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试点“揭榜挂帅”机制,围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我市组织征集第二批“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凝练形成“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榜单,现予以发榜。
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揭榜要求(一)“揭榜挂帅”项目牵头揭榜单位应按照“2021年市第二批‘揭榜挂帅’技术需求榜单”(详见附件)所列3个技术需求项目所规定的技术难题和攻关内容、预期技术目标、时限等要求申报。
(二)牵头揭榜单位必须与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揭榜单位负责技术攻关,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负责科技成果承接转化。
(三)鼓励市内外科研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与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市外科研攻关单位揭榜时,按照市级财政制度要求,以市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承担项目,项目财政资金将由市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转拨市外科研单位。
(四)申请科技局资助经费不超过榜单规定的申请资助经费额度,技术需求企业的出资承诺作为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
若市科技局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揭榜方应与技术需求企业协商,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五)牵头揭榜单位为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2.2020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2.5%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下载网址:/)。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泉政文〔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泉政文〔2008〕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一、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四、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福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教[2016]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16〕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普示范体系,增强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省科协和省财政设立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2016年4月1日附件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为推动和规范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普示范体系,增强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福建省科协认定命名的本省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
第四条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坚持“政。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精神,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按照科研规律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平台基地补助等。
(一)重大科技专项。
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加强组织创新,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跨部门多单位联合攻关。
(二)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及成果示范应用,对市场导向和产业化目标明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行投入,政府采用引导性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泉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为深耕人才“港湾计划”,健全完善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支撑引领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要求,适应我市“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一)本规定适用于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在泉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详见附件1)申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
以团队形式引进的,可对照团队评审条件申报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等不列入此适用范围。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12日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一、为落实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协,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党务(群)工作部:为推动科普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10月24日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市级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科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4]7号)、《泉州市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泉委[2015]54号)、《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泉政办〔2016〕146号)和《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普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所称市级科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科协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普活动和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协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
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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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泉科(2019)190号),以下简称《规定》),分别对专项经费主要用途、补助方式、补助标准、申请资助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便于公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项经费主要用途有哪些?
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2.省、市科技特派员承担的项目补助经费;
3.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经费;
4.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市级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补助经费。
二、专项经费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对经认定的泉州市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每个每年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
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2.对省、市科技特派员在泉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给予10万元补助。
3.对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评估优秀的给予25万元的补助经费,评估良好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经费。
申报单位已获星创天地补助项目,同年度不得再申报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
4.已获省级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补助,每个服务单位限申报一项,每位科技特派员限申报一项。
三、工作经费拨付渠道和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工作经费拨付渠道由原来拨付到派出单位和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调整为直接拨付到服务单位。
经费使用范围更加细化,在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基础上,增加了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各项费用支出有具体明确标准,要求相关票据报销时需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
四、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科技特派员选认对象需符合《泉州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施意见》要求,不限来源(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均可)、不限服务领域、不限名额,对深入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可优先推荐。
1.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
2.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以科技人员联合体或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形式,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星创天地等单位整体优势,以推进当地产业发展为目标,开展公益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3.已经与服务单位结对,开展实质性科技服务。
五、工作经费具体申报流程?
1.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文件,明确选认条件、选认方式、选认流程及有关具体要求。
2.申报对象填报《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附上科技特派员选认三方协议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明确突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和具体解决问题。
3.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
4.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经过研究确定选认名单。
5.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六、补助项目采用什么补助方式?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采用后补助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年度相关业绩和项目成效,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扶持,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运行和建设。
七、补助项目具体申报流程?
1.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文件,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2.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陆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分别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建设运行情况报告或实施成效说明。
3.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
4.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经过研究确定立项名单。
5.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
八、同一个服务单位或派出单位可以同时申报法人(团队)或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吗?
1.同一个服务单位,不能同时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里面的科技人员不能再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同一个服务单位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不能超过2个,超过2个以上的要求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
2.派出单位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时,其中申报法人科技特派员的,一个派出单位只能对接一个服务单位,但是参与的科技人员不能再参与申报团队或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团队科技特派员没有数量限制,但是团队中的科技人员不能再参与其他团队或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九、上一年度已选认为科技特派员,本年度还可以申报吗?
科技特派员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任期至少一年,可连选连任,上一年度选认为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到期后工作经费有剩余的,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上一年度选认为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到期后(含补充协议),需将年度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市科技局,才能继续申报本年度科技特派员。
十、科技服务和科技推广的科技人员可以申报科技特派员吗?
在所在事业单位的本职工作中包含科技服务、推广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单位、科技副乡镇长等),如在本职工作中有拓展服务或在工作区域以外服务,可作为选认对象。
十一、可以同时申报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吗?
同一年度内已获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叠加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如何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可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咨询,也可向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咨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