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明确委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和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会计师委派管理相关事宜。
三、委派管理程序
1.委派管理的需求方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2.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向公司总会计师提出申请;
3.公司总会计师审核申请,确定是否同意委派,并制定委派管理计划;
4.公司总会计师向申请方发出委派通知书,明确委派的职责、权限、期限等;
5.委派期满前,公司总会计师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委派,如需继续委派,则重新制定委派管理计划,向申请方发出委派通知书;
6.委派期满后,申请方需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委派工作总结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对委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
估。
四、委派管理要求
1.委派对象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2.委派对象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委派对象必须按照委派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如因工作不当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委派期满后,申请方必须如实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委派工作总结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对委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Q
五、其他
1.委派管理计划应当明确委派对象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过度委派或缺乏委派;
2.委派管理计划应当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相一致;
3.公司总会计师需要定期对委派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委派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某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某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委派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联社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联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按考试、竞聘程序产生,享受委派会计待遇。
第六条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负责综合整理保管。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八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领导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分析决策,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五)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委派会计 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派会计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派会计是指公司委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委派会计的具体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有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委派会计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职责第六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七条委派会计应当负责编制和报送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第九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履行税务申报和报送工作,确保公司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第十条委派会计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审计结果及时整改。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委派会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有权参加公司相关会计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沟通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的关键事务。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不得将公司的财务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有义务及时熟悉公司的新政策、新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最新要求,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明确委派会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对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投诉。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委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的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业务范围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委派总会计师。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四)组织进行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财务支持;(五)协调企业与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其他与财务会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委派程序第七条企业应当通过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确定总会计师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对总会计师候选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候选人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二)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候选人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委派总会计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总会计师的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会计师管理制度,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企业财务秘密;(四)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国有资产监控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到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会计委派工作在县国资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权和责任第五条县国资局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为县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和责任:(一)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会计的受派单位;(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三)负责制定委派会计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制定相应考核制度;(四)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受派公司的职权和责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制度;(二)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当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三)根据单位制度监督和管理委派会计,向委派单位反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本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二)参与受派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预测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状况;(三)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缴款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受派单位正当权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要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要及时向委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四)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和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五)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六)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参与拟订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二) 业务能力。
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 理论水平。
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在《江苏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苏银发〔2007〕338号)基础上,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行和各分行(简称委派行)具有会计委派权。
会计委派人员(简称委派会计)由委派行(总行负责南京地区直属支行的委派工作,分行负责辖内行委派工作)负责统一管理,人事关系挂靠委派行营运部。
第三条委派行原则上进行独立委派。
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派至管辖支行,或委派至所有营业机构,县域支行须实行人员异地委派。
第四条其中委派至管辖支行,委派行可按照4-6家经营支行配备1名委派会计进行配置。
第五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对派驻行(若委派至管辖支行,派驻行指管辖支行及下辖的经营性支行)行使财务会计管理监督职能,其工作对委派行负责。
第六条会计委派制是我行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应当确保会计委派制的有效贯彻执行。
第七条派驻行的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选派与管理第八条委派会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总行的各项制度;(四)需从事银行会计工作5年(含)以上;(五)具备助理会计师或其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六)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七)通过总行统一组织的准入考试;(八)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但须报总行审批;(九)总行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委派会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聘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委派程序如下:(一)组织报名:由委派行提出拟定的委派会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范围内公布,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二)资格审查: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面试方式,笔试统一由总行出题并组织考试,面试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负责组织;(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五)公示:经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考察考核的合格人员在委派行范围内进行公示;(六)委派:公示期结束后,委派行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领导:________________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第 1 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 3 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 4 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 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 5 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 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 .不具备本办法第2 章第 5 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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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二) 业务能力。
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 理论水平。
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 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二) 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三) 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四)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六) 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七) 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八) 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九) 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八条委派会计实行选聘制,即由行社根据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联社辖内选聘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并符合任用条件的财会人员中聘用,也可在辖内公开招聘符合任用条件的其他人员。
选聘采取公开招聘及个别选聘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委派会计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
选聘程序为:(一)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 资格审查。
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 业务测试。
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等操作常识为考试范围,由行社统一组织考试。
(四) 组织审核。
行社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定聘任人选名单。
(五) 统一委派。
行社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
委派会计根据行社的聘任文件到指定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条委派会计可以通过公开选聘优秀人员的形式进行。
选聘程序为:(一) 资格审查。
联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重点审查其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二) 审核委派。
联社审核后确定选聘人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
委派会计根据联社的聘任文件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实行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各行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社各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社财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务会计部办理。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采取“由行社直接管理,派驻单位监督协管”的管理方式,由行社统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和派驻单位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管。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委派前,委派会计与行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岗位职责、履职范围、奖惩条例及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任职管理(一)委派会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为二年,任期届满,由行社组织考核,合格可续聘。
(二)委派会计实行交流制,在同一派驻单位连续任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二年。
(三)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工资待遇(一) 为保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行社部室副经理同等待遇,由行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
其中绩效工资部分与委派会计全年综合考核挂钩。
某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联社核定部室副经理绩效工资×该委派会计年度考核实际得分。
(二)委派会计不得参与派驻行社工资薪金的分配。
(三)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核发。
第十八条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制。
行社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业绩档案,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评。
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评情况和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提拨、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委派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 考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果三方面开展。
一是政治素质。
主要考评委派会计个人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
二是业务技能。
主要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三是工作业绩。
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二) 考评方式。
一是自我评定。
由委派会计自我总结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
二是派驻单位评议。
通过发放评议表到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反馈测评意见。
三是岗位职责年终测评。
将岗位职责的有关工作内部量化为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合平时的检查评比进行年度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通过考核考评,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测评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人员奖惩的依据。
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胜任,缺乏积极性,基层意见大的,要考虑终止聘任合约,及时调整人员。
第二十条考核与考评结果要求派驻单位负责人签字。
如有异议,派驻单位负责人有权向行社提出意见。
由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审查后再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二) 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三)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对会计差错、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各项业务的核算的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 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资料,按季对会计核算和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每月向联社报告派驻单位资金运作和经营效益情况,向派驻单位负责人通报当月财务数据,报告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分析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发展建议。
(五) 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六) 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网点服务水平,监督提高柜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广大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委派会计监督职责(一)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二) 对会计账簿的监督。
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不符时,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 对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监督。
对指使、强令编造会计报告、报表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五)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前必须经委派会计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监督贷款发放过程中授托支付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四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六) 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1、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进行贷时审查监督,对超权、违规、手续不全贷款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2、对信用社签订抵贷协议、处理抵贷资产、处理单位财产等重大事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3、对信用社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使用、保管情况和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5、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6、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7、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8、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9、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委派会计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一) 委派会计不得经办前台业务;(二) 履行授权职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授权;(三) 审查柜台业务处理是否做到真实有据、合规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正确及时,是否违反操作规程;(四) 审查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台日终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传票号码是否连续;日终业务简表发生额是否与当日传票一致;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五) 审查开、销户的变更户名与印鉴的手续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监督专人专夹保管单位结算账户信息资料;(六) 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抵(质)押物是否办理了保管手续;(七) 审核同业、系统内往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合规情况;(八) 审查各项存、贷款、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利率的使用是否正确,计息是否准确,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九) 审核票据、印签、储蓄存款、密码挂失及款项支取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十) 监督业务员抹账、错账与挂账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