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最新)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操作要点

国内定向增发操作要点一、实质性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定向募集特别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定向募集特别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禁止性规定)(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新定向增发流程-文库

一、政策指导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8
二、定向增发流程
主要步骤 尽职调查 定向增发预案沟通 定向增发方案制作 董事会决议 准备评估报告、关联交易公告等 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函》 券商制作材料并上报证监会 反馈及修改、补充 证监会发行部部级会议(小会) 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证监会正式批文 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 主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 询价结束 定价 签署认购协议(可能要求保证金) 初步发行结果上报证监会 证监会批复同意 通知投资者缴款 缴款截止日 验资 股份登记 实施完毕
公告信息
备注
董事会公告
(a)
股东大会公告
(b)
(c) (c)
审核过会公告(或有)增发流程
注:
(a)董事会决议中至少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 的事项。 (b)股东大会中需要表决如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数量和种类;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c)券商制作材料上报证监会的修改反馈时间难以预计,一般而言R=T+150--210 (d)获得证监会批文后,公司有6个月时间完成增发,上述时间是假设获得批文后立刻完成融资的前提下。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最新)

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07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 8%,而上证综指仅为7. 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佔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曰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19年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Do 回顾历史,根据政策的演变和定向增发融资规模的变化,我们大致将再融资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①2006-11年是起步阶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_20200612下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0.02.14生效日期:2020.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定向增发中关于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的规定《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在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07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上证综指仅为7.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估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 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19年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1)。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系列规定,距离上次2017年再融资规定的调整,三年已经过去了。
来看看此次政策给出的“优惠条件”有哪些?1.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规定;2. 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3.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4.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显然对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短期利好。
传言已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新政,终于在今天落地,多处松绑的同时也有一处收紧。
在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介绍了四大松绑措施:1、精简发行条件这一块主要是精简了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要求连续两年盈利;公开再融资,不再要求资产负债率高于45%;不再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2、调整定价和锁定机制将主板发行价格不低于前20日的9折调低为8折,锁定期分别由36个月、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创业板调整为与主板一致3、提高发行对象上限单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上限由主板的10人、创业板的5人统一提高至35人4、调整批文有效期将再融资批文的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以后,大家发现:居然力度还要大!5、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适用减持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即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可以一次性全部减持。
6、18月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锁价发行征求意见稿保留了6月期(原1年期)定增定价基准日必须为发行期首日的规定,但对于18月期(原3年期)定增,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事实上恢复了锁价发行。
定增新规 定价基准日

