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

(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

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

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

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

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

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

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

下发委派通知或推荐函。

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财务人员的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2、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3、进行费用控制和核算;对上报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4、监管单位(部门)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局(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5、负责配合和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实施的专项财税检查、审计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的权限:

1、从事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登记现金、银行帐并及时和财务科对账。

2、负责制定单位(部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参与拟定单位(部门)年度预算方案和重大项目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参与编制月度全面预算、资金预算;监督单位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初审单位报销的经济业务事项;

5、审核检查单位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制止和纠正不正当收支,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及时书面向财务管理科

报告:

6、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辅助账、其它实物资产明细账;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局(公司)对所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

第十三条市局(公司)向被委派单位(部门)委派的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工作单位(部门)人员领导,业务上向公司财务管理科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市局(公司)向被委派单位(部门)委派的财务人员,其工资、奖金标准由所工作单位(部门)确定,由市局(公司)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其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和晋升、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考核等,由所工作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市局(公司)对委派的财务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核标准见附件(附件:县级局财务委派人员工作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同县级局年度财务工作质量和委派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 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 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 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

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 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 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

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其它情形。 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

(财务知识)财务人员委派实施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财务人员委派 实施方法

财务人员委派 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2月27日 目录 第壹章总则3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条件3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聘用4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4 第五章总部及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5 第六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职权6 第七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7 第八章委派财务人员的奖惩8 第九章委派会计考核标准9

第壹章总则 壹、为加强各分部及其所辖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各级单位财务监督,提高财务委派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部财务委派工作是指总部对所辖各分部及分部所辖单位委派财 务人员(主管会计、出纳、中心所辖队部备用金管理员)。委派财务人员代表总部负责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监督财务收支、保证资产完整、维护总部合法权益。 三、总部对独立核算的各分部及分部所辖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财务人员 委派制度。 四、总部对其管理的各级单位的财务委派工作由总部管理委员会统壹 领导,总部财务负责具体实施。 五、各级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支持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保障委 派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委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条件 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二、熟悉财会法规和政策,熟悉会计电算知识且能熟练操作电脑,熟 悉施工企业财务会计业务。 三、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聘用 一、当各级单位需要财务人员时,提前壹个月向总部财务提出书面 要求,总部财务负责聘用、培训、委派。 二、总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委派,各级单位可推荐符合总部委派 条件的财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报总部,总部经过培训、考核确 定委派或不委派。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壹、总部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考核委派”,择优录用。具体由总部财务从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经总部批准后实施委派。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隶属总部财务,由总部统壹安排在 所辖单位范围内流动任用。 三、委派财务人员不得在所在委派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报销和工 作无关的费用。 1、委派财务人员的岗位工资、福利由总部按标准统壹核定,由所 在单位发放,计入所在单位间接费用开支。 2、委派财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由总部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定 期发放。 3、因工程项目衔接造成的委派财务人员暂时待岗,其工资由总部 发放。 四、总部对委派财务人员下发委派文件。被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人员, 其任期原则上至该单位竣工决算结束止。

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Financial inspector general appoint system) 什么是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出资人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即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 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企业所有权益的需要。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编辑]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依据 1.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基础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提供了保障。 2. 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制度依据

新《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因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质上是一种外部会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经委派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属于企业外部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 [编辑]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基本内涵 1.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 财务总监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是指按照财务总监聘任资格要求认定,由出资人委派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投资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活动依照法律规章进行监督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制度是两权分离的产物,属于财务监督范畴,它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制度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即财务监督寓于财务管理之中,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财务监督的意义;离开大量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监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财务监督,财务管理便失去目标,导致失控。 2.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企业整个财务活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并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总监可以凭借国有股监事的身分进入监事会,也可以在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直接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参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并监督其实施;(2)审核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监督其实施;(3)审核企业资金筹集和担保的合理、合法及安全性;(4)审核并与经理联签企业重要财务项目,与经理联签董事会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事项(5)审核并与经理联签企业会计报表和对外财务报告;(6)审核企业其他有关资产减少事项;(7)对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筹资、投资、收购、出售股权等活动,对企业决策执行效果等事项,进行财务评价和监督。

