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是指由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征收安置住房。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内设价格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价小组”),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参与房源定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定价方法)

房源定价采取“两次定价”方法,第一次定价为建房协议价格,第二次定价为房源供应价格。

第六条(建房协议价格组成)

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实结算,且最高不得超过1%)、开发单位的微利、相关税费等组成。

第七条(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程序)

建房协议价格应当根据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开发周期分批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区县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推进办”)在《项目建设协议书》签订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形成拟

定建房协议价格,经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动拆迁、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上涨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区县推进办)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提出一次建房协议价格调整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评估、修正,形成中期评估成果;在竣工决算经审价后提出建房协议价格结算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初审,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房源供应价格确定方式)

房源供应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建房协议价格(第一次定价),在综合考虑基地的土地成本和市场供应价格、基地的开发进度、拟供应房源的交房时间、同基地同类型房源历史供应价格、相邻基地间房源供应价格平衡等因素,参照基地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近期实际交易均价或基地拟供应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后研究确定。

基地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市场评估价格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估价单位进行评估。

第九条(房源供应价格确定程序)

房源具备供应条件后,由市审价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适时拟订和调整各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源供应价格,报市政府审定。房源使用区县如因房源供应价格调整及房源调剂使用等原因,在重大工程或重点旧区改造项目中产生“同一基地、不同价格”动迁安置房源的情况,区县政府可通过动迁补偿方案平衡或进行房源价格调整,并将房价调整意见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房源供应申请和审核)

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建设完成基础工程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房源可供应申请。经审核符合房源可供应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

第十一条(用房申请和审批)

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如需申请大型居住社区征

收安置房源,由该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市建设管理委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审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供应房源。

第十二条(房源供应付款节点)

房源供应关系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用房单位签订《供应协议》,并明确用房单位按照“计划预订5%、开始搭桥30%、取得预售40%、交付使用25%”的节点要求付款。

第十三条(差价管理主体)

对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并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后,将项目的差价纳入专户管理。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差价专户资金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差价的转付)

差价按照每次供应房源的住宅建筑面积、建房协议价格与房源供应价格的单价差、差价产生的税费等计算确定。其中,差价产生的税费应当在差价中支取,由项目建设单位暂按差价的5%留存,最终以与税务部门实际结算情况为准;建房协议价格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中期评估成果暂定,并最终以建房协议价格结算情况为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始搭桥30%、取得预售40%”的房款时,同步以支票背书方式将差价的35%(含计划预订5%)、40%转付给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并在项目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后,结清所有差价款。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差价管理协议书》,约定差价的计算、转付等事项。

第十五条(差价用途)

差价应当优先用于平衡大型居住社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房成本。多余部分,可用于支持大型居住社区相关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其他重点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等。

第十六条(差价使用)

差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订建议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其他)

其他市属动迁安置房基地房源定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府办[2011]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地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

闵行浦江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闵行浦江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0-04-20 1.规划背景 根据2010年2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第二批选址规划》,闵行浦江拓展基地属于23块大型居住社区之一。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的要求,开展闵行浦江大型居住社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该地区发展的目标理念、功能布局、道路交通、风貌环境、公建配套、居民就业等关键性问题,将有效促进闵行浦江大型居住社区的良好、有序、健康发展,也将为推进全市大型居住社区的规划建设起到指导和示范作用。 2. 规划区位 闵行浦江大型居住社区位于闵行区浦江镇南部黄浦江以东、大治河北岸,靠近规划轨道交通8号线鲁汇路站(暂名),是近期推进的大型居住社区之一。该基地至外环线约10公里,至人民广场约22公里,交通条件良好。 3.规划范围 位于鲁汇基地西侧,规划范围北至盐铁塘,西至黄浦江沿岸,南至大治河,东至城市主干路浦星公路,总用地面积约4.22平方公里。 4.规划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 《闵行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2006) ? 《闵行区浦江镇总体规划(2006-2020)》 ? 《上海市大型社区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09) 5.规划理念 规划目标:浦江湾畔、幸福小城 规划理念:捷运社区、活力街区、生态住区 6.发展规模 用地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422.14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20.91公顷(含规划片林)。 建筑规模:规划总建筑量约253.4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量约202.29万平方米,社区级服务设施建筑量3.22万平方米,基础教育设施建筑量约18.38万平方米,公共设施建筑量约29.53万平方米。 人口规模:居住人口约7.7万人。 7.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一环、三轴四区”的规划结构。 “一心”——在社区中央依托商业等公共设施和中央公园组成的核心区,是未来整个地区最具活力的公共活动中心; “一环”——依托沿黄浦江、大治河、盐铁塘等自然水系及规划片林形成整个社区外围的生态环,将社区环抱在一个天然氧吧中。 “三轴”——实轴和虚轴的结合,“实轴”即沿浦锦路向南延伸、沿鲁南路向西延伸的两条城市发展轴,“虚轴”即由黄浦江、大治河交汇处的重要节点与规划的公共中心之间构筑的斜向景观廊道; “四区”——三个居住片区和一个滨江片林区,以浦锦路、鲁南路两条轴线划分,规划形成3个居住片区,同时浦业路以西作为滨江片林区作为远景规划考虑; 8.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422.14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20.91公顷(含规划片林)。 规划居住用地134.61公顷,占总用地的31.9%,其中住宅组团用地108.42公顷,配套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3.22公顷,配套基础教育设施22.97公顷。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其中:区县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区县经委申请;市税务三、七分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区县经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八条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艺人演艺经纪规定合同

