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法学会各级组织和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政策;(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学会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学会财务活动,不得隐瞒、遗漏;(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学会资产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务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下设会计科、审计科,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三)负责学会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四)负责学会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学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六)负责学会内部审计工作,对学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七)负责学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学会财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学会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一)收入核算: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拨款、其他收入等;(二)支出核算:包括办公费用、人员经费、业务活动费用、资产购置费用等;(三)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四)负债核算:包括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第八条学会财务核算应做到:(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二)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对各项收支进行审核;(三)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四)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制定规范的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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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协会财务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受理事会的监督指导。
协会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二、协会收入与支出管理规定。
㈠收入管理。
协会各项收入包括会员缴纳会员会费,会员单位会费,社会人士的捐赠,政府和各类社会团体的资助,协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1.协会收到的各类收入,必须向捐助人出具收款证明,即收款收据(第二联),财务人员凭收款收据(存根联)进行财务核算。
2.协会收到的各类收入由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做到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款专用。
会员会费每年度60元,高中生、职专生免收会费,大学生半费;会员单位会费每年度600元。
收入类若需他人代理的,需经分管领导汇报会长同意后方可代办,3个工作日经费入帐。
㈡支出管理。
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1.协会成员要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否则由个人承担,协会不予报销。
2.协会支出实行报销制。
一般先由经办人垫付活动费用,然后凭合法或合规的票据,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向财务人员报销。
3.报销票据原则上为正式发票,实在无法出具正式发票的零星款项,必须要有收款收据(拒绝白条)。
经办人报销单据时应填写报销凭证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支。
4.财务人员列支各项费用,要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分管领导的审批签字;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5.因紧急情况须预借款项,应开具借条向财务部申请预借现金,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预借,3个工作日持票报帐,长退短补,经手人签字。
三、协会实行财务报告和公布制度。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
第二条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队,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兴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州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在经济法学领域内开展研究、实践和交流,推动本地区产、学、研的有效组合,为经济主体和经济建设提供对的的法律指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区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四)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诚信建设;(五)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六)接受委托参与广州市涉及经济法学领域内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征询、论证工作;(七)为广州市经济建设起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八)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开展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性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九)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司提供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律信息,组织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法相关知识培训;(十)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校优秀法学专业在校生进行深造学习、出国交流和参与法律实践提供资助,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十一)传递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成果,指导和推动本会会员开展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金融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学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学会各级组织和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活动合法合规;2. 严谨性原则:财务工作要严谨细致,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透明性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4. 效率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学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会的财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学会财务管理制度;2.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 审核和管理学会各项收支;4. 监督学会各项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安全;5. 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为学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学会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部门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财务管理制度;2. 指导、监督财务人员开展工作;3. 定期向学会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4. 组织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5. 协调处理学会内外财务关系。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学会财务收支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第七条学会财务收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会经费收入: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收入等;2. 学会经费支出:包括行政办公费、业务活动费、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购置等。
第八条学会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学会实际情况,确保预算合理;2. 可行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具有可行性,确保预算目标实现;3. 可控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具有可控性,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第九条学会财务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流程如下:1. 各部门提出财务收支申请;2. 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3. 财务负责人审批;4. 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9]7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我们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管理的原则(一)社会团体应有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接受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社会团体宗旨和有捐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社会团体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反派,并应按照《广东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1]152号)的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社会筹集资金。
(四)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一)会费收入: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捐赠和资助收入:指国内外和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三)有偿服务收入:指社会团体开展技术、信息的咨询与服务;技术引进、开发和转让;人才培训以及举办展览、展馆订货会、比赛和出版刊物等的收入;(四)有关单位委托社会团体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广州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销售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款项,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做好款项的结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6.职责;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⑵财务部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⑶出纳员不得兼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⑷财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⑸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⑹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主管人员监交;⑺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⑻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⑼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水性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1.总则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如果总经理不在公司,应以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会计或出纳不在公司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⑸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总经理批准;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⑻凡开支单笔在5000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知会财务部准备;2.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总经理批准;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⑴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⑵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⑶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⑷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元/日;②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元/日;⑸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⑵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行政部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行政部建账予以核销使用;⑶公司汽油票由行政部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⑴公司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管理;⑵行政部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⑶行政部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⑷行政部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⑸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公司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行政部统一安排;⑹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⑵公司员工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第二章财产管理制度1.公司财产的范围⑴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⑵凡公司购入,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⑶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品由行政部管理;⑵行政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⑴行政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购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行政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行政部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行政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行政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行政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4.财产的清查、盘点⑴公司行政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行政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我法学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法学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薪酬管理、审计管理等方面。
