)同步投入使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环境保护功能。

3.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1)保护环境:通过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合规经营:三同时制度要求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等各个阶段都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能够合规经营,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3)提高管理水平:三同时制度要求各个阶段的同步管理,能够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二、环境保护制度1.背景介绍环境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环境保护制度的内容(1)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政策措施:包括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等,用于引导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用于规范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篇一: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二、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响评价制度就是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是在考虑项目怎么做的时候,考虑一下项目对环境或环境对项目有什么影响;就是在项目还在文件中、纸头中的时候就将项目能不能符合环保要求分析并得出结论。

分析后可以做的项目就做,不可以做得项目就不要做。

能做的项目怎么做等等都明确下来。

因此是彻底的从源头上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

五、三同时制度是已经明确项目要上了,怎么更好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一种方式。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环评是多方面的论证项目在环保上可不可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污染控制是环评中的主要论证内容之一。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21]13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21]13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21]13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沪发[2022]1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垂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完成污染治理和减排任务,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坚持的主要原则(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2.符合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三)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完成污染治理和减排任务的;4.污染物达标排放;5、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或“限批”的范围之内;6、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实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关于建设项目“禁止”和“限制”的具体规定1、企业限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市、区)环保部大门暂停了除企业污染控制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

(1)污染物减排目标尚未完成;(2)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3)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整的;(4)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经核准的。

2、局部禁批或限批。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或限制批准。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在节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禁止影响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项目;(2)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要禁批;(3)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禁止在工业园区外审批有污染的新项目;(4)南水北调和小清河大堤两侧五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禁止批准;(5)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许多企业达不到排放标准,该地区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要求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节能等相关工作,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证工人安全和健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2. 水土保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和水资源,防止土壤侵蚀和水体污染。

3. 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建设单位要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 节能: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节能减排的问题,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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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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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 环保“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4. 责任和权限
安环部:是环境影响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初步判定、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及资料对接,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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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应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
3. 术语定义

“三同时”评审制度

“三同时”评审制度

“三同时”评审制度
是指在项目审批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评价和市场准入评价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在项目审批中综合考虑项目的环境、土地资源利用和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促使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

具体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土地使用评价是对项目土地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包括对土地的适宜性、利用方式和开发潜力等方面的考虑;市场准入评价是对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进行评估。

通过将这三个评价同时进行,可以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促使项目在多个方面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同时”评审制度在项目审批中的应用有助于避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市场失序等问题,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可行性,并保障公众的利益。

在实施“三同时”评审制度时,需要建立健全的评审机制和相应的评价标准,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的机制,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相关信息,并参与决策过程,增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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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

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棉纺场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三、答: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 、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无。

结合案情。

3 、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

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 、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 、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

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梁志勇案一、思考题: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1 、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2、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

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处罚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3、《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简答题1、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国际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2、损害者付费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环境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这项原则最充分的体现了环境保护所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重要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5、特点:以市场驱动为前提。

标准的预防性。

标准的可操作性。

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标准的自愿性。

黄石垃圾场二、思考题:1 、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2 、“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答: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

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一、名词解释环境标准、三同时制度、环境民事侵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公民环境权二、简答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免责事由是什么?2.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6.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7.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9.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10.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部分?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

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分析: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

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二: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

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

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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