艺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指定经纪人: 乙方(艺人):(笔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的具有极高的演艺才能并有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演艺发展,鉴于甲方为专业的经纪公司且具有协助乙方发展的经纪资源,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人,负责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演艺经纪工作。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1.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业务范畴内,指定甲方为其中国大陆 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代理乙方全面处理与之相关的工作及活动。 1.2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的方式及内容: 1.2.1指定【】(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作为乙方经纪工作的直 接负责人,为乙方提供专业化服务;乙方应保证与甲方指定负责人 保持良好的沟通,至少在24小时内可通过乙方联系方式、居所等 联系到乙方。 1.2.2为乙方及乙方作品进行包装、宣传、策划、公关等。 1.2.3为乙方安排业务培训、职业规划、形象顾问等。 1.2.4为乙方创作或表演的作品进行录音、录像制品、图书、电子制品的 制作、出版和发行等。 1.2.5为乙方提供后勤服务,甲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乙方安排工作的同 时应为其工作提供便利,例如为乙方安排出行、住宿、翻译等;

1.2.6为乙方提供法律事务服务,代理乙方与第三方进行商业谈判并签署 合作协议,处理争议及侵权事件。 1.2.7代理乙方进行维权服务。 1.2.8对属于乙方的姓名权、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衍生 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再许可使用行使独家经纪代理。 1.3合作范围: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1.4合作期限:【5】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5合作类型:双方合作具有排他性、独家性 1.5.1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事项,具有排他性、独家性,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经甲方认可的甲方关联方不 在此列)就合作事项展开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自行安排参加 或与第三方订立与合作事项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无论此等行为是 否有偿。 1.5.2甲方有权以许可、转授权、分授权及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 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约项下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2业务范畴 2.1音乐活动 2.1.1为乙方寻找适合的词曲作品,并获得词曲著作权/许可,并授权乙 方进行表演; 2.1.2为乙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获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授权 乙方进行表演; 2.1.3为乙方接洽词曲创作、表演工作,并以甲方自己或乙方经纪人的名 义与第三方订立相关的合作协议; 2.1.4为乙方接洽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音乐表演,并以甲方自己或乙方经 纪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相关的合作协议; 2.1.5为乙方制作单曲、MV、唱片、专辑等,并举行宣传、发行、推广 活动; 2.1.6为乙方承办音乐会、演唱会、粉丝见面会等各类活动。 2.2演艺活动 2.2.1为乙方寻找合适的影视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视剧、电影、网络 剧、MTV、MV拍摄或配音等)演出机会,并以甲方自己或乙方经 纪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相关的合作协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5〕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第二批选址规划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第二批选址规划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第二批选址规划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〇年一月

目录 1规划背景 2规划依据 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4全市选址概况 5近期实施 6实施建议 7各区县大型居住社区选址7.1宝山 7.2嘉定 7.3青浦 7.4松江 7.5金山 7.6奉贤 7.7闵行 7.8浦东 7.9长兴岛

1规划背景 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改善居民居住水平、推进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市委九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明确了推进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市政府部署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的要求加快推进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近期的指示精神,在大型居住社区推进办的指导下,我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局等部门和相关区政府,集中开展了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规划工作。 2009年以来,按照聚焦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要求,重点依托新城和轨道交通建设,已经先后研究推进了宝山顾村、嘉定江桥、松江泗泾、闵行浦江、浦东周康航、曹路六大配套商品房基地和嘉定云翔、青浦徐泾东站两个大型居住社区试点工作。上述8个基地建设用地面积约29平方公里,其中住宅用地约12平方公里,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约1936万平方米。 在2009年初提出的全市15个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设想的基础上,2009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了第二批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选址工作。 选址工作以批准的各区县的总体规划和已上报的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市里选择、区里自报、市区结合、市里审定”。 选址过程中,相关区县政府非常关注,积极配合,结合区域发展,提出选址方案;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并明确工作推进要求。经过多轮沟通,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选址方案基本确定。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规划选址共计23块,建设用地面积约105平方公里,其中住宅用地面积约40平方公里,预计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约8000万平方米,约120万套(其中含约20%动迁安置房)。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演出经纪人练习题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B ) A国务院文化主主管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D省级工商主管部门 参见《营业条例》第七条 2、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日起( C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A、2年 B、1年 C、5年 D、3年 参见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除个人身份证以外,必须持有(C ) A、从业经历证明 B、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C、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D、学历证明 《细则》第九条 4、以下内容中不是文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内容是(B ) A、对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进行审批 B、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 C、演出活动的监督 D、演出项目审批 B需要公安部门 5、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提交申请,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B )内做出决定。