定增新规定价基准日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了新的定增新规。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新规对于定价基准日的规定。
本文将从定增新规的背景出发,探讨新规对于定价基准日的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一、定增新规背景定增,即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份,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售。
定增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大幅缩短募资时间,提高募资效率,同时还可以选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投资者。
然而,在定增过程中,定价成为了一大难点。
传统的定价方式是根据公司估值和市场情况进行定价,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起投资者的不满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定增新规,对于定价方式和定价基准日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定增新规对于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根据新规,定价基准日是指定向发行股票的定价时点,一般应当是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批准文件获得之日或者决定定向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
如果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批准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在新规之前,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公司会在与投资者洽谈之前先进行定价,这样一来,投资者就无法知道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容易引起争议。
而新规的出台,则为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定价基准日的意义和影响定价基准日是定增中的重要环节,其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定价基准日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公司在与投资者洽谈之前擅自进行定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定价基准日的规定也可以避免公司在定价时过于主观和随意,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可以避免公司在定价时过于主观和随意,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定价基准日的规定也可以避免公司为了满足短期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定价,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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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07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上证综指仅为7.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估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 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19年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1)。
回顾历史,根据政策的演变和定向增发融资规模的变化,我们大致将再融资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① 2006-11年是起步阶段。
自2005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基本处于暂停状态。
经历了大概一年的时间,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同时,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各项基础性建设也取得积极成效,此时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成为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2006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5月8日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处于暂停状态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得以恢复,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07年7月17日,证监会进一步制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规范,至此再融资政策基本成型,2007-11年期间,年均定增数目为138家左右,年均定增金额为2686亿元左右,年均定增占股权融资比例为45%左右,定增成为上市公司融资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 2012-16年是快速发展阶段。
2011年8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08/01修订)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恰逢市场流动性宽松,充裕的流动性为2012-13年的小票结构性牛市和2014-15年的牛市行情创造了良好的资金环境,A股股票行情向好,企业也有更强的动力通过融资实现产业升级转型。
而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A股市场经历了历史上最长的一次IPO空窗期,其后由于市场大跌,2015年7月-2015年11月证监会再一次暂缓IPO发行。
A股IPO长时间不能正常化且不确定性较高,而许多上市公司选择定增的方式实现并购转型,定增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
2012-16年期间,定增业务快速发展,对比12年和16年的年度数据,定增数目从150家左右上升到800家左右,定增金额也从0.3万亿左右快速攀升到1.8万亿左右,12-16年年均定增占股权融资比例均处在70-80%左右的高位,定增开始成为上市公司融资工具的主要组成部分。
③ 2017-19年是政策收紧阶段。
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随后又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对再融资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解禁期满后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2017年推出的新规对非公开发行起到了限制作用,主要包括两大点:一是修改定价基准日,以前可为当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而修改后只能以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大幅缩小了价差空间。
二是增加了对非公开发行认购人在解禁期届满后的减持限制,相当于变相延长了锁定期。
政策的收紧使得定向增发面临更多阻力,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幅下降。
同时2017年以来IPO逐渐开始常态化,这一系列因素的叠加使得定增规模大幅下降,2017-19年期间,年均定增数目为336家左右,年均定增金额为0.8亿元左右,年均定增占股权融资比例为55%左右。
④ 2020年再融资政策再度松绑。
从2006年到2020年,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到成熟,从全面收紧到再度松绑。
再融资新规的不断调整反映了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并且在不断修改中提升了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
再融资新规有利企业融资发展。
再融资新规的推出,旨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回顾历史,统计07年以来每年定向增发募资相对全部融资金额的占比,均值为60%。
可见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到现在,从2月14日再融资新规落地至今(2020/05/30)已三月有余。
新规实施以来,剔除预案停止实施和股东大会未通过的预案,总共有463家上市公司发布及修改定增预案,去年同期仅有30余家。
新规实施以来相关预案预计募资金额在7000亿元左右,相比去年同期增长幅度在300%以上,可以看到再融资新规的推出进一步激活了再融资市场。
当前发展市场融资功能也是适应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需要的一项必然选择,受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遭遇较大冲击,重压之下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必须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在引导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方面,A股现在还是一个交易型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比低,20Q1我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不含中央汇金等)持股市值占总市值比重为14%。
而再融资新规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给公司提供稳定长线资金的同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在完善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定向增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所需时间较短,可以让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或资产。
改变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状况,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
在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对比目前A股、境外上市中资股、美股的行业市值结构,三者中科技类市值(2020Q1)占比分别为18%、28%、32%,A股科技股的市值占比只接近美股的1/2。
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发实施资产并购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升级和业务转型,优化上市公司结构。
2. 定增股的投资逻辑公司进行定向增发一般有三个目的,助推公司基本面改善。
上市公司筹划定增项目基本可以总结为三大目的:收购资产、项目融资和补充资金。
07年以来,从定增类型的分类占比来看,三类定增占比中收购资产类的定增占比较高为58.2%,其次是项目融资类占比35.2%,占比最少的是补充资金类仅为6.6%。
从定增行业的分布占比来看,工业类占比最高为26.0%,其次是信息技术类19.2%,材料类15.8%等。
进一步对定增的三大目的进行分析:收购资产主要包括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融资收购其他资产和配套融资等,其被收购资产可能与公司主业一致或者相关,也可能来自一个全新的领域甚至行业。
所以,以收购资产为目的定增未来发展空间最为广阔,一家公司可能会因为收购一类资产从传统产业转型为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而以项目融资为目的的定增一般难以给企业带来“质变”的憧憬,更多是“量变”的积累。
其中扩大产能是公司募投项目的主要方向;以新产品、新业务为内容的募投项目一般也是在公司主业领域内或者与主业关联度较高,主要因为涉及到技术、市场、人员等诸多问题,募投项目一般不会与公司原有主业跨度太大;第三类募投方向主要是建立与主业配套的销售、物流和研究项目等,从而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总之,项目融资类的定增一般不会给企业带来彻底的改变,所以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空间的影响不如资产收购来的大。
补充资本类的定增主要是补充流动资金、补充运营资金、偿还债务等,这种定增是一种纯财务型融资,对企业发展空间影响较小。
但是此类定增往往对公司业绩影响最直接,比如公司债务压力沉重,通过定增节省大量财务成本,就可以带来当年或者来年利润的显著增长。
其次,如果这种定增是面向大股东的,也反映了大股东对公司支持和对未来的信心,也会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定增股投资收益明显。
从2007年至今,A股上市公司共实施定增4334次,累计募集资金8.6万亿,年均完成定增328次,年均融资6419亿。
其中从2014年开始,定增数量和融资规模都明显提速。
定增的发展与我国目前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有密切关系,传统行业通过定增进行产业升级和转型,新兴行业依靠定增并购优势资产,快速做大做强。
而定增股投资能获取的收益也较为明显,我们统计了2007年以来所有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后同)的股价表现,平均收益率达到37.1%;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同期上证指数的年均收益率仅为7.2%。
其中在2012-16年定增的快速发展阶段,定增股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130%的高点。
我们进一步将定增股投资拆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定增预案公布到召开股东大会;阶段二,召开股东大会到获得证监会批文;阶段三,从获得证监会批文到定增执行。
我们统计了2007年以来公布定增公告的4000余只定增股在每个阶段的收益情况,发现每阶段收益呈先增后减趋势:阶段一的平均收益率为16.4%;阶段二的平均收益率最高,达到18.2%;阶段三的平均收益率仅为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