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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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政策措施等进行评估,以预测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在施工、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范围:对评价对象进行界定,确定需要评估的环境因素和影响范围。

2. 评估方法:采用科学、客观、综合的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包括现场调查、数据收集、模型分析等。

3. 评估内容:评估对象的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 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编写成评估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

5. 审批和监管:评估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审批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的审批,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资源,降低环境风险,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也可以为决策者提供科学参考,减少环境争议和社会矛盾。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遵循全程监控、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价;(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详细评价;(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四)项目施工和运营阶段,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二)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三)项目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项目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六)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七)项目对环境风险的影响;(八)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九)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十)项目对环境政策的影响。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述清晰;(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三)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四)格式规范,文字表述准确简练;(五)附件齐全,图表清晰。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

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

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比较,以探讨其不同之处和相关经验。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定义和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针对规划、工程、政策等环境因素对周围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在决策过程中引入环境保护因素的一种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发展中的项目和政策在环保方面能够达到可持续性要求,避免因不合理的规划和决策而对环境造成损害。

1. 中环评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环评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具有合法约束力、参与公众意见、注重环境保护等。

2. 外环评制度外环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并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和方法。

其主要特点有:多为政府主导、关注环境风险防控、强调公众参与、着力于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等。

二、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1. 制度体系层面比较就制度体系层面而言,中国和部分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环评制度相对独立,系统性较强,根据环评法相关规定,从环评项目的选择、编制、审查、批准等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程序。

而在某些发达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作为其他规划、评估等决策过程的一部分。

2. 参与主体比较中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向公众公示,受到公众意见和建议的监督。

而在某些国家,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多数决策由政府和专业机构来完成。

3. 环评视角比较中环评制度注重项目环评,主要关注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而一些发达国家的环评制度则注重政策环评,旨在评估规划、政策等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4. 周边环境保护比较在周边环境保护方面,中环评制度强调环境修复和环境管理措施的规定,以保障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政策和程序,旨在预防和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目的是为了指导各类组织(如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2002 年颁布并于2003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初步审查: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实施。

4.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6. 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总结和评价,为今后类似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预防、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与管理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4)环境风险评价;(5)公众参与;(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要求补充材料等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审批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否科学、合理;(3)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行;(4)公众参与是否充分。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补充说明、修改或补充材料。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1)建设项目必须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违法责任
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评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违反环评要 求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生态破坏严重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处罚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0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可持续 发展
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它与可持 续发展密切相关。
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平衡发展,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旨在评估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目的
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发展历程和现状
发展历程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状
目前,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THANKS
评价方法和应用
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包括定性、定量和不确定性分析,以及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现代评价方 法。这些方法的应用有助于全面评估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建设项目、规划、政策制定等多个领域。同时,其深度 也不断增加,从最初的污染防治逐渐拓展到生态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要点二
对策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广环境友好型 技术和政策等措施,来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3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2023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步骤,包
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确定、评价内容和方法选择、评价报告编制等。

2. 评价内容和标准: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的内容和评价
标准,包括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对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3. 参与与沟通机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应与相关利益相关方
进行广泛的参与和沟通,包括公众、环保组织、政府部门等。

4. 监督与执法机制:建立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核、实施
和监督的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和补救措施等。

5.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知情权,要求评价结果及时公开,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通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项目对
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也可以
增加项目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

公司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公司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公司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在项目实施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

三、职责1.公司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参与评价。

2.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提供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3.公司领导应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确保实施相应的环保措施。

四、评价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申请表》。

2.公司环保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

3.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预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等。

4.邀请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5.公司领导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相应的环保措施。

7.项目建成后,应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五、评价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等。

2.工程分析:分析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产污环节等,明确污染物产生情况。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项目实施前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状况等。

4.预测与评估: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

5.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及可行性论证,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6.环境风险评估: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7.公众参与:征求项目实施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意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监督与考核1.公司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项目,公司领导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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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基本概念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