A、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20日 B、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3日 C、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10日 D、演出所在地夏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5日 《条例》第十四条 6、在引进演出项目时应把握各阶段的不同经营策略,以下描述错误的是(D ) A、对于已经属于衰退时期的剧节目和演员应该挖掘新的开发价值 B、对于与引进的演出项目,要有专业的眼光判断其所处的生命周期 C、对于处于发展期的演出项目和新星,可以较低成本签约,并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D、对于成熟的项目不用考虑价格因素,原因尽快签约占据先机 成熟期项目应控制签约金额,不能盲目报价 7、对舞台布景中的硬景描述不正确的有(C ) A、利用轻便的代用材料做成的主体框架结构的布景 B、体积大、不便于巡演搬运 C、成本较低,效果不如软景好 D、立体感、空间透视感和真实感强 成本高,效果比软景好 8、某公司因旗下艺人无故擅自毁约而产生经纪损失,到法院起诉后却未能挽回损失,因为该公司未取得演出经纪资质。这体现了演出经纪合同中的哪个问题(A ) A、合同主体不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授权 B、合同中约定事项不完备 C、合同条款不完备 D、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9、以下关于演出制作团队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各组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B、有艺术创作组、舞台管理组、舞台技术组三部分组成 C、成功的演出制作团队的良好合作 D、总负责人在团队中的灵魂地位是团队合作的关键 D能否顺畅的沟通是团队合作的关键

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2017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在上海工作非沪籍的朋友们,特别是自己孩子目前在上海就读的朋友们,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听说了没?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里上海先予公司特地给大家划了两条重点! 1.未对积分体系、程序作调整 据了解,此次修订并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2.明确居住证登记有效期年限为1年 该办法共35条,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居住证到底有什么用? 让我们来感受下上海居住证在上海的“威力”有多强大

1.持有有效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 2.小孩可在上海就近入学 3.异地小孩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 4.住房(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注意: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取消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6.拍沪牌(汽车上牌) 7.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8.社会保险(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的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9.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即用人单位需办妥就业登记) 2)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申领当月,社保处于缴费状态。 因此,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最快也需要就业满6个月 。 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办理材料

城市新建大型居住社区的管理困境与创新治理

城市新建大型居住社区的管理困境与创新治理 导读:近年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居住社区是这一体系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大型居住社区在区位布局、配套建设、规模范围、人口结构、人口增速等方面与一般居住社区具有较大差异性,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需要着力于完善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夯实基层基础自治力量,形成政社分离又合作的关系,构建自治与共治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 关键词:居住社区;沟通协调;“镇管社区”;“社会隔离” 居住问题是民生事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实现“住有所居”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新阶段推进民生工程、加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措施。保障房建设一般存在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分散型,即由开发商在新建小区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保障房(政府提供补贴);另一种是集中型,即政府规划一定面积的区域作为保障房基地,集中建设保障房。由于我国政府在过去一段时期忽视保障房供给,住房问题积累成疾,实现短期内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就只能是集中、快速增加保障房数量。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通过集中规划建设大型居住社区,落实

保障房政策,逐步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景。 一、浦东大型居住社区现状 (一)浦东大型居住社区的基本情况 自2003年开始,上海市有步骤地推进大型居住社区规划选址和分阶段建设,共在9个郊区县确定了47个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规划导入人口300万左右。到2012年已建和在建的34个大型居住社区基地,总规划用地106.58平方公里,规划人口235万。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郊区,也成为大型居住社区基地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区域之一,先后分三批选定批准了8个基地、共12个大型居住社区,规划导入人口近90万。2012年已建和在建5个基地、10个大型居住社区,规划人口65万。这些方面大致占上海市总量的四分之一。 具体来看,2008年规划选址的曹路、三林、周康航3个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居民已经陆续入住。到2012年10月已经签约4.12万户(套)。其中,曹路镇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北片已交付使用1.76万套,实际入住4325套、10 255人。三林镇大型居住社区基地7个地块一期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竣工,交付使用1.5万套住房,第一批在2012年8月份入住,目前大部分在装修,实际入住3000人左右。周康航基地(包括周浦镇、康桥镇和航头镇)办理入户近1万套,航头镇实际入住1341户、3007人;周浦镇和康桥镇入住率都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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