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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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是指由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征收安置住房。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内设价格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价小组”),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参与房源定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定价方法)房源定价采取“两次定价”方法,第一次定价为建房协议价格,第二次定价为房源供应价格。

第六条(建房协议价格组成)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实结算,且最高不得超过1%)、开发单位的微利、相关税费等组成。

第七条(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程序)建房协议价格应当根据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开发周期分批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区县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推进办”)在《项目建设协议书》签订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形成拟定建房协议价格,经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动拆迁、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上涨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区县推进办)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提出一次建房协议价格调整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评估、修正,形成中期评估成果;在竣工决算经审价后提出建房协议价格结算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初审,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管理规定(1995年3月29日)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和建设部建房(1993)108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收费标准市和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拆迁管理费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与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核定。

市府重大工程项目的拆迁管理费标准另行核定。

二、收费凭证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统一使用套印有“上海市财政局收费收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

票证管理和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局制定。

三、使用范围房屋拆迁管理费专项用于从事动拆迁管理人员工资及补贴,动拆迁所需的资料费、印刷费、会议费、宣传费、交通费、专用的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等。

四、预算管理1、房屋拆迁管理费按(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应在取得收入的五日内全额上缴市房地局。

市房地局于每月十日前把上一月集中上交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2、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一月底前根据动拆迁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2]3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2]3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2]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依照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静安区动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区动迁管理办公室。

区动迁管理办公室行使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并代表区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协调拆迁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负责组织房屋拆迁裁决后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工作和司法强制执行配合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细则》与本办法,对本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建委、公安静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和单位应依照《细则》与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区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提交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报告、申请范围的详细地址和1/500的范围地形图。

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

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

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
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沪价商[2001]0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1.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
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沪价商[2001]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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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动迁补偿若干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动迁补偿若干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动迁补偿若干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沪奉府[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动迁补偿若干方案的通知(沪奉府〔2010〕65号)金汇镇、青村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国有土地居住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集资居住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非居住房屋动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国有土地居住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国有居住房屋动迁,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依据沪发改城〔2010〕046号《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奉贤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动迁范围、对象和实施时间(一)动迁范围动迁范围东至浦星公路,南至上海绕城高速(G1501),西至金汇港,北至规划环城北路(规划保留除外)。

(二)动迁对象上述动迁范围内国有居住房屋权利人。

(三)动迁实施时间本基地动迁实施时间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

由于动迁区域较大,实行分期分块动迁。

三、动迁区域类别和房屋补偿价格标准根据沪奉府〔2005〕17号文件规定,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涉及到的金汇镇、青村镇,属奉贤区三类地区。

上海市最新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最新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最新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安置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以及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与轨道交通站点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落实。

已明确选址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原则上规划用地性质不予调整。

第七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房屋管理部门申报。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在会商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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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是指由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征收安置住房。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内设价格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价小组”),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参与房源定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定价方法)
房源定价采取“两次定价”方法,第一次定价为建房协议价格,第二次定价为房源供应价格。

第六条(建房协议价格组成)
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实结算,且最高不得超过1%)、开发单位的微利、相关税费等组成。

第七条(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程序)
建房协议价格应当根据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开发周期分批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区县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推进办”)在《项目建设协议书》签订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形成拟
定建房协议价格,经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动拆迁、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上涨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区县推进办)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提出一次建房协议价格调整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评估、修正,形成中期评估成果;在竣工决算经审价后提出建房协议价格结算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初审,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房源供应价格确定方式)
房源供应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建房协议价格(第一次定价),在综合考虑基地的土地成本和市场供应价格、基地的开发进度、拟供应房源的交房时间、同基地同类型房源历史供应价格、相邻基地间房源供应价格平衡等因素,参照基地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近期实际交易均价或基地拟供应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后研究确定。

基地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市场评估价格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估价单位进行评估。

第九条(房源供应价格确定程序)
房源具备供应条件后,由市审价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适时拟订和调整各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源供应价格,报市政府审定。

房源使用区县如因房源供应价格调整及房源调剂使用等原因,在重大工程或重点旧区改造项目中产生“同一基地、不同价格”动迁安置房源的情况,区县政府可通过动迁补偿方案平衡或进行房源价格调整,并将房价调整意见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房源供应申请和审核)
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建设完成基础工程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房源可供应申请。

经审核符合房源可供应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

第十一条(用房申请和审批)
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如需申请大型居住社区征
收安置房源,由该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市建设管理委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审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供应房源。

第十二条(房源供应付款节点)
房源供应关系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用房单位签订《供应协议》,并明确用房单位按照“计划预订5%、开始搭桥30%、取得预售40%、交付使用25%”的节点要求付款。

第十三条(差价管理主体)
对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并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后,将项目的差价纳入专户管理。

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差价专户资金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差价的转付)
差价按照每次供应房源的住宅建筑面积、建房协议价格与房源供应价格的单价差、差价产生的税费等计算确定。

其中,差价产生的税费应当在差价中支取,由项目建设单位暂按差价的5%留存,最终以与税务部门实际结算情况为准;建房协议价格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中期评估成果暂定,并最终以建房协议价格结算情况为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始搭桥30%、取得预售40%”的房款时,同步以支票背书方式将差价的35%(含计划预订5%)、40%转付给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并在项目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后,结清所有差价款。

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差价管理协议书》,约定差价的计算、转付等事项。

第十五条(差价用途)
差价应当优先用于平衡大型居住社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房成本。

多余部分,可用于支持大型居住社区相关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其他重点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等。

第十六条(差价使用)
差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订建议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其他)
其他市属动迁安置房基地房源定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府办[2011]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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