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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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纪,指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四)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七)涉外活动违纪的;(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学生纪律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纪律的约束,可以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学生纪律处分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旨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纪律,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和价值观。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给予学生口头警告。

例如,迟到、旷课、违反课堂纪律等行为都属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提醒他们遵守纪律。

2.书面警告: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给予学生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发放,内容包括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批评、警告和教育指导等。

例如,严重迟到、旷课、作弊等行为都属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书面警告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并提醒他们引以为戒。

3.批评教育:对于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通常是由班主任、辅导员等学校管理人员进行,内容包括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和引导等。

例如,打架斗殴、欺凌他人、破坏公物等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并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4.责令检查: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责令学生进行自我反思和检查。

责令检查通常是要求学生写检查报告,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反思,并提出改正的措施。

例如,违反考试纪律、寝室违规等行为都属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责令检查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处分,并促使他们认识错误,自我反思,改正行为。

5.限制活动:对于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对学生进行限制活动的处分。

限制活动可以限制学生参加一些课外活动,如班级集体活动、社团活动等。

例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犯罪行为等都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限制活动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处分,并限制他们参加一些课外活动,以期引以为戒。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是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序良俗所制定的专门处分制度。

旨在帮助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促进大学生良好的学风和行为习惯,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

一、适用范围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一)警告:对于不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严重警告: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形成不良学风的行为,学生可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留校察看: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留校察看,学生需在校内住宿并接受校内规定的处遇。

留校察看的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

(四)记过:对于较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给予记过处分。

(五)记大过: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留校查看:对于极其严重或者危害学校安全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留校查看,学生需在校内住宿并接受校内规定的处遇。

留校查看的时间不超过1年。

三、罚款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处罚的数额由学校相关规定决定。

四、学籍处分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恶劣情况或行为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五、申诉对于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学生,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做出确认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六、处分记录保留期限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记录为校内管理文件,记录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留时间为毕业后5年。

七、结语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制定,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提供了有力措施,减少学生的违规行为,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同时,学生也应该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和成长,为建设和谐和美的校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和声誉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外事纪律或规定,有损国格、人格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不健康或歪曲事实或诽谤他人人格等内容的文章或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非法出版、复制、传播或观看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者,尚未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尚未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或有吸毒行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及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精品-doc】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精品-doc】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及时、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高校纪律处分案例

高校纪律处分案例

高校纪律处分案例一、考试作弊篇。

1. 小抄风云。

话说在某大学的一场期末考试中,有个叫小李的同学。

这小李平时不怎么好好学习,临到考试了就开始想歪点子。

他在考试前精心准备了一张小抄,上面密密麻麻地写满了各种公式和重点内容。

考试的时候,他那眼睛就像做贼似的,一会儿瞅瞅老师,一会儿偷偷瞄小抄。

可是呢,老师那也是火眼金睛啊。

正当小李以为自己神不知鬼不觉地抄着的时候,老师突然出现在他身后,一把就抓走了他的小抄。

小李当时脸就红到了脖子根,就像个熟透了的西红柿。

学校给小李的处分是记过一次,这一学期的评优评先都没他的份儿了,还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教育课程呢。

2. 高科技作弊。

还有一个小张同学,那可算是“作弊界”的“高科技人才”了。

他觉得传统的小抄太小儿科了,于是搞了个智能手表作弊。

这手表可不简单,里面存了好多考试资料。

考试的时候,他就假装看时间,然后偷偷地在手表上找答案。

但是呢,他可能忘记了考场里还有信号屏蔽器这玩意儿。

他捣鼓了半天手表,发现怎么也调不出答案来,急得满头大汗。

这一幕刚好被监考老师发现了异样,一查,好家伙,原来是在作弊呢。

小张同学就因为这个,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宿舍违规篇。

1. 违规电器的“悲剧”在女生宿舍里,有几个姑娘觉得冬天冷,就偷偷在宿舍里用起了电暖器。

这电暖器功率可不小呢,插在宿舍的插座上就像个小火炉一样呼呼地发热。

她们正享受着温暖的时候,突然宿舍跳闸了。

这可把她们吓了一跳。

宿管阿姨听到动静过来一查,发现了这个违规电器。

学校规定宿舍是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这几个姑娘也知道自己错了,低着头不敢说话。

最后学校给她们宿舍开了个警告处分,还让她们写了检讨书贴在宿舍楼下,这可算是丢了个大脸啊。

2. 宿舍养宠物的风波。

有个男生小王特别喜欢小动物,就在宿舍里养了一只小仓鼠。

他觉得小仓鼠小小的,不会被发现。

可是小仓鼠哪能那么安静啊,经常在晚上滚轮子,发出咕噜咕噜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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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文件通大学〔2011〕49号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5份)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污辱或妨碍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刻伪造公章、签名、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进行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

在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将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扎口;学生其它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扎口。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述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大学文件通大学〔2011〕50号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测评学生素质综合办法通知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5份)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标准(一)德育测评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考评分+加减分(1)个人受校级表彰加1.5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4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10、7、5、3分。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加0.5—1分。

(4)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二)智育测评智育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分+加减分1.考试分为一学年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所得分数与相应学分的标准值,其公式为:考试分= ×100%(A1×m1+ A2×m2+ … + A n×m n)k(“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m”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k”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考核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以0分计。

)2.加减分(1)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0.2—5分。

“各类学习竞赛”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学习竞赛,不包括个人参加的各类报刊、杂志举办的知识竞赛。

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2、1.5、1分,市级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1、0.5、0.2分。

集体获奖项目的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外语、计算机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各加1分。

(三)体育测评体育成绩(满分100分)=测评分+加减分1.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成绩计算(1)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0%(2)未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测评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3)本学年申请保健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注:(1)集体项目的队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另行加分。

(3)在校期间获得一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4分,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者加3分。

(4)在校期间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者加2分,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者加1分。

三、测评办法1.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开学初,以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2.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3.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测评小组。

测评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小组成员总数的50%。

4.符合加减分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准确认并公示后,方可加分或减分。

5.测评工作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分结果应向学生公布。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7.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文件通大学〔2011〕47号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荣誉称号评选办法通知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5份)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类型(一)先进集体:1.先进班集体2.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二)先进个人:1.三好学生 2.三好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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