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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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意见书(公诉词)

概念及作用

公诉意见书又叫公诉词,是出席法庭庭审的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阶段,依法首先对案件证据、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重大问题集中发表支持公诉的意见,提请法庭注意时使用的文书。

公诉意见书一般是出庭前准备好,再根据法庭调查的新情况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后当庭宣读。宣读(发表)公诉意见书是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审理的必备内容。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检察院公诉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公诉书的补充和阐发论证。

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

公诉词格式不甚固定,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引言开头先写称呼语。如一审公诉词是“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二审公诉词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点,插入称呼语。)然后写根据刑诉法第153条之规定,受某某检察院的委派参加法庭审理,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法庭审理进行监督。

引言部分主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况。

2、主体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其不同的情况,按前面谈的二、三、四、五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地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主体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以小标

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

3、结尾结尾部分是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可相应采用如下两种行文方法:一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

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最后注明制作人和年月日。

【范文】

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本案的审判进行监督。

张××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

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被告。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7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12.3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张××年仅23岁,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待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他还讲:“我见到

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就是这种腐化的生活观、可悲的人生观让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用于租车的费用竟然就达到8000余元,宾馆费用5000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70至80元。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这种挥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今天被告张××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服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张××诈骗案,难道给我们某些部门和个人不是也敲了警钟吗?张××多次诈骗成功,并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起码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着某种不正当的追求,或是规章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本案几个受骗人和受骗单位就轻信被告花言巧语,而将现金或支票交给被告“走后门”而上当受骗。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公诉人××

2000年3月17日

二、辩护意见书(辩护词)

又称辩护词,是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向法庭陈述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而撰写并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书一般在阅卷、会见被告人或上诉人、调查取证之后,对案情有了明确地认识,确定了辩护观点和方案之后再写。辩护意见书在第一轮辩论中使用,在公诉人或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宣读完公诉词后由辩护人宣读,作为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和在法庭进行辩论的基础,其作用是向法庭阐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

辩护意见书不是法定的文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实践中使用较多,一般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

1、序言

序言部分先写称呼语,然后一般讲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应申明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受××律所指派(非律师辩护人不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辩护。二是辩护人在出庭之前作了哪些工作,一般是查阅了案件,会见了被告(或者与被告

通了信),作了必要的调查等,最后还要附带说明听了法庭调查的情况。第三个内容是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进而引出对辩护理由的阐述。

2、正文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事实根本不存在,用掌握的证据推翻控方指控的事实;

二是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则应通过证据的分析加以纠正;

三是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推翻控方对事实的认定。

四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犯罪,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等;

二是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三是量刑偏重,对应予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

社会危害性小、态度好等。

适用法律方面的辩护要紧扣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分析论证和辩驳。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二是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三是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四是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或者从导致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进行辩护。

3、结论部分

1)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法条款,向法庭提出要求建议。

另外:标题写成“辩护词”,或关于××一案的辩护词”均可。

完整一点的结尾要写致送单位和落款、日期。

范文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系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涉嫌抢夺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吴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被告人吴X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作案,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暴力拒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被抢夺的金项链在案后已完整地归还了被害人。被告人吴X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其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夺的金项链价值数额较小(2768元),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X是初犯。

被告人吴X在该案之前并无任何不良的犯罪记录,相对于惯犯而言,情节尚轻。被告因文化程度低、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一时贪财才实施抢夺行为,事先并无任何预谋及计划,是偶犯,罪行不大,可以救治,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吴X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吴X 出生于1987年5月13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04年4月22日,被告人作按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X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吴达军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三、代理意见书

又称为代理词,是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或再审)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代表原告或被告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作的综合发言。代表原告一方的代理词,其作用在于进一步论证和补充原来起诉状的内容;代表被告一方的,其作用在于答辩原告提出的指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一方的代理词近似于公诉意见书,被告一方代理词近似于辩护词。

代理词一般在阅卷、调查、与委托人取得委托权限内的一致意见、确定代理观点和代理方案之后撰写,反映代理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开始阶段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首先分别宣读各自的代理词,是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言的基础。

代理词的结构与辩护词大体相同,由序言、正文(代理意见)、结尾三部分组成。

1、序言

序言部分也是先写称呼语(审判长、审判员),然后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和出庭之前作了哪些工作,以及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进而引出对代理意见的阐述。

2、正文(代理意见)

这是代理词的正文和核心。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

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写二审代理词,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并提出要求和意见。

