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
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
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二、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我国现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履行职责。
A. 《中国人民银行法》B. 《金融行业管理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
A. 意大利B. 英国C. 美国D. 德国正确答案:B,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包括( )。
A. 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B. 实施行政许可C. 非现场监管D. 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E.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正确答案:A,B,C,D,E,4.(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隔日回购是指最初售出者在卖出债券的()即将该债券购回。
A. 当日B. 次日C. 第三天D. 至少两天以后正确答案:B,5.(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虚增资本,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资本进行对应扣除。
核心一级资本应当全额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以下不属于操作风险的类别的是()。
A. 人员因素B. 时间因素C. 内部流程D. 外部事件正确答案:B,7.(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即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A. 风险承受能力B. 安全权C. 公平交易权D. 知情权正确答案:C,8.(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治理通货膨胀的措施中,属于紧缩性财政政策的是()。
A. 减少赋税B. 减少基础货币投放C. 提高利率D. 减少政府支出正确答案:D,9.(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的是()。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米宝宝科技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商业银行往往根据客户类型进行理财业务分类,按照客户资产规模等级由低向髙,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A. 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B. 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C. 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理财业务D. 财富管理业务、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A. 25小时B. 20小时C. 15小时D. 30小时正确答案:B,3.(判断题)(每题 1.00 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 )正确答案:A,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面关于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米宝宝科技A. 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工具,其所在市场属于间接融资市场B. 商业票据属于直接融资工具,票据市场属于货币市场C.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属于资本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长期金融工具D. 长期国债属于资本市场,其所在市场属于直接融资市场正确答案:C,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客户在填写开户资料时,理财师可以获得客户的()等最基础的信息。
A. 姓名B. 性别C. 证件信息D. 兴趣爱好E. 联系地址正确答案:A,B,C,E,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在理财规划实施过程中,为解决客户当期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可采取的理财措施是( )。
A. 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B. 退出人寿保险合同C. 申购投资基金D. 以信用卡预支现金正确答案:D,7.(判断题)(每题 1.00 分)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是出票人。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4
13
5
商业银行开展哪些个人理财业务需要申请批准
答(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客户
4
13
1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客户
5
13
1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6
13
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ABCD
1
13
4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对
2
13
4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错
3
13
4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A、客户B、银行C、客户和银行共同
A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个人理财模拟试题45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个人理财模拟试题45(总分:100.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45.00)1. 以季度为复利期间,则复利期间数量为______;以月份为复利期间,则复利期间数量为______。
(分数:1.50)A.4,12 √B.12,4C.1,1D.1,12解析:复利期间数量是指一年内计算复利的次数。
2. 关于信托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1.50)A.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B.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C.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共同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解析:信托具有以下特点:①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②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④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⑥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⑦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故选D。
3. 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__。
(分数:1.50)A.10小时B.20小时√C.30小时D.40小时解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 下列关于家庭生命周期的各阶段不同的理财重点中,不合适的是______。
(分数:1.50)A.家庭形成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68%,债券占11%B.家庭衰老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49%,债券占41% √C.家庭成熟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49%,债券占41%D.家庭成长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59%,债券占31%解析:家庭进入衰老期主要的人生目标就是安享晚年,社会交际会明显减少,这一时期的主要理财任务就是稳健投资保住财产,因此投资组合应以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为主,B项股票在组合中的比例过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业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63号【失效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24【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皖银监办[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办〔2011〕132号)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今年以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从紧地进行了宏观调控,存款准备金率6次上调,银行流动性不断收紧,商业银行借助理财业务争夺存款,获得信贷空间,理财业务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理财业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如,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明显、预期收益率持续攀升引发银行间恶性竞争甚至变相高息揽储、通过委托贷款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有意规避银信合作新规、通过购买他行或本行理财产品和违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方式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通过期限错配获得利差、追求理财规模过快增长而忽视业务发展的审慎稳健等等。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省理财业务,防范风险,防止监管套利,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理财业务的现行监管规定,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
所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均应严格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明确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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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变相高息揽储,或者恶意逃避国家财务、税收等行政管理。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授权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六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第七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以下简称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的代理投资等服务。
在顾问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或指令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八条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向特定客户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和向特定目标客户群提供的理财计划服务。
第十条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理财计划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代理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二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一定的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浮动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十六条理财计划可以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投资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也可以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原有产品、新业务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组成的产品组合。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使用,理财计划的收益率应与理财资金投资组合收益率直接相关,客户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风险。
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储蓄存款结构性产品。
其中,储蓄存款产品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销售本行产品形成的银行资产,属于银行的清算资产。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顾问服务与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制定顾问服务与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一般性的业务咨询活动与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建议、以销售投资产品为目的的顾问服务,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客户的投资目的,服务合同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交易工具的买卖符合客户合同约定和授权。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向特定客户提供私人银行服务时,应当针对客户的投资目的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银行面临的风险收益情况,制定私人银行服务的最低资金限额。
商业银行不得向特定客户承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手续完备性检查制度和检查规程,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
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应征询法律工作部门的意见,明确产品的性质以及在销售和交易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至少每半年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并应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理财计划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但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作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八条理财计划产品组合中的银行产品,应按照相关产品的性质确定业务属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应是客户的有条件保证收益。
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保证收益率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并且理财投资收益率高于保证收益率时,高出部分可以由商业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当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进行正常会计核算外,还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的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交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度编制有关理财计划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情况,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相关报表。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可就相关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的同意。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确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制定内部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条件、行为准则等必要的工作规范,对理财活动进行独立的审核监督,有效控制不当销售或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理财规划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利用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所开发设计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核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与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核算或者风险加权资本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以及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并应就收益率预测模型中有关外生变量可能出现的相反变化,提醒客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