第3条法学会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合规、风险管控,推动法学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4条法学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循诚信、保守的原则,履行职责,保障法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2章会计核算第5条法学会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6条法学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和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职责、流程、方法和时间,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7条法学会应当按照法定时间编制、审核和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8条法学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和文件管理制度,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保存。
第3章预算管理第9条法学会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制度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第10条经费预算应当充分考虑法学会的发展需求和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科学的预算计划。
第11条法学会财务计划应当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进行,并及时调整和修订,确保经费的合理支出和合理利用。
第12条法学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会领导层。
第13条法学会应当加强对重大经济活动的预算风险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4章资金管理第14条法学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流动和使用。
第15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掌握法学会的资金状况,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性。
第16条法学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17条法学会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5章薪酬管理第18条法学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经济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济学会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经济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2. 公正透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专款专用,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4.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经济学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 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和执行;3. 负责财务核算、报告和分析;4. 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5.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三个方面。
第七条资金筹集:1. 经济学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2.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 捐赠和政府资助应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和监督方式。
第八条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2. 资金支出应实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3. 资金支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资金监督:1.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2. 理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十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准确反映经济活动;2. 会计科目设置合理,会计凭证真实、合法;3. 会计账簿健全,财务报表完整、真实。
第十一条财务核算内容:1. 资金收入和支出;2.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3. 收入、成本和费用;4.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经济学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2. 财务审批和授权;3. 会计凭证和账簿管理;4. 财务报告和分析;5. 风险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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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财务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对会员负责的态度,坚持节俭和收支公开的基本原则,开展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会设财务室,由秘书处代理。
财务室作为本会财务日常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会内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条本会财务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二)向理事会作年度财务决算及预算报告;
(三)组织实施财务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会财务档案的归档、整理及保存工作;
(五)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其他与本会财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会财务人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和解聘,具体流程依照《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会财务人员的任职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素质;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责任心强,热心为公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办公会议有权解聘财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追究财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一)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本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出现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第八条本会财务室应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本会监事。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九条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二)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按比例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
本会会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者直接到财务室办公场所交付的方式交纳会费。
通过银行转账的,需将会费转入本会指定的账户,并备注说明该款为本会会费以及保存转账凭证。
会员凭有效的缴费凭证办理当年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选择多交会费或者一次性缴纳三年以内(包括三年)的会费。
部分会员确实不能交纳会费的,应当在会费缴纳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缓交、少交或者不交的书面申请。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缓交、少交或者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按照规定缴纳会员会费的,有权要求财务室在会员证上予以盖章确认。
会员逾期六个月未缴纳会费,经财务室催
促未果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有权代表本会对外接受社会捐赠,但在接收捐赠时,应当向秘书处登记备案,并向捐赠人出具相应凭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且如实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纳入本会经费范围。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应当存入以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名义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会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四章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支出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按照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会经费应当用于:(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日常办公;
(三)工作人员工资;
(四)租赁办公场所;
(五)公益捐赠;
(六)开展研究与经营范围有关的项目;
(七)开展与经营范围有关的活动;
(八)其他。
第十九条办理以下事项,应当由各主办机构向本会理事会或
者常务理事会提交关于办事经费具体数额的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是否同意:
(一)为广州市经济建设起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
(二)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律信息,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法相关知识培训;
(三)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校优秀法学专业在校生进行深造学习、出国交流和参与法律实践提供资助。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本会经费,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本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到本会名下房产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分的,应当事先经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财产,其中,聘用人员的平均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会预算是指本会财务室根据下一年度学会发展活动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本会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财务室应当于理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期间向
全体理事作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表决过半数通过后即发生效力,对本会下一年度的经济活动具有指引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决算是指本会财务室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所作出的总结,年度决算报告是指本会财务室在理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对于本年度的预算执行结果所编写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应当保证数字的准确性、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写的及时性。
第二十八条本会财务室应当于理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期间向全体理事陈述财务决算报告,总结一年来的收支情况、年度预算完成情况以及某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全体理事的质询。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的划拨以及使用、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由本会财务室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本会财务室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相关资料。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本会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在审查财务室提交的财务报告、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时,有权要求财务室对重大问题作出详细说明。
本会财务室应当做到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务室每年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并随时接受其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员有权向会长办公会议申请要求对财务室工作进行监督,会长办公会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登记备案后,申请人有权在财务室指定地点查看本会财务会计报表。
申请人应当保证不向第三人泄露本会财务相关信息,不对本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拍照、复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财务管理办法,在成立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经主管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三十名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五名以上的团体会员、各工作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有权向理事会书面提议修改本办法,理事会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期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相关提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报经主管机构备案后生效。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