3、结束语

结束语是代理词的结论,主要写明两点内容:

1)在阐明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代理词的中心思想,即对全案的看法。

2)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和法庭裁判时参考。

最后是致送单位和落款、日期。

范文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肖亮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肖鹏、肖哲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且生前留有两份遗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供了肖立死亡的证明,能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提供肖立生前的两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能够证实,肖立在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在庭审质证中,被告肖鹏、肖哲对以上证据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以认定。

二、继承时间应以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为准。虽然肖立离家6年时间下落不明,法院依肖明和原告肖亮的申请宣告肖立死亡,这从原告方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可以得到证实,但现已证实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依有关规定,当宣告死亡时间和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而使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实际死

亡的时间为准,因此应认定继承时间以肖立实际死亡的时间,而非法院宣告肖立死亡的时间。法院应相应地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三、肖立所立第一份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肖亮依该遗嘱继承120平方的房屋一套。从原告提供的证实可以证实,该遗嘱是肖立生前依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且原告原属肖立的次子,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可按该遗嘱继承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四、肖立所立的第二份遗嘱无效,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第二份遗嘱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肖哲是被继承人肖立二哥的儿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故该遗嘱应属于遗赠,但肖哲在二个月内未作出是否继承的表示,依继承法规定,视为放弃继承,现已满二个月时间,因此肖哲没有继承权。

五、被告肖鹏属代位继承。被告之父肖明是被继承人肖立的长子,其肖立死亡之前已死亡,因此肖鹏可代位继承,即可依遗嘱继承古画五幅,及与原告共同继承其他遗嘱未列明的遗产。

综上观点,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X)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篇一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要将法庭辩论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篇二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国家,所有民事行为的调整,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让正义得以伸张,让事实得以澄清,是每一个公民的期望。 大润发优先公司创立于1997年,在中国连锁零售界名列前茅。多年来遵纪守法,可以说在国内外拥有良好口碑,经受住了品质和时间的考验,在管理方面也尽职尽责,深受广大消费者信赖。 对于李杏英女士于上海大润发超市购物过程中丢失财物所提起的诉讼,被告实则难以信服。李杏英女士无法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其丢失款额甚至其是否丢失财物也难以证实;其次,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无偿提供自动寄存柜,为构成法律保管合同关系,并且超市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因此对李杏英女士所遗失财物无需承担责任。 并非我们将人心想的太过险恶,只是世事无常欺诈事件屡见不鲜,我们必须学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商场也已尽到告知义务提供便利并无过错。我们对李杏英女士的经历便是同情和遗憾,也不追究其对我公司造成的名誉和舆论的不良影响,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正义和公平伸张。

法庭辩论词该如何写

法庭辩论词该如何写 辩护词如何写,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不同律师写的辩护词完全不一样,各按各的章法,各按各的道。下面为你整理如何写好法庭辩论词,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写好法庭辩论词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七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

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3)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3)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 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 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 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 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 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 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 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 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 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 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 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 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 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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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doc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1: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她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张某、阅读案卷材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张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受害人李某对张某侵权的事实成立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张某关于受害人构成对张某侵权的辩护意见,就不多说了。这个事实由受害人李某本人于2008年11月2日的陈述(详见第五卷55页)、浩某的供述(详见第二卷15页)、江某2008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三卷24、25页)、王某在2008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四卷26页),张某的于2008年11月2日的供述(详见第一卷4、5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张某在被侵权之后,浩某、江某、王某对受害人李某采取了暴力行为,提出索要两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实也表明,虽然敲诈勒索的数额高达两万元,但由于受害人李某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实现,受害人李某没有交付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1、本案中,张某等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虽然张某家在偏远的农村,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其亲属仍多方借款,筹集了一万元,代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张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张某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给张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 辩护人:XX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2: 被告人赵某某:德州某小区主体施工工程包工头。 被害人李某某:德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 2002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与德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害人李某某相识,李某某将德州市德城区某小区主体施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李某某,2003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停工回家,。2003年春节过后,李某某打电话与赵某某联系,要求赵某某初八复工,被告人让李某某另外找人把剩下的活干完,并要求李某某将剩余的工程款结清,后因故未结。 2004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和另一被告人刘某预谋后伙同他人,由刘某驾驶出租车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拽到车上,拉到泰安、淄博等地。后被告人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开立了一账户,打电话让被害人之妻于某存入该账

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1、法庭辩论的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