财务人员规章制度

财务人员规章制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校区后勤财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操作的相关流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条在后勤办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南校区后勤办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及时处理并解决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保证后勤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负责后勤财务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整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南校区发展规划,负责后勤办财务预算执行的跟踪,协助主管领导完成预算的审批、报销、核帐等相关工作。第六条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增收节支。 第七条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购销合同款的申报程序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启南校区借款凭证和拨付款凭证,协助学校财务处管理好相关财务支出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相关合同要求,认真按时完成对物业管理、商业网点的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或收缴工作。

第九条按照领导需求,出具相关财务数据,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十条负责我办全体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财务报帐流程 第十二条南校区后勤管理办的财务审核严格执行“一只笔”的程序,以保障财务工作的有序、完善。 第十三条各预算项目严格按照所列用途使用,分清资金渠道,不得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混乱无序。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使用预算经费时,先需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然后方可使用,预算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先申请、后使用。 第十五条预算经费使用后,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在发票被面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以证实该经济业务的属实、有效。 第十六条在相关单据粘贴好后,由财务人员按照该项经济业务的归属开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付款凭证,交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南校区后勤财务办的公章,最后交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经费使用后,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应按规定办理暂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理由并签上借款人姓名,交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参照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财务人员信息保密规定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 (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 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 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 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 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 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 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 豫园商城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 第五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 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 (一)层层委派的原则 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 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 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 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 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 (一)财务管理职责 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 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 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 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 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二)财务监督职责 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 支持所在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单位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资产流失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经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财务总监制度的产生机理及其实现形式(一)

财务总监制度的产生机理及其实现形式(一) 市场经济的目标就是建立一整套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两权分离”条件下,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通常是不一致的,所有者的目标取向是投资收益或利润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更追求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等的最大化;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日常经营中所有权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内部与外部的事后审计又无法满足所有者事前与事中控制的需要。财务总监制度应运而生。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内涵 务总监制度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企业所有权者委派并独立于被监督单位的机构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 财务总监作为投资者的“人格化”代表,对企业的财务工作担负监督职责。是所有权者强化对经营者约束,管理和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较好地解决维护产权所有者和企业自主经营权矛盾的选择。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需要 现代产权制度条件下,产权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以及经营者日常行为的监督。 一般会计理论认为: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对企业负责人负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从内容看似乎给财务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现实中此条的真正落实仍有一定难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大多数不是产权所有人,另一方面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大多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当经营者即为所有权者时,我们认为上述理论是正确的;当经营者与所有权者分离时,显然,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不仅仅应对经营者负责,更重要的是对所有权者负责,这就是财务总监制度的实质。 企业日常经营中所有者主体的缺失和经营者行为的失控虽然可以通过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制度进行监管。但现实表明,这种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监管的力度与效果明显不足,监管的深度和广度明显有限。而经营者日常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约,滥用职权、滥收乱支、假公济私、资产流失等等,就成为可能。可见,及时发现和制止经营者违反财经法规或可能造成产权所有者资产流失的经营行为成为必然。由于财务总监长期坐阵于企业,具有参与企业决策、制订企业财务计划,监督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工作职责,对企业财务监控具有及时性、经常性的特点,因而财务总监在沟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关信息,增强内部监督约束的有效性,弥补企业外部监督非及时性的缺陷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本实现了所有权者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三、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不是取代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财务总监受董事会或所有权者委派厂主要目的是监督企业经营及其财务活动,但是,财务总监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并不意味着财务总监可以替代、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经营者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应负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者仍应站在总经理的位置上行使其经营管理职责。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决策中的分工不同: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管为手段,在企业决策中起参谋和辅助作用,应元条件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干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经营者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除企业重大的经济事项应与财务总监共同决策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会计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 (1)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财务部与财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部设置。 1.财务部应配备负责人。 2.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会计核算制度。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

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

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 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 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 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 (三) 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 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单位: 部门领导: 编制: XX年XX月XX日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子公司治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第3条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的利益。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年以上(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2.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7条凡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第8条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公开招聘委派董事的规则由母

