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一律执行该管理制度。
3.程序要求3.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5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公司分管环保部门必须参与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环境保护的考察论证,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报上级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方可确定。
3.6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3.6.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3.6.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6.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6.4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毕应报告市级环境影响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根据项目大小划分,报县、市环保局审批。
3.7凡是没有“三废”治理措施的项目,生产技术部门有权不进行设计和验收,施工部门有权不施工。
3.8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农林渔业项目等。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2)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2. 施工单位责任:(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施。
(3)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3. 监管部门责任:(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责令整改。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1. 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满足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即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不得超过当地环境容量,不得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一:1.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原则2.1 守法合规原则2.2 先环评后建设原则2.3 防控优先原则2.4 整体协调原则3.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程序3.1 环保审批程序3.2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3 环境监测程序3.4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程序3.5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程序4.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4.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4.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要求4.3 化工项目要求4.4 电力项目要求4.5 建材项目要求4.6 水泥项目要求4.7 冶炼项目要求4.8 化纤项目要求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措施5.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措施5.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措施5.3 化工项目措施5.4 电力项目措施5.5 建材项目措施5.6 水泥项目措施5.7 冶炼项目措施5.8 化纤项目措施6、其他事项附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表注释:1. 环保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2. 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3.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和环境质量的达标。
4.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烟气净化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用于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
5. 全文结束。
范本二:1.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概述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法律法规原则2.2 先评估后建设原则2.3 预防为主原则2.4 综合协调原则3.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程序3.1 环境审批程序3.2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3 环境监测程序3.4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程序3.5 环境保护设施运维程序4.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4.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4.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要求4.3 化工项目要求4.4 电力项目要求4.5 建材项目要求4.6 水泥项目要求4.7 冶炼项目要求4.8 化纤项目要求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措施5.1 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措施5.2 炼铁、炼钢、焦化项目措施5.3 化工项目措施5.4 电力项目措施5.5 建材项目措施5.6 水泥项目措施5.7 冶炼项目措施5.8 化纤项目措施6、其他事项附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表注释:1. 环境审批: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保证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项目、能源项目等。
2. 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时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与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相一致。
2.2 空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布局,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必须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3 条件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的使用情况。
同时,还要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3. 管理要求3.1 时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的工期。
在工期内,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3.2 空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
3.3 条件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
4. 监督检查4.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和资质。
4.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等环节。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四条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管理第七条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第八条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九条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
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引言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三”即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必须满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和同一要求的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环保“三”的有效管理,保护环境,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了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三”的管理范围、要求和责任,加强环保项目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废弃物处置设施、清洁产业项目等。
适用于各类建设、运营和退出环保项目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
管理要求建设阶段在环保项目的建设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定环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
2.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环保项目建设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和其他必要的审批手续。
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运营阶段在环保项目的运营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保持环境质量。
2.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配置必要的环境保护设备和器材,做好事故应急准备,确保环境安全。
4.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退出阶段在环保项目的退出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制定合理的环保项目退出方案,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退出。
2. 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恢复环境生态系统。
3. 清理废弃物和污染物,做好处置和处理工作。
4. 进行环境验收,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责任和监督本办法规定了环保项目的各方责任和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
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主体应当承担环保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环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环保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环保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三”要求的项目进行查处和处罚。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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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 术语和定义
“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 部门及人员职责
5.1. 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 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 具体内容
6.1. 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项目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 环境保护部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治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
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危害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建议停产治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6.5. 由于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各分子公司,哪级负责人同意生产的,就由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6. 各级环保员要监督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反映本单位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规定的情况。
对各分子公司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或知情不报的环保员,应负与有关领导相同的责任。
6.7.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等,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需停用或搬迁时,应报请环境保护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
并与所属产品生产的设备,同时按计划大修。
6.8.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相关分子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项目竣工工作报告相关材料,须经环境保护部完成竣工工作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在项目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内,由项目相关分子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三废治理及设施运转情况报告。
运转正常后,由环境保护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6.9. 凡属环保项目的资金均由其主体工程项目资金中支付。
7. 检查、评估及考核
7.1.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8. 附录(各类记录)
无
9. 说明
本文件自2016年03月24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