它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在决策或人们在从事相应生产活动时,充分考虑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避免由此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更科学、更民主。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历史沿革)八大事件重大污染公害事件唤起世人环保意识。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比利时 1930年12月马斯河谷地带分布着三个钢铁厂、四个玻璃厂、三个炼锌厂和炼焦、硫酸、化肥等许多工厂。

1930年12月初,在两岸耸立90米高山的峡谷地区,出现了大气逆温层,浓雾覆盖河谷,工厂排到大气中的污染物被封闭在逆温层下,不易扩散,浓度急剧增加,造成大气污染物事件。

一周内几千人受害发病,60人死亡,为平时同期死亡人数的10.5倍,家畜也死亡许多。

发病症状流泪、喉痛、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

推断当时大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5—100毫克/立方米。

2,多诺拉烟雾事件:美国 1948年10月多诺拉镇是一个两岸耸立着100米高山的马蹄形河谷,盆地中有大型炼铁厂、硫酸厂和炼锌厂。

1948年10月,该镇发生轰动一时的空气污染事件,这个小镇当时只有14000人,4天内就有5900人因空气污染而患病,20人死亡。

3,伦敦烟雾事件:英国 1952年12月伦敦位于泰晤士河开阔河谷中,1952年12月5—9日,几乎在英国全境有大雾和逆温层。

伦敦上空因受冷高压影响,出现无风状态和60—150米低空逆温层,使从家庭和工厂排出的燃煤烟尘被封盖滞留在低空逆温层下,导致4000人死亡。

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美国 1955年洛杉矶市有350多万辆汽车,每天有1000多吨烃类,430多吨氮氧化合物和4200吨一氧化碳排入大气中,经太阳光能作用,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一种浅兰色光化学烟雾,在1955年一次事件中,仅65岁以上老人就死亡400人。

5,水俣事件:日本 1953年—1979年熊本县水俣湾地区自1953年以来,经常发现生怪病的人。

病人开始面部呆痴、全身麻木、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进而耳聋失明、最后精神失常、全身弯曲、高叫而死。

还出现“自杀猫”、“自杀狗”等怪现象。

截止1979年1月受害人数达1004人,死亡206人,到1959年才揭开这谜,是某工厂排出的含汞废水污染了水俣海域,鱼贝类富集了水甲基汞,人或动物吃鱼贝后,引起中毒或死亡。

6,富山事件:日本 1955年—1965年 55年后,日本富山神通川两岸,发现一种怪病,开始手、脚、腰等全身关节疼痛。

几年后,骨骼变形易折,周身骨骼疼痛,整天喊疼的“骨痛”,最后病人饮食不进、在痛疼中死去或自杀。

到65年底,近100人因“骨痛病”死亡。

到61年才查明是当地铝厂排放含镉废水,人吃大米和饮用含镉的水而造成。

7,四日市事件:日本 1955年—1972年四日市是一个以“石油联合企业”为主的城市。

55年以来,工厂每年排到大气中的粉尘和SO2总量达13万吨,使这个城市终年烟雾迷漫。

使人患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呼吸道疾病,称为“四日气喘病”。

截止1972年,日本全国这种病患者高达6376人。

8,米糠油事件:日本,1968年九州发现一种怪病,开始眼皮肿、手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严重时恶心呕吐、肝功能降低、慢慢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有的引起急性肝炎或医疗无效而死。

该年七、八月份患者达5000人,死亡16人。

这是由一家工厂生产米糠油工艺过程中,使载热体多氯联苯混入油中,造成患者中毒或死亡。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

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

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

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

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

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从此,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国家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评价的范围从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并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几年的情况对评价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除此之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提升为行政法规。

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了贯彻实施《条例》,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三、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情况(发展状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

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

1981 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

后经修改,1986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

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该法第13 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1998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

1999 年3 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

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不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向完善的标志。

五、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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