集团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精品文档】

雅戈尔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现对集团开展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一)、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在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前提下,保证经营者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采取由集团统一委派财务总监,集团集中管理的原则。 (三)、积极稳妥,做到先试点,后推开,逐步推进的办法。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形式及对象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范围为:集团全资、控股企业。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形式为:长驻企业或集团和企业兼顾的形式。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对象为:集团全资、控股企业。对企业下属的全资、控股单位,是否委派财务总监,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三、财务总监的管理 (一)、财务总监的资格认定和任免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由集团确定,委派人员采取从集团内部调选,如集团内无合适人选,也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 被委派单位发现委派的财务总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

集团,经集团审查核实后,再行调整。 (二)、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 为保证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相对独立,委派财务总监由集团审计部统一管理,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集团公司确定并发放。(三)、财务总监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委派的财务总监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实行岗位轮换,如因工作需要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提前解聘或继聘。财务总监与被委派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如有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在该单位任职。 (四)、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应根据工作要求,按月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计划制订及执行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集团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报告应书面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对被委派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重大问题指: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问题,违反集团规定越权操作问题,重大经济、刑事涉法问题,私设“小金库”等损公肥私问题,重大对外担保及拆借资金问题等影响集团利益或名誉的问题。 (五)、财务总监的奖惩

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财务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经营核算管理,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 金。 4、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执行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核重大财务事项,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工作岗位及职责 1、财务经理: 1.1负责制定公司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制定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3负责审核记账凭证、管理总账,按时编制报表。 1.4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1.5督促、指导和支援本部门人员工作。 1.6组织公司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库存现金等的盘点工作。

1.7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2、会计 2.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记账凭证、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2 协助财务经理编制财务报表,分析公司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2.3核算企业成本,按照财务制度结转销售收入、成本,核算企业利润。 2.4负责固定资产及公司其他资产的账务管理,并定期协同有关部门清点资产。 2.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6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出纳 3.1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依照银行规定的结算种类、原则和方法,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2及时查核银行存款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 3.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3.4负责日常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3.5负责核对银行未达账项。

xxx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 职或兼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委派人员,其中担任专职的统称专职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 推荐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 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 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 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 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 备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 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 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 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 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 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履行出资公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 豫园商城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 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 (一)层层委派的原则 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 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 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1 2020年4月19日

金融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管理,坚持“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独立监督”的原则,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派出董监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及《公司所属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从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日常工作内容、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会议议案的业务办理程序、监事会检查、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成果和使用、离任和工作交接等方面对委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规范,便于委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履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担任所属公司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公司所属公司派至其所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遵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通过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在监督过程中贯彻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股东和国有资产受托管理人的管理意图,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委派董事、监事应熟知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在综合、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履职,积极依法行权。 委派董事、监事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公司的处理意见反馈给所属公司,督促所属公司及时处理、改正。 第六条委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所属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认真阅读所属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所属公司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派董事在所属公司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以各公司的章程约定为准): (一)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国企向下属公司委派财务总监问题探讨

国企向下属公司委派财务总监问题探讨 摘要:阐述了我国财务总监委派的基本模式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国企;下属公司;财务总监 1财务总监委派的基本模式 (1)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或财务会计主管)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当局委派,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与指导,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2)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 (3)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2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1)实施实时监控。子公司财务总监最基本的作用是实施实时监控。一般年度审计是根据账务资料实施实质性测试及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来发现问题,通过实时监控往往能更有效地发现采购、收入、费用等环节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资产流失。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省内各地市店的内控意识还较薄弱,使得会计监督只能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不能发挥监管经营者的功能。有鉴于此,被委派往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应针对该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管理成本和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对子公司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内控制度予以施行,同时由于财务总监的介入,控制环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利于内控的执行,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降低经营投资风险和防止资产流失。财务总监往往具备优秀的专业知识,通过参与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对子公司经营情况、投资环境及其成长性了解得比较清楚,由其设计子公司的投融方案将更具参考价值,集团公司可参考各子公司财务总监设计的投融方案,评估各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和风险,以制定整个集团的投融、预算方案和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优化调配方案。(3)督促子公司与集团保持一致性。财务总监在督促子公司和集团保持一致性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集团可通过子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子公司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情况,确保子公司执行、遵循相关政策,与集团保持一致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