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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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解读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解读
标准的要求。 GB1576-2008 TSG G5001-2008 TSG G5002-2008
第四章 使用管理
9、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 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燃料分析报告。
第二章 设计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监测项目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4或者 Q≤2.8
4<D<20或者 2.8<Q<14
D≥20或者 Q≥14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燃料量(煤、油、燃气等, 注1)

√√






燃气、燃油的温度和压力 √



蒸汽流量






给水流量

√√






热水锅炉循环水量

√√


√√Leabharlann √√热水锅炉补水量






过热蒸汽温度




蒸汽压力




热水温度




第二章 设计
排烟温度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指导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程旨在加强锅炉节能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

《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明确锅炉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导向等。

2. 锅炉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强调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动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明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运行。

4.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检查和考核。

规定锅炉节能技术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和方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5. 锅炉节能技术的宣传和培训。

强调锅炉节能技术宣传和培训的重要性,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意识,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6.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是锅炉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锅炉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DB13T 1459-2011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

DB13T 1459-2011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

ICS27.010F 0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459—2011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强、魏楠、陈建中、李建业、梁冀平、宋金华。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对涉及工业锅炉节能的七个方面(选型、水处理、余热回收、运行维护、利用外热、管理、评价与监督等)规定了基本要求和规范性作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额定压力小于3.82 MPa的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内容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质达标指锅炉给水和锅水水质均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各项指标要求。

3.2尾部受热面装置为了更充分地利用锅炉排烟余热,以锅炉尾部排出的热烟气作为加热介质的一类换热装置的总称,如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水加热器等。

3.3锅外水处理原水在进入锅炉之前,将其中对锅炉运行有害(结垢或腐蚀)的杂质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处理的方法,最常见的为钠离子交换法。

3.4锅内加药处理为了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腐蚀,有针对性地向锅内投加一定数量药剂的水处理方法。

4 选型节能4.1 锅炉使用单位应选用与其燃料种类相适应的炉型。

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一种新型的热动力设备,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
机热载体来传递热量。

由于其具有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等优点,
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化工、纺织、食品、医药等领域。

但是,这种设备
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监测和管理。

一、设备安全
1、检查设备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时不会发生
意外事故。

2、检查设备的各个零部件,如加热装置、防爆装置、安全阀等,
确保其完好无损、可靠工作。

3、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火灾探测器,能够及时发现可燃气体和
火灾等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操作安全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运行期间,要时刻关注各项参数的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
设备异常情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设备维护保养要及时、彻底,定期检查和更换易损件,防止发
生意外事故。

三、应急管理
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针对不同的应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2、开展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范围,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总之,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安全监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所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密切配合。

只有充分重视安全,做好监管和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一、总则锅炉作为能源转换设备,是工业生产和民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之一。

然而,传统的锅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亟待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

为此,制定和实施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对于推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实现锅炉能源消耗下降、能效提高、污染减少的目标。

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锅炉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锅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科学、公正、公开、有效原则。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应坚持科学的评价和监测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相关信息和数据应进行公开透明,便于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

监督管理的策略和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推动锅炉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监督管理内容1. 能源消耗监测:对各类锅炉设备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定期评估其能效水平,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2. 技术创新和推广: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的锅炉技术,改进现有锅炉的能源利用效率和性能。

3. 环境保护和排放控制:建立并落实锅炉排放标准,对各类锅炉的污染排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4. 综合管理和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并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和采用节能技术。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监测系统:建立全国范围的锅炉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各类锅炉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2. 制定评估标准:制定和修订锅炉能源消耗评估标准,建立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估锅炉能效水平。

3. 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专业的锅炉节能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推动锅炉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4.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锅炉节能技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监督管理的意义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实现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减少能源浪费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锅炉)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锅炉)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锅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炉)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锅炉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锅炉的节能管理第三条锅炉的选型与配置1. 锅炉选型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尽量选择能耗更低的型号和规格。

2. 锅炉在设计配置时,应充分考虑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低氮燃烧技术、变频调速等。

第四条锅炉的安装与调试1. 锅炉的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燃烧系统、水处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2. 锅炉的调试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合理调整燃烧参数,达到最佳节能效果。

第五条锅炉的运行管理1. 锅炉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锅炉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2. 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查锅炉的燃烧状态、烟气排放等指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3. 定期进行清洗、除垢等维护,确保锅炉的热交换效率。

