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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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各地级以上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及电话:李玲************)附件一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在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省2009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落实《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粤府〔2007〕99号)规定的减排目标,确保我省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制本年度计划。

一、2010年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城镇人口增长等预测结果以及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拟定我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比2009年下降1.82万吨(2.0%),累计比2005年下降15.6%;二氧化硫比2009年下降1.07万吨(1.0%),累计比2005年下降18.1%。

二、我省总量减排现状“十一五”以来,我省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9年,化学需氧量累计比2005年减排14.68万吨,下降13.87%,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2.3%。

遂溪卫生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遂溪卫生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在本县城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和上门(到楼房首层)收集垃圾有偿服务费由县环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1 第四条县环卫处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和上门(到楼房首层)收集垃圾服务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监大队、县交通局、县公安局、遂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遂城镇政府等单位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和上门(到楼房首层)收集垃圾服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垃圾收费以户为计费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每户每月3元,清洁卫生费每户每月2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免收卫生清洁费),上门(到楼房首层)收集垃圾服务费每户每月5元,三费合一每户每月共收取10元。

每月用水量1吨以下的住户每户每月征收3元。

2、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上门(到楼房首层)收集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每人每月3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我区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现代化大城市的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订了《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拟于2005年4月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一、我区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2002年9月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提出“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002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明确规定:“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3年1月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要求“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前开征”。

2003年1月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佛府[2003]4号),同意“重要的公用性服务价格与收费委托区一级管理”。

综上所述,我区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是十分充分的。

推行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能够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立“环境消费”的意识,使企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市城管办:你办《关于召开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调整卫生清洁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申请》悉。

为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的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有关人员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在听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就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对江门市区范围内(暂不含新会区和蓬江区的杜阮、荷塘、棠下镇)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含出租屋)实行收取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一)清洁卫生费标准: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含个体经营者)由现行的按定额收费调整为按门前清扫面积计算收费,即1元/平方米·月;2、居民户由现行的8元/户·月(其中:卫生费3元,上门收集垃圾5元)调整为9元/户·月(其中:清扫3元,上门收集垃圾5元,化粪池清理与维护1元)。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含个体经营者)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为100元/吨(其中:收集运输单位和填埋处理单位都按收费标准各占50%);2、居民户(含出租屋)为3元/户·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粤价〔2009〕13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序号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备注1公安部门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费、出租车标志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2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181号3文化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4科技部门科技成果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5卫生部门艾滋病监测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6教育部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06号7质监部门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8安全认可证费(特种设备制造用)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9安监部门安全主任资格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0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2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13水利部门浪损堤围防护费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防护议案的决议暂停收费,待省人大修改相关议案决议后正式取消。

深圳市垃圾处理费开征问题解答

深圳市垃圾处理费开征问题解答

深圳市垃圾处理费开征问题解答垃圾处理费明年1月1日起征收,市城管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垃圾处理费管理将实行专款专用居民住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企事业单位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收取核心提示垃圾处理费明年1月1日起就要开征了。

为什么要征收这一费用?征收标准是否合理?征收采取何种方式?征收这些费用对百姓生活带来什么好处?·····昨日,记者带着与诸多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城管局负责人。

垃圾收费合理合法问:现在,百姓日常生活要交电费、水费等诸多费用。

明年起,又要开征垃圾处理收费。

不少百姓质疑这一收费的合理、合法性,是否为现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所允许?答:垃圾处理收费合法、合理,也是大势所趋。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费”。

2002年6月,国家计委、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2002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四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深圳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

垃圾处理费不等于卫生保洁费问:有些住户表示,目前在交给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中,已收取了卫生保洁费,再收取垃圾处理费,似有重复收费之嫌。

卫生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究竟有何不同?答:尽管都是收费,都与垃圾有关,但两者之间其实有很大差别。

首先是用途不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由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组成。

卫生保洁费用于前面三个环节,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管理的最末端环节,即在垃圾处理厂(场)内对垃圾进行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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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2]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2.12.1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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