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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范本(3篇)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范本(3篇)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班组的安全建设,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班组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三条班组安全建设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与生产并重。

第四条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第五条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由班组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上级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章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班组安全生产责任是指班组安全负责人在组织、实施班组安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班组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熟悉岗位和工作流程的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所需设备。

第八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作业。

第九条班组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重视班组员工的安全防护,确保每个员工都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与班组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班组员工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班组员工是班组安全工作的主体,担负着职责和义务,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班组员工必须具备熟悉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的能力,参加并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班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班组员工必须及时汇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并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矿井安全标准建设规定(3篇)

矿井安全标准建设规定(3篇)

第1篇一、矿井建设管理基本要求1.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2.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矿井建设管理具体规定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2.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3.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4.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5.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三、矿井建设管理实践案例1. 六矿推动质量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矿井。

通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整治,强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业公司规范矿房标准化建设,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结合矿井实际,扎实推进矿房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矿房设计、三区建设、作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3. 扎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

四、矿井建设管理总结矿井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单位。

加强矿井建设管理,对于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矿井建设安全、高效、优质。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

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如时间约束:建设工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标准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标准

甘肃省煤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高效、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甘肃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确保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合理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是指用于基建工程施工、供电、供热等方面的原煤、煤矸石和其他煤炭产品。

第四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安全、稳定供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符合煤炭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和供应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七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通过正规的煤炭交易市场或合法的煤矿企业进行。

第八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付款方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第九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合同履行和质量监管,确保合同执行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记录采购的煤炭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选择合适的场所和设备,有规范的堆放方式和工艺。

第十二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按照不同品种、质量和用途进行分类、堆放和管理,避免混淆和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煤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档案,记录煤炭的储存量、品种、质量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应按照工程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应进行充分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避免购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合理调配和节约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记录使用的煤炭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基建秩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基建矿井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矿井基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两淮矿区已被正式列为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

当前,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形势严峻。

一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矿井安全灾害威胁严重。

目前,全省在建矿井16对,另有8对改扩建。

今后几年,拟建矿井14对。

在建的16对矿井中,有12对是高瓦斯矿井,有3对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有些在建矿井相关手续不完备,部分矿井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薄弱,个别矿井“一通三防”方面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是有的施工队伍素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监理工作薄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一定要认清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和-谐社会必须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必须安全发展”、“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安全理念,把加强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矿,规范建设秩序矿井基建安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证照不齐,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要把安全工作贯穿矿井基建全过程,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一通三防”事故。

三、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矿建管理制度

矿建管理制度

矿建管理制度1.前言矿山建设管理制度是指在矿山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和要求,是一种约束、规范和指导矿山建设行为的制度。

建立和健全矿山建设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山建设工程的合规、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目的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矿山建设行为,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节能和高效进行;(2)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执行;(3)推动矿山建设项目科学、合理、规范进行,充分发挥矿山资源的效益;(4)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管理制度的内容(1)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是项目实施的起点,必须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等,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矿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是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

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标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合理选定。

(3)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包括施工图纸审查、施工队伍组建、施工过程监督等,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4)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施工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的重要工作,包括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等。

(5)矿山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验收、质量验收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矿山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等。

(7)矿山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是保证施工过程环境卫生的关键保障,包括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整改等。

最新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最新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发[2009]151号2009年9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监督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安全资金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矿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防灭火管理第四节防尘第五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井下爆破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质第三节测量第四节防治水第八章运输与提升第一节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九章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空气压缩机第二节凿井井架第三节凿井稳车第四节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凿井钻架第六节大型抓岩机第七节吊泵与水泵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土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坑支护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第四节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临时用电第六节起重机械第七节拆除工程第十二章安装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吊装作业第四节焊接第十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抢险救灾第十五章附则附录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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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2)采矿许可证;(3)批准的环评文件;(4)批准的地质报告;(5)可研报告批文;(6)初设批文;(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8)验资证明;(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

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

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

3、依法进行了招标。

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

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

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

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二、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它规定,必须遵照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承包合同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煤炭工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和村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作用;正确理解和处理投资和工期的关系,以实现建设项目的最大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依法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理安排作业程序,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和设备选择,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主运输、主提升和回采工作面的设备选型或建设能力。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技术上外力无法抗拒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县煤炭工业局现场核查,确认合理后,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按规定报市、省煤炭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工程的,要重新核实工期,提出申请,视同变更设计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要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要以标准化矿井建设为起点,竣工后要达到标准化矿井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各类原始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做好建档工作。

每月2日前向县煤炭工业局报送主要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作业措施,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或设备型号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向煤炭工业局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市煤炭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

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设边生产;3、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修改;4、无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5、施工队伍与资质不符;6、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县煤炭工业局要设专职局领导主抓基本建设工作,要有专职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县煤炭工业局要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

对所辖建设矿井的竣工时间排队公告,确保各建设矿井按时投产。

第三十五条各县煤炭工业局要对所辖建设矿井的工程进度、投资情况汇总表等相关统计资料每月5日前准确、按时报送市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各县煤炭工业局对建设矿井一月要检查督查一次,市煤炭工业局进行抽查,每季度对建设矿井的情况总结通报一次。

三、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的矿井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使用审批卡方式审批。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逐级上报经有关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第三十九条联合试运转工作可分为空负荷、半负荷、全负荷三个阶段进行组织,逐步由以施工单位为主平稳过渡到以接产单位为主。

试运转期限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停止联合运转。

第四十条煤矿联合试运转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

联合试运转期间尽快完成各专篇的单项验收和质量认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环保局进行验收,验收同环评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煤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2、安全验收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劳动职业卫生部门验收,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进行检测检验,出具《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报告书》。

2、由建设单位提出劳动职业卫生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如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无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作出决算报告、财产移交清单。

第四十六条以上各单项工程均验收完毕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如下: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联合试运转正常。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办公、生活福利设施按规范标准化标准建设完成。

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4、安全、环保等设施按专篇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

5、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6、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具备归档条件。

7、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

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8、安全监控、产量监控、人员定位三大监控系统安装完善,运行正常。

第四十七条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报市煤炭工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后,报市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县煤炭工业局在初验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4〕241号)文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规定、规程严格把关,尤其对各主要系统即:主提升、主运输、回采工作面设备型号逐一核对核查验收,对擅自提高系统能力或设备选型的一律不得认可。

申请报告要附初验意见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各类工程、各个系统进行实地查验,审阅工程技术档案,查阅县煤炭工业局意见,审查联合试运转记录以及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结果,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签署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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