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解答
• 本案的先决问题:婚姻效力
• 本案的主要问题: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的独立性
• 先决问题独立于主要问题。二者之间是一种 并列关系 。 • 第一 ,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 的涉外民事关系, 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 以就先决问题独 立 的向法院起诉 。 • 第二,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 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 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 • 第三,从时 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 题产生 的,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
Q1
• 本案第一审裁判所在判决理由中虽依照通则法第36 条适用韩国法,但并未提及先决问题之事。相关部 分判旨如下:“关于C的继承问题即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及继承份额依通则法第36条适用韩国法之结果, 可知Y1及Y2在继承这一问题上应当与Y3、Y4、Y5等 人处于同等顺序且与他们拥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据 此,Y1就本案大楼应当拥有9/60的继承份额。”对 此,第二审判决除解释了韩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之 外也未就国际私法的问题有所提及。凡此种种,第 一审和第二审判决仅仅解释了继承的准据法,即仅 涉及主问题部分。 • 那么是否可以说前两审的裁判所在先决问题上是采 用了准据实质法说的立场呢?
• 本案采用了法院地法说: 符合先决问题的独立性,照顾了法院地法 间接规范的适用。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prerequisite problem)是指在解决一个问题或者达成一个目标之前,必须先解决的关键问题或具备的条件。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相互依赖性:先决问题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即解决一个问题或者满足一个条件,需要先解决其他相关的问题或者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2. 优先级:先决问题应该有一定的优先级次序,即哪个问题或条件是首先需要解决或满足的,哪个是次要的等等。
3. 必要性:先决问题必须是解决或满足的关键问题或条件,没有解决或满足这些问题或条件,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或达成目标。
4. 独立性:先决问题应该是独立的,即解决或满足一个问题或条件不依赖于其他问题或条件的解决或满足。
通过确定先决问题,可以在解决复杂问题或达成复杂目标时,合理规划和分解任务,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依次解决问题或满足条件,从而达到预期的结果。
先决问题案例题

先决问题案例题(实用版)目录一、先决问题概述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四、总结正文一、先决问题概述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某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
这些先决问题可能涉及到技术、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解决主要问题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确保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先决问题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城市在规划建设一座新的污水处理厂时,发现选址附近存在大量地下管线,这些管线包括污水、雨水、燃气等多种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安全地避开这些地下管线,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顺利进行。
案例二:一家企业计划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
但在引进生产线之前,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生产线的要求;如何培训员工掌握新生产线的操作技能等。
这些技术问题都是企业在引进生产线之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1.充分调查与分析。
在解决先决问题之前,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2.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调查与分析的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3.落实责任。
对于每个先决问题,都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跟进与评估。
在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及时的跟进与评估,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四、总结正确识别和解决先决问题,对于保证主要问题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先决问题是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先哲们对先决问题已有论及。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的理论。
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重新作了阐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主张。
关键词先决问题质疑构成条件法律适用引言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被称为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德国法学家梅尔基奥尔(Melchionor)和溫格勒尔(Wengler)先后于1932年和1934年提出来的,此后受到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法学家莫里斯(J. H.C.Morris)的观点:认为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须由外国法支配,即以外国法为准据法;第二,会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个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有独立的冲突规则可供适用;第三,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与支配主要问题的国家(主要问题准据法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不同,并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张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或者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 用以支持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判例也是莫里斯在《冲突法》一书中所列举的被我国国际私法学者舶来的Schwebel v. Ungar 案[2] 和R.v. Brentwood Marrige registrar案。
应当说,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理论的正确性在我国从未受到怀疑和质疑。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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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2](P224)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
“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
”[3](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
”[4](P82)而且,这样可以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
”[5](P309)(二)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前述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谓国际间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即牺牲了内国的一致而得到的。
”同时,“有些先决问题自身性质决定其与法院地法联系更紧密。
比如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对法院地来说甚至比主要问题更具意义。
”而且,既然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单独提出,其理应与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样,即“按先决问题本身的性质,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
[6](三)个案分析说该说认为,上述两种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各有其不足,“准据法说牺牲了解决办法的内在协调性,在法院地国要根据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体系来承认或否认某种法律地位。
”[7](P6)“而法院地法说追求国内结果一致性的同时意味着导致国际判决的不和谐。
”[8](P435)并且,“附带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办法解决,每个案件可以根据所涉及的特定因素来处理。
附带问题实在不构成单一的难题,有多少种出现附带问题的情况,就有多少种难题。
”[9]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现实注意倾向的发展,应当“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留待在具体案件中个别解决”,[10](P494-495)“即看某一先决问题究竟是同法院地法还是同本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
[11](P73)或“由法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12](P280)(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
[13](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
”[14](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
[15]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16]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
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
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17]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
具体到国际私法,其基本任务又因其国际性及私法性而衍生为协调不同国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体间的利益两个方面。
1、以倡导平等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对一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管辖权的确定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国际私法在协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冲突时的平等原则理应贯穿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包括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等。
[18](P22、427)各国立法往往在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国的管辖权规范。
而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国家间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出现冲突。
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双边及多边协定致力于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但现实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在全部领域内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处理规范,这使得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状况。
而国际私法以平等方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在没有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对其他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保有适当的尊重。
这也是国家间利益得以协调的前提。
在确立了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就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
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早已放弃了单纯对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转向在合理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外国法律处理案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社会伦理基础、历史传统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其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也大异其趣,竟至相去甚远。
在这种情况下,如仍运用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援用来的准据法,势必影响一国的公共秩序。
是故,公共秩序保留成为必需。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是对根据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违背适用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观念时,适用国就以该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
”[19](P81)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内国与外国的平等,有利于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2、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方式平衡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国际私法之私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任务必将包含平衡不同私主体间利益冲突之层面。
而这国际私法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又以通过冲突规范援用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表征。
国际私法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表现在诸多领域,在此笔者仅就与本文相关的两个方面略加阐述,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
”[20]其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
其最初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
[21](P24)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合同、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22]可以说,扩张并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这种趋势也因应了国际私法在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过程中注重实质正义之实现的价值追求。
萌芽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3]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蕴涵着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考虑,强调对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际私法注意力由过去过分侧重于形式正义转移到了更加强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其适用领域也已扩及合同、侵权、抚养、国籍及住所的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区际冲突等许多方面。
(二)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前文从合理分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实现途径。
笔者以为,在这四个方面中,管辖权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
因为:首先,管辖权是一国处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不具有对该法律关系管辖权,那么其法院根本无权对该民商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表达意见,即使勉强表达,也无法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其次,管辖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目前,世界各国的冲突规范尚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条冲突规范各国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不同的冲突规范或对冲突规范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准据法,这将直接影响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笔者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具有管辖权,只有恰当的管辖权安排,才有可能对先决问题适用恰当的准据法,并对主要问题作出恰当的认定。
所以,笔者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应以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