第六条锅炉的维护与修理1. 锅炉的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润滑、紧固等,在锅炉停运期间进行。

2. 故障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后需进行试运行和性能测试。

第七条锅炉的更新与淘汰1. 锅炉的更新应根据经济性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因素进行评估,合理选择替代方案。

2. 锅炉的淘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环保。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锅炉的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使用锅炉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核实锅炉的合规性和节能情况。

2. 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运行记录和数据。

第九条锅炉的能源消耗测算与统计1. 锅炉使用单位应开展能源消耗的测算与统计工作,定期编制能源消耗报告。

2. 监管部门应组织对能源消耗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节能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级, 除去 已经 爆管作 废 的管排 , 管排几 乎不需 要重新 制作 , 整改 时间大 约为 每台 1 5天左右 。
4 结语
整 改结 束 后锅 炉 即 投入 运行 , 项 参数 几 乎都 各 能达 到设 计要 求 , 唯有 排烟 温 度 大约 升 高 1 0℃ , 运
行4 0天后 停炉 检查 , 发现上 下级省煤 器有 少量 的均 匀 的积灰 , 无堵 死现 象 , 清灰 也 比以前较 容易 。锅炉 运 行至今 无省煤 器爆 管现象 。 为此 , 笔者 建议 , 无论是 生活 垃圾锅 炉还是 将要
等 4个 特种设备 安全技 术规 范批 准发布实 施 。具 体 内容 如下 :
编 号 rC G o2 00 s 0 0 —2 1 T G G 0 3 _ 1 s O 0 —2 0 0 名 称 锅 炉 节 能 技 术监 督 管 理 规 程 工 业 锅 炉 能效 测 试 与 评 价 规 则 批 准 日期 21 0 3 0 0— 8— 0 21 0 3 00— 8— 0 实 施 日期 21 0 0—1 0 2— l 2 1 —2—0 0 0—1 —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1 年 8月 3 00 0日以2 1 00年第 9 号文公布了“ 1 关于发布《 锅炉节能技术监 督管理规程》 4 等 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 对《 、 工业锅炉能效测
试 与评 价规 则》 《 力管道 定期 检验 规 则—— 长输 ( 气 ) 道》 《 力 管道 定 期检 验 规 则—— 公 用管 道 》 、压 油 管 、压
发 展 的新 型燃料 锅炉 , 我们在 设计 、 择省 煤器结 构 选 型式时 , 要根 据燃料 的特性 进行选 择 , 能过分 依 都 不 赖 过去 的经验 , 这样 才 能更 有 助 于 提高 锅 炉 的运 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 在本释义中, 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 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 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23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重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 由“1.1目的”、“1.2合用范围”、“1.3不合用范围”、“1.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6特殊情况的解决”、“1.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重要变化为:●增长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解决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 《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 保护人身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营,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身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保证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 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 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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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v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计………………………………………………………………………………(1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4)第四章使用管理………………………………………………………………………(5第五章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6第六章监督管理………………………………………………………………………(7第七章附则……………………………………………………………………………(7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8附录B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1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煤、油、气味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装置、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它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

第六条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相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二)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一)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四)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50℃;(五)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二)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第十条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二锅炉配风装置应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煤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用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介质侧和烟气侧的阻力。

第十二条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 的锅炉,当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 ℃,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

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第十五条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

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及其他消耗,尽量考虑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应当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

第十七条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

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高效运行的要求。

第十九条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当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以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一单台容量≥1t/h(0.7MW的燃油燃气锅炉和≥10t/h(7MW燃煤锅炉房应当设立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二额定蒸发量≥4t/h的蒸汽锅炉应当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三额定蒸发量≥4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应当设计燃烧自动调节装置,以满足燃烧及负荷调整的需要,并保证锅炉热工工况稳定、高效,并防止受热面结渣及结焦。

(四)燃油燃气锅炉均应当配备燃烧自控装置。

第二十条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应当满足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

(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宜单元制运行。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择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积极当地的大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排污水换热器,以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鼓励燃用天然气锅炉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汽化潜热。

第二十二条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四条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锅炉的煤闸板、炉排轴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循环使用。

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第二十六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试验)。

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A中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制造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

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试验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试验。

非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后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期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指标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不得继续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

锅炉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降低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第三十一条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内容机型核查的证明材料;(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负责。

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三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

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和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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