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法庭辩论的技巧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最新整理离婚案例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离婚案例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离婚案件法庭辩论,希望能帮到你。 离婚案件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

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离婚案件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 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

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关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关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 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以下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 第一部分民事案件法庭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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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 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推荐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1: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她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张某、阅读案卷材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张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受害人李某对张某侵权的事实成立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张某关于受害人构成对张某侵权的辩护意见,就不多说了。这个事实由受害人李某本人于20xx年11月2日的陈述(详见第五卷55页)、浩某的供述(详见第二卷15页)、江某20xx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三卷24、25页)、王某在20xx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四卷26页),张某的于20xx年11月2日的供述(详见第一卷4、5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张某在被侵权之后,浩某、江某、王某对受害人李某采取了暴力行为,提出索要两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实也表明,虽然敲诈勒索的数额高达两万元,但由于受害人李某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实现,受害人李某没有交付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1、本案中,张某等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虽然张某家在偏远的农村,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其亲属仍多方借款,筹集了一万元,代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张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张某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本

法庭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发言(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午好! 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 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1、被告早在2009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 先说知道 (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09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 (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11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 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 (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 (2)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09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法庭辩论怎么写

法庭辩论怎么写 本文是关于法庭辩论怎么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法庭辩论怎么写 案例一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

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xx 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xx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今天,离我的母亲被撞的那天,足有六年五个月。此刻我终于等来了惩治凶手的那一刻。六年前的那一天,一个活生生的一个老人丧身在被告的车轮之下,连带着也把我们一家的幸福生活撞到了九霄云外,此刻把我们一家推到无尽深渊的那个罪人就站在我的面前我只想 (1)问:当你无照驾驶摩托你已经违法了吗? (2)问:当你无证驾驶摩托你还不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了吗? (3)问:当你2005年4月2日事发2小时之后血液中酒精 浓度达到1.65mg/ml,按照国家标准早达到醉驾的程度。 可想而知你当时醉酒的程度。你还能开着三无的摩托在大街上行驶。你以上的行为已经危害到社会安全了。是不是太无法了?法律对你来说就是儿戏。 (4)问:当你撞人之后你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治措施,因为 马路的一边是医院,一边是公安局,一个正常行走的老人,被你撞的满身是血,面目全非躺在那痛苦的呻吟。你选择了逃跑,对对生命的漠视到了如此地步,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逃避法律责任,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不作为的直接故意。 (5)问:第一次逃跑被警察逮到后,又找个理由趁机又一 次逃逸。你的行为只能一个解释你无视法律,完全把法律

践踏在脚下。 (6)问;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失踪6年之久,还好这次公 安有清网行动,在警察的威严,法律的威力之下,你从阴暗的角落走到了人前。难道这种也算的上自首吗?足足6年多,不是6天。6个月。在警察上门,才肯出来,也算自首?自首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你占了哪一条,对于你的行为醉驾。肇事。无证。无牌逃逸所有的一切。情节实在恶劣。自首的情节都可以忽略。 (7)问:归案后你对你的行为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这是 一种认罪态度吗?你尽能力赔偿了我们吗?你没有任何行为,让我们看到你的悔意。一个活生生的老人在你眼前需要救护,还是你的过错。你做了什么?你尽力了吗?当我母亲躺在医院4个小时连发2个病危通知单,医院催着要医药费?你尽力了吗?,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你的行为十分恶劣。你不止撞死了我的母亲,同时也厄杀了我的父亲剩下的几年,一个孤单的老人度日如年,最后在悲伤中死去。短短的一年我姐俩青丝变白发。你把我家的幸福生活终结了。把我家推向了无尽的悲伤中。你的行为使丈夫没了妻子。女儿没了母亲。孙儿没了外婆。你给我们全家造成了永远的痛。今生今世的痛。现在对于我们受害者来说唯有请求法庭对于这种十恶不赦的罪犯,醉驾。无照无证。几次逃逸,这种不知悔改的罪犯,给以严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可以还我们一个公道。

案件庭审流程-完整版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 1 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 2 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 (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底; 二、被告 (被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 否到庭。 第 3 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 4 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 6 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 7 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二审案件为第 152 条第 1 款)的规定,今天公开 (不公开 )审理原告 (或上诉人 ) 与被告 (或被上诉人 )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 8 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 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 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 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 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 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 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 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 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 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 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 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 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 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 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 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 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 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 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 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 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 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 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 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 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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