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指导用书(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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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第三人:丁公司甲公司原为一家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丙公司。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受让甲公司30%和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

201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再次进行股权转让。

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要求其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案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

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也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3.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甲公司辩称,其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因为经营不善。

然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4.乙公司、丙公司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乙公司、丙公司辩称,其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民法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CASE——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为蓝本,并结合其他案例案情作了修改,围绕姓名权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夫妻关系中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

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

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展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

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

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

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西侧。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3.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相邻关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甲家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2. 拆除加盖部分的必要性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乙家的居住质量。

拆除加盖部分是恢复乙家采光的原状,符合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家加盖房屋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依法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相邻权纠纷的解决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案强调了相邻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当相邻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3. 本案警示了不动产权利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相邻关系,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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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CASE——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为蓝本,并结合其他案例案情作了修改,围绕姓名权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夫妻关系中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

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

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展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

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

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

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

|问题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为什么?2.吕某向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3.对于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料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小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手段?为什么?4.吕某与张某"空床费"之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5.吕某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违反了配偶关系中的何种义务?为什么?6.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7.张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8.如果是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应如何处理?9.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张某或吕某申请将B医院列为第三人,法院应否准许?为什么?二、民事法律行为CASE——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为蓝本,围绕意思表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共同侵权行为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

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

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

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

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

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

《服务协议》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第五项列举A分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包括"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

2018年7月5日,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

2018年11月7日,刘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刘某到A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得知A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

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刘某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

在诉讼中,A分公司主张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已由业务员告知客户话费有效期,且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了有效期,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服务协议》第四项和第五项内容所采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

2018年5月20日,B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向刘某兜售一款家庭财产综合险,刘某于当日填写好投保单交给李某。

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限是"2018年6月3日-2019年5月31日",保险事故包括"意外失火",保险金5万元。

6月1日,B公司对刘某的投保单审核完毕并加盖""同意承保"印章,李某当日将该情形电话告知刘某,并向刘某解释正式保险单还在走程序,需晚几日才能交给刘某,刘菜表示同意。

李某还要求刘某1周内将保险费500元支付给李某,刘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拖延未支付。

2018年6月5日,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家中财物毁损,共损失5000元。

│问题|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2.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3.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能否作为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被告)?为什么?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6.《服务协议》第四项规定,如果"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

这是否意味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7.《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该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8.刘某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要求A分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9.刘某能否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单,且刘某尚未交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有影响?为什么?10.如果B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其能否向A分公司追偿?为什么?三、担保制度(一)CASE——某养鱼专业户与乙借款纠纷案|案例指引|本案例围绕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的竞合等展开,对于解决担保物权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甲系养鱼专业户,为改建鱼塘和引进良种急需资金。

2016年10月21日,甲与乙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50万元,年利息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10月23日,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支付50万元;10月24日,该笔50万元到达甲的账户。

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甲以自己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A音响设备和价值30万元的C家用轿车设立抵押,甲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6年11月10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A音响设备质押,甲与丙双方订立《质押合同》,并将A音响设备交付丙占有。

2016年12月10日,甲将C家用轿车出卖给了陈某,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双方约定由甲借用该轿车,7日后甲再将C家用轿车交付给陈某。

2016年12月16日,甲向丁借款15万元,并以C家用轿车设定质押,并将C家用轿车交付给了丁,丁已将15万元支付给甲,并对陈某与甲之间的家用轿车买卖事宜毫不知情。

甲获得上述借款后,改造了鱼塘,且与某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鱼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甲以销售鱼的款项优先偿还某县良种站的货款。

后某县良种站将良种鱼送交甲,要求支付运费,甲拒绝。

2017年2月10日,因所在水域发生洪水,导致甲的鱼塘被冲垮,因甲反应及时,部分鱼得以捕捞并出卖获得价款10万元。

随后,因甲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某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某县良种站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丁在占有C家用轿车期间,汽车因丁自身原因受损,送戊修理。

丁拖欠戊1万元修理费未支付,轿车被戊扣下,但因丁急于用车,戊又将扣下的车辆返还给了丁。

丙在占有A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音响设备损坏,送己修理。

丙无力交付修理费3万元,但愿意向已提供价值3.5万元的机动车作为担保,换回A音响设备,但被已以其不需要机动车为由拒绝。

|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2.陈某是否已取得C家用轿车的所有权?为什么?3.丁的质权是否设立?为什么?4.戊的留置权是否仍存在?为什么?5.己是否有权拒绝丙换回A音响设备的请求?为什么?6.某县良种站能否依据良种鱼引进合同,请求以甲销售鱼的10万元款项优先偿还某县良种站的货款?7.乙、丙、已三人对甲的音响设备的担保物权是否均成立?现乙对该音响设备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权,己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谁应第二顺位行使其权利?理由分别是什么?四、担保制度(二)CASE——甲公司、乙公司、德利银行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指引|本案例围绕抵押法律关系中的行使期限、抵押物转让、先抵押后查封、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等问题展开,对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2012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德利银行签署了《贷款协议》,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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