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项目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
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风险概述目录:一、政策依据二、政策解读三、税收风险四、风险自查与检查方法五、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六、附录:《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参考文章一参考文章二一、政策依据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政策解读(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1、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辅导系列
2019年2月
政策概述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 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 度计算折旧。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 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
2.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允许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不会影响企业会计利润。 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应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 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小贴士: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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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计(1行+4行+7行)
15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
16 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17
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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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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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20
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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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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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
23
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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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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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税会处理一致
3
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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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5 单价 100 万 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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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专用
6 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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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 设备
➢ .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 (或正常折旧额)的填写本表,税法折 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
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
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
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
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
❖ 例: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年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 计折旧额(其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 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 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月份数额, “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 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 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本文档旨在详细解读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以便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变更。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我国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对2024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二、新规则概述根据新规则,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将有所延长。
具体变更如下:1. 建筑物:原折旧年限为20年,新规则调整为25年。
2. 机器设备:原折旧年限为10年,新规则调整为15年。
3. 运输工具:原折旧年限为4年,新规则调整为8年。
4. 电子设备:原折旧年限为3年,新规则调整为5年。
三、影响分析新规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折旧年限将导致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
2. 折旧年限的延长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在折旧年限延长期间,企业每年支付的所得税将相应减少。
3. 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则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波动。
四、应对措施为了应对新规则的实施,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2. 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充分理解新规则,并正确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企业遵循新规则,避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五、结论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旨在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充分理解新规则,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这份解读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024年的折旧年限新规则,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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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投资应以固定资产建设为主,未来2年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 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 管部门立项或备案。(须有项目单项环评)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 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谢谢聆听!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助金额: 1、一般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 2、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金额需要占固定资产 投资的70%以上。 3、每年9-10月申报。
四、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贴
(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企业为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符合环保和国家政策,取得环保局的环评审 批意见,可以是大环评。 3、企业上年度缴税良好,亩均税收10万以上。 4、项目投资须在300万元以上。 5、项目经过区经委项目立项抄送。 6、常年受理。 (二)资助金额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设备 投资的1.5%予以支持。基建按照30%折算后1.5%支持。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解读
企业服务部 项超 (二0一五年四月)
索
引
一、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升级
四、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贴
一、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符合《2015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方向 》(见附件1,包括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 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绿色制造新技术新 工艺4大重点工程及其包含的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工艺 技术等约50个具体方向)确定的具体方向和参数要求。 2、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0万。(未来两年投资) 4、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 晰。 5、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 噪、安全、环保等要求。(须有项目单项环评) 6、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单位;项目须符合当年的项目指南。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补贴资金公开招标采购) 5、项目符合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固 定资产未来2年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6、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已经具备建设开 工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 的手续已经落实。(须有项目单项环评)
一、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一)具体要求: 1、企业根据通知,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并明确参数 要求。 2、中央在沪企业通过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非中央在沪企业于3月26日前将申报文件上报至市 经济信息化委(包括关于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 项目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及委托具有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质 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 (三)资助金额 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10%予以支持,省市给予一 定配套。上海维6%。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资助金额: 1、固定资产投资的10%,分2批拨付,先给70%,验收 后给30%。 2、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金额需要占固定资产 投资的70%以上。 3、政府资助的固定资产的10%必须用于公开招标采购。 4、每年3-4月一批,7-8月一批,共2批。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