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根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个等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的综合判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省安监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市级安监局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在1996年颁布的一项文件,该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营阶段必须实施“三同时”管理,即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环境保护运营。

这一方法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是“三同时”管理的核心,它评估和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一过程是一个科学、系统和综合性的分析过程,需要考虑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因素。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充分了解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可能的后果,排除潜在的环境风险,并从科学的角度为项目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其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根据环保“三同时”管理方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设计和建造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对各种污染排放和环境破坏问题。

环保设施的建设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于保障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维护公共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环境保护运营是“三同时”管理的重要环节。

环保设施的功能取决于运营维护的质量,因此,建设项目必须在运营阶段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制,实行日常监测、评估和更新管理措施。

通过环保运营,可以发现和纠正环境管理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持续性地保障环境质量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中国政府面对环境挑战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促进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通过规范环保行为,提高环境意识和环保技术水平,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未来的发展创造一个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

总而言之,《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践。

它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以及维护生态平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其中,“三同时”管理办法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背景“三同时”是指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扩建必须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具备同步性、一致性和同时性。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够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设计阶段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应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布置和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确定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规模和位置;确定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配套关系;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效果。

2. 施工阶段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运行阶段在工程项目投产后的运行阶段,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其运行效果;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通过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减少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2.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3. 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通过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从而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责任感。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污染治理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范围和方法;(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预测方法;(四)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其可行性分析;(五)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六)环境监测计划及其监测方法;(七)环境管理组织和措施;(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提供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运行和拆除阶段采取以下措施:(一)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二)节约资源和能源;(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四)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达标要求。

第四章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环境影响审批,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的重要性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引言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三”即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必须满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和同一要求的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环保“三”的有效管理,保护环境,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了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三”的管理范围、要求和责任,加强环保项目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废弃物处置设施、清洁产业项目等。

适用于各类建设、运营和退出环保项目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

管理要求建设阶段在环保项目的建设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定环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

2.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环保项目建设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和其他必要的审批手续。

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运营阶段在环保项目的运营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保持环境质量。

2.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配置必要的环境保护设备和器材,做好事故应急准备,确保环境安全。

4.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退出阶段在环保项目的退出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制定合理的环保项目退出方案,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退出。

2. 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恢复环境生态系统。

3. 清理废弃物和污染物,做好处置和处理工作。

4. 进行环境验收,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责任和监督本办法规定了环保项目的各方责任和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

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主体应当承担环保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环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环保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环保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三”要求的项目进行查处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农林渔业项目等。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2)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2. 施工单位责任:(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施。

(3)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3. 监管部门责任:(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责令整改。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1. 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满足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即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不得超过当地环境容量,不得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二)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四)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要求落实环境监理工作;(五)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六)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发生扰民情况;(七)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期间原辅材料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设备、台帐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八)是否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省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受理省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必须明确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批复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对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工程环境监理应当定期(试运行期为每月一次)报告工程环境监理情况,并于试生产结束后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省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受理省局审批项目的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自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后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结束前15天内,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计划申请验收的时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的,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调查)单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委托协议生效后,接受委托监测(调查)的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

第十二条在验收监测(调查)期间,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满负荷的75%以上运转,确保验收监测(调查)结果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后,建设单位向省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示;(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报告;(三)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五)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反映污染物排放基本达标的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项目的审批、监理、监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参加,验收合格,批准其投入正式生产,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确保项目的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要点:(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的台帐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暂存及处理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制度。

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

项目验收直接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依法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鉴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特殊性,本办法未能包含的具体事项见附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附件3附件:浙江省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涉及上述内容的辐射建设项目,简称辐射项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从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和生产(建造、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跟踪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工作单位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的规定,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其管理要求分别参照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各自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辐射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配合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辐射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辐射项目“三同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辐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辐射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负责辐射项目建设期间日常环境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现场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