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遵循全程监控、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价;(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详细评价;(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四)项目施工和运营阶段,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二)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三)项目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项目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六)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七)项目对环境风险的影响;(八)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九)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十)项目对环境政策的影响。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述清晰;(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三)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四)格式规范,文字表述准确简练;(五)附件齐全,图表清晰。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政策和程序,旨在预防和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目的是为了指导各类组织(如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2002 年颁布并于2003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初步审查: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实施。
4.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6. 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总结和评价,为今后类似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预防、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与管理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4)环境风险评价;(5)公众参与;(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要求补充材料等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审批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否科学、合理;(3)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行;(4)公众参与是否充分。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补充说明、修改或补充材料。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1)建设项目必须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1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1. 简介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Assessment,简称EIA)是评价由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本文将介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原则、程序和主要内容。
2. 概念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项目实施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特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评估和控制,减少不良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评价特定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改进和控制措施,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公众参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对特定项目的了解和参与度,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4. 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应遵循原则:•先评估再决策:在特定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进行全面、准确、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可持续发展:评价中需重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的改善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预防为主:在评价中,应优先考虑预防措施,避免和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修复和治理成本;•综合协调:评价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协调各方利益,寻求多方共赢。
5. 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程序:1.确定评价对象: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定项目;2.编制评价报告:组织专家对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公示和听证:将评价报告在规定范围内向公众公示,组织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4.决策和审查:根据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进行决策和审查,决定特定项目的实施条件和控制措施;5.监督和评估:对特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评价报告中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管理规章制度一、背景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
为了规范和统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制定了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管理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告编制责任1. 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指导和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2. 报告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报告编制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3. 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环境规划、审批、监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程序。
四、报告编制程序1. 确定报告编制范围: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报告编制的范围,明确评价的重点和难点。
2. 收集资料信息:调查研究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生态资源等相关资料信息。
3. 评价方法选择: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如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法。
4. 结果评估和分析:对调查研究所得的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程度和区域特点。
5. 编写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写报告,包括项目背景、评价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内容。
6. 报告报批程序:报告编制完毕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报送给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报告编制要求1. 报告编制应准确真实地反映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 报告编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出现术语过多或晦涩难懂的表述。
3. 报告编制应注重数据来源和数据精度的描述,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报告编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进行,避免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的介入。
5. 报告编制应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六、报告编制质量控制1.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报告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内部质量检查,确保报告各项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辟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辟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评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环评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管理,规范环评公司的行为,保证环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环评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组织实施;设立技术部门,负责环评技术支持和研发工作;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各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名员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环评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申报、立项、调查、分析、评估、编制报告等工作;(二)技术部门:负责环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工作;(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后勤、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四)市场部门:负责环评项目的市场开拓、客户接待、业务洽谈等工作。
第三章环评工作流程第八条环评项目申报与立项:根据客户需求,编写项目申报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立项后,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环评项目调查与分析:环评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条环评项目评估与编制报告: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公司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环评报告修改与审批: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客户审核;客户审核通过后,报送给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二条员工招聘与培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员工招聘,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环评工作相关制度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替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合理预测环境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对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评价编制和评价审批。
第七条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分析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
第八条评价编制阶段,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前期准备阶段的信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评价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预测;(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七)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与监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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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
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
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