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以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
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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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草案)

国有企业在职职⼯薪酬管理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条适⽤范围本办法适⽤于除企业管理⼈员外的在职职⼯。
第⼆条⽬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统⼀公司薪酬体系,调动公司全体员⼯的⼯作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绩效⼯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效率优先、收⼊与效益挂钩原则;(三)向关键岗位、⼀线岗位和优秀⼈才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实⾏标准⼯时、综合计算⼯时、不定时⼯时制度。
第⼆章薪酬体系第五条本薪酬体系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与岗位相关的固定⼯资制:包括基本⼯资、岗位⼯资、绩效⼯资、⼯龄⼯资、年终奖⾦、各项津补贴。
(⼆)与完成⼯作量直接相关的提成⼯资制:包括基本⼯资、岗位⼯资、提成⼯资、节约奖⾦、⼯龄⼯资、年终奖⾦、各项津补贴。
第六条运输司机、配送员实⾏与完成任务⼯作量直接相关的提成⼯资制。
第七条除运输司机、配送员以外,其他岗位⼈员实⾏固定⼯资制。
第三章薪酬结构第⼋条⼯资结构固定⼯资制=基本⼯资+岗位⼯资+绩效⼯资+⼯龄⼯资+年终奖⾦+各项津补贴。
提成⼯资制=基本⼯资+岗位⼯资+提成⼯资+节约奖⾦+⼯龄⼯资+年终奖⾦+各项津补贴。
第九条基本⼯资是保障员⼯稳定⼯作的基础,标准暂为1500元/⽉,后期根据企业实际适时进⾏调整。
第⼗条岗位⼯资岗位⼯资体现以岗定薪的原则。
采取⼀岗多级,按技能分档的⽅式确定各员⼯的岗位⼯资等级,具体标准参照附件1《岗位绩效⼯资等级表》执⾏。
第⼗⼀条绩效⼯资(⼀)执⾏固定⼯资制的职⼯绩效⼯资参照附件1《岗位绩效⼯资等级表》执⾏。
(⼆)长途运输司机提成⼯资和节约奖⾦参照附件2《⼲线司机提成⼯资和节约奖⾦⽀付⽅案》执⾏。
(三)市内配送司机、配送员提成⼯资参照附件3《市内配送司机、配送员提成暂⾏⽅案》执⾏。
第⼗⼆条⼯龄⼯资⼯龄⼯资:公司⿎励员⼯在公司长期⼯作,并对此予以奖励。
以员⼯在集团公司系统⼯作年限(复转军⼈退伍或复员直接进⼊集团公司系统的,其军龄视同为本企业⼯龄),⼯龄⼯资按每满⼀年发放15元/⽉的标准执⾏(本企业⼯龄为连续⼯龄,员⼯在本单位辞职后再次⼊职的,按新⼊职时间重新计算本企业⼯龄)。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出资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7〕127号)、《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完善董事、监事等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公司法》《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公司作为出资人或授权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中,经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公司本部兼职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并派驻至企业的财务总监等专职人员。
(二)公司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经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身份派驻企业的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被投资企业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实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强化出资人认可和党组织认可,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全面评价。
第四条对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任期为1年的,只进行任期评价。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牵头其他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具体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财务总监的考核评价由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对委派人员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业绩。
行为操守主要评价忠实履职、勤勉工作、廉洁从业等情况,履职业绩主要评价决策效果和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建设的价值贡献、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主管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敢于决策、建言献策,支持经理层抓机遇、促改革、抓发展、增效益,以及在决策把关、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16〕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领导人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
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车辆。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负责人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正常经营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四)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优秀标杆企业,进行深入对标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确定赶超目标和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C} 第二章{C} 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企业分类根据企业性质、经营状况和主业特点,将监管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大类。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通政办字[2015]2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字[2015]28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向所属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局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参照本办法要求委派)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局任免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名、推荐,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三)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五)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六)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被委派担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财务总监一般不超过50岁。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国有独资 控股 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原稿)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各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为加快师市新型工业化建设,深化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师市制定了《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经营效绩考核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理顺人事关系,调动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出资人推荐或者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三)监事会召集人、监事。
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超过一人时,指定职位最高的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职位同等的,指定其中一名董事为首席产权代表。
本办法的委派人员是指出资人委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各类管理、监督、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能够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三)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有较好业绩;(四)作风民主,能够同他人合作共事;(五)企业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本专业部门负责人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国有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一)产权代表由出资人推荐,经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国资委考察,报师党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聘任;财务负责人由师市财务局会同出资人进行考察后由出资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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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淳安县委文件
县委〔2007〕2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淳安县委淳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淳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
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淳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淳安县委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07年4月25日抄送:县人大、政协
淳安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委派和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委派和薪酬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或委派
(一)由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负责人的任免
1、党委(党组、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的任免,按县管干部任免管理程序,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任免。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按县管干部管理程序,经县委决定后由县政府委派。
3、设公司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干部管理程序,经县委决定后由县政府提出建议人选,由董事会聘任产生;不设企业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县委决定后由县政府直接任免。
4、监事负责人属县管干部的,按县管干部程序,经县委决定后,由县政府直接委派;非县管干部的监事负责人、监事由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委派。
5、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按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程序产生,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由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出资的非一级公司负责人的任免
1、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按企业党组织关系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总支)任免,报国资办党工委备案。
2、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主管部门提出人选,经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审批委派。
3、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审批同意后,企业按规定程序聘任产生;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直接审批委派。
4、监事负责人由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委派;职工董事和监事,按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程序产生,报县国资办备案。
(三)由县国资办监管、县属各部门出资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1、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总支)任免,报国资办党工委备案。
2、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委派;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人选,由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直接委派。
3、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企业按相关程序任用。
4、企业监事由主管部门选派,报县国资办备案,也可以由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直接委派。
(四)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1、县政府出资企业、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涉及财务、资产、投资和综合等科室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管理人员由各企业提出人选,报县国资办党工委和国资办审批;其他中层正职和副职由各企业任命,报国资办备案。
2、县政府出资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参照县国资办监管的县属部门下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一)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1、一级公司(社)正职薪酬为起薪(基础工资)5万元,经绩效考核,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年(包含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收入,不含县委、县政府单项考核明确奖励给本考核办法对象个人的收
入,后同);享受正职待遇的在职副职,起薪(基础工资)5万元,绩效工资按正职的90%标准执行。
2、一级公司(社)副职的薪酬为起薪(基础工资)4万元,绩效工资按正职的80%标准执行。
3、一级公司的正局级调研员基础工资为5万元,副局级调研员基础工资为4万元;绩效工资由各公司(社)的董事会根据其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县国资办批准。
4、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管理的一级公司(社)负责人在其出资的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下属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按规定下属企业应该支付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应上交所出资企业(单位);经县政府统筹安排批准兼职确实需要另行奖励的,由国资办根据其经营业绩报请县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5、企业负责人原为公务员的,按上述标准实施后,其档案工资仍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当公务员工资调整时,其档案工资作相应调整。
(二)县政府出资企业非一级公司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1、县政府出资企业(全资、控股)非一级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参照县管干部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
以2006年为基数,原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到8万元的,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
其中由县级部门管理的县政府出资企业,其薪酬标准需报县国资办审核,并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2、县政府出资的参股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是由代表政府管理该股权的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其个人在企业按规定应该列支的工资及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每年全额上交给股权管理部门,薪酬由股权管理部门按考核标准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发放。
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参照县管干部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
企业上交股权管理部门的资金达到或超过薪酬标准的,按考核要求进行发放,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年;上交资金不到8万元的,以上交资金的实际数为依据,按考核要求进行发放。
3、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下属企业、国资办监管的县属各部门出资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年度工资总额标准,由一级公司(社)或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并报县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年度工资总额控制的单位,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或兼职单位领取其他任何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
(四)对上述企业负责人在经营业绩上有突出贡献的,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其绩效工资可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已定标准的30%。
(五)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不含电话费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养老统筹,其中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县政府确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今后如需调整,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审批。
(七)政府部门负责人在企业兼任负责人的,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县委、县政府明确可拿取的单项考核奖除外)。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经营层不得自行研究任何有关本级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
2、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以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研究确定的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酬薪方案,必须报县国资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3、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代表国有股行使表决权前,必须将董事会研究的议程、议题事先向县国资办请示,根据国资办批复意见后才能行使相应表决权。
4、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选派工作。
县国资办要选派一批素质高、懂经济的社会人士到国有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非县属一级公司(社)代表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权力的董事与企业经理班子人选不得相互兼职,必须兼职的须报国资办党工委审批,县管干部兼职的,按程序报批。
5、县国资办选派到企业兼职的董事、监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从社会上聘用的企业董事、监事,由国资办明确一定的报酬。
6、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县监察、国资、财政、审计要联合对出资企业和监管企业进行年度审查,对企业负责人的违规所得,责令其退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7、县政府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由县国资办制定,其中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
8、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经营的企业不列入管理办法范围。
附:第一批试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名单
第一批试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名单
1、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
2、淳安县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淳安县财务公司
4、淳安县凤林港水电开发总公司
5、淳安县供销合作总社
6、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
7、淳安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8、浙江千岛湖景区旅游有